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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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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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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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TV.CN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电视剧
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
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
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
第七条本台有关部门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应逐步将宣传片、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剧情简介、剧照、画册、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电视剧一并入库保存。
完整买断电视剧、委托制作电视剧,应由承办部门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剧目资料,包括全部合同正本、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情简介、宣传片、剧照、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
购买部分版权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提供上述资料档案。
第八条本台开办的电视频道,包括海外频道、数字付费频道、长城平台等安排播出电视剧时,报播部门或排播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核查电视剧版权状况。
第九条电视剧名变更或对成片进行较大幅度的改编,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制作、购买、销售电视剧,本台有关部门应分别填写总编室制定的制作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购买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销售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电视剧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并按指定期限上报。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全台电视剧版权信息,建立电视剧版权信息数据库,设定查询权限,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电视剧制作、购买、销售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以剧为单位完整保存。
总编室统一管理全台电视剧版权合同正本。
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一并提交总编室。
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重播、销售、赠与、交换本台享有版权的电视剧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制作、购买部门亦无权提供,以避免电视剧版权的无序利用。
第二章纪录片
第十三条纪录片是通过非虚构的艺术手法,表现客观事物和作者思想的纪实性电视节目。
纪录片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当节目内容涉及使用他人作品、邀请嘉宾参与录制时,需要处理权利关系。
第十四条本台对栏目外大型纪录片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临时性选题应及时向总编室申报,以规划未来版权利用方式。
第十五条本台制作的纪录片为三级版权节目,节目制作部门应按照等级管理要求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
一、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
二、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
三、嘉宾、被采访者;
四、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
五、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
第十六条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不愿签订格式合同或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
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尽可能不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
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十七条委托制作纪录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台享有该片全部版权,相关节目部门应要求受托单位提供其与文字作者、音乐作者、嘉宾、素材提供者等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正本,并按照规定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十八条联合制作纪录片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成片及素材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十九条纪录片制作完成后,节目制作部门应填写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制定的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纪录片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栏目内纪录片应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期限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表单,栏目外纪录片应于节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条编导、记者应尽可能整理、保存有价值的纪录片素材,编写详细的场记单,随成片按本台相关规定入库保存。
素材版权归本台享有,编导、记者不可进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大型纪录片成片入库时,应将需要保存的素材、场记单、文字脚本、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照片、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纪录片一并入库保存。
第三章动画片
第二十二条动画片是依靠技术手段人工创造动态影像,讲述故事、表达感情的一种影视作品。
动画片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剧本作者、导演、词曲作者、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版权除制片者与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归属制片方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片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本台对动画片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动画制作公司制作动画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二十四条制作动画片过程中,应与参加制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和受委托制作公司签订合同。
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人物造型设计者、音乐词曲作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前中后期委托制作公司及其他参与制作的权利人。
与主创人员处理权利关系时,台属独立法人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合同。
对其他参与创作人员可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委托制作动画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台享有该片全部版权,有关部门应要求受托方提供与参与创作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正本等全部文档资料,并保证包括造型设计在内的全部作品版权归本台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动画片时,有关部门应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二十七条动画片制作完成后,制作部门应将文学策划案、文学剧本、导演阐述、人物造型设计稿、场景设计稿、分镜头设计稿、台词本、内容简介、分集故事梗概、职员表、节目全部歌曲的伴奏带、曲谱、歌词及DAT带或光盘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动画片一并入库保存。
第二十八条本台购买动画片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动画片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购买动画片,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签订书面合同,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及台办室法规处审核。
审核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上级领导审批。
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
第三十条动画片制作、购买、销售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以片为单位完整保存。
总编室统一保管全台动画片版权合同正本。
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一并提交总编室。
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
第三十一条制作、购买、销售动画片,有关部门应分别填写总编室制定的制作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购买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销售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动画片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并按指定时间报总编室。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全台动画片版权信息,建立动画片版权信息计算机数据库,设定查询权限,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自制、委托制作、联合制作、购买动画片入库时,有关部门应以动画片整片为单位入库,遵循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台开办的电视频道,包括海外频道、数字付费频道、长城平台等安排播出动画片时,报播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填报动画片播出版权核查申请表,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核查播出动画片版权状况。
第三十四条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指导有关部门对动画片的整片、剧本、动画造型设计、场景设计进行版权登记,登记后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
对片名、人物名称和形象的商标注册在台办室法规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重播、销售、赠与、交换本台享有版权的动画片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制作、购买部门亦无权提供,以避免动画片版权的无序利用。
第四章新闻
第三十六条新闻类节目是指我台制作播出的以时事新闻、新闻专题等为主要内容的节目,主要包括时事新闻报道、深度新闻报道、新闻访谈性节目、新闻专题性节目等。
第三十七条时事新闻报道性栏目为不定级版权节目,深度新闻报道、新闻访谈性节目、新闻专题性节目等为三级或二级版权节目。
第三十八条时事新闻报道应以新闻串联单的形式记录每条新闻的标题、记者编辑姓名、来源(自采、国外通讯社、地方台)、时长、起始时间等版权信息。
第三十九条新闻事件直播节目应以新闻场记单的形式完整记录直播内容,保存直播录像,妥善处理节目直播过程中涉及的权利关系。
第四十条在时事新闻报道中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形式进行报道的深度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性节目,如使用了他人作品或邀请嘉宾参与节目,节目制作部门可视情况按节目版权等级要求,以签订格式合同、确认书或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版权关系。
第四十一条新闻访谈节目就某一新闻事件或新闻热点问题采访嘉宾或邀请嘉宾评论时,节目制作部门可视情况根据版权等级要求,以签订格式合同、确认书或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版权关系,政府官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记者在不得已且不能明确告知被采访者的情况下,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进行拍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所获得的素材仅限播出,一般不宜开发。
第四十三条根据著作权法中有关新闻节目版权方面的规定,制作或播出新闻类节目,以下列方式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一、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播放的除外;
四、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播放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制作新闻类节目使用国内外媒体和其他机构的信号或新闻素材,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素材的使用权限。
第四十五条新闻类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他人音乐、美术、文字等作品的,应依照栏目版权等级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或确认书,并根据权利人签约情况填写使用作品记录表。
第四十六条记者、编辑应尽可能整理、保存有价值的新闻素材,编制详细的场记单,并将素材及场记单按本台相关规定入库保存。
素材版权归本台所有,记者、编辑不可进行本职工作外的利用。
第四十七条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的新闻类节目,尤其是涉及时政、军事等重大题材的节目,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发和利用。
国外通讯社新闻素材内容的开发要依合同进行。
地方电视台提供的新闻素材的开发按惯例或双方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章晚会与大赛
第四十八条文艺晚会和大型竞赛类节目涉及权利人众多,权利关系复杂,制作部门应与权利人签订格式合同约定节目版权权限。
第四十九条晚会和大赛类节目。
项目启动时,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前期介入进行专业指导。
凡组建临时工作机构的,应有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人员参加,指导版权事务处理。
未组建临时工作机构的,应在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版权关系。
第五十条本台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实行版权等级管理。
二次利用价值大的晚会和大赛为三级版权节目,其余为二级版权节目。
各节目中心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晚会与大赛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提出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晚会与大赛的制片人或总导演是节目版权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总编室核定的版权管理等级与各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整理合同并编制合同目录,填写由总编室制定的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
制片人或总导演可指定一名版权联络员协助处理版权事务。
第五十二条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在录制前,制作部门应按版权管理等级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
一、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
二、音乐、舞蹈、小品、相声等作品的权利人;
三、参加节目的表演者、选手;
四、参加节目的嘉宾和评委;
五、节目素材的权利人;
六、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凡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不得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
第五十四条本台现场直播或录播他人组织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相关节目部门应与主办方签订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明确本台对节目的使用权限,维护本台利益。
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性播出的晚会或大赛除外。
第五十五条本台与外单位联合制作、合作或由外单位提供协作、赞助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本台承办部门应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作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十六条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分割开发时,开发部门应事先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
凡未与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的,不得开发。
第六章体育赛事
第五十七条体育赛事是指由国内外体育竞赛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其转播权由赛事组织者享有。
本台应与赛事组织者或由其授权的机构签署合同,以获得赛事转播权。
第五十八条本台对体育赛事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体育频道应依据赛事规律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下一年或需一并购买的多届重大体育赛事转播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总编室征求有关部门对赛事的使用需求,协调制订体育赛事多种权利捆绑购买方案。
临时性转播计划应及时向总编室申报,以规划未来版权利用方式。
第五十九条重大体育赛事项目启动时,凡需进行赛事谈判或组建临时协调工作机构的,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前期介入进行专业指导,指导版权事务处理。
第六十条体育赛事转播权通过招标形式销售的,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参与起草应标文件、定标、谈判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重大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合同以本台名义签订,其他赛事由本台授权体育频道与体育赛事组织者或其代理人谈判签订转播权合同,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供专业协助。
无偿转播体育赛事,本台授权体育频道与赛事组织者签订转播权合同。
第六十二条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文本在正式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一般不得迟于赛事开始前20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制作或播出体育赛事节目时,应在本台生产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版权管理模块中完整、准确地填写由总编室制定的体育节目串联单,以保证节目的信息共享和再利用,记录赛事素材播出使用情况。
直播赛事的节目,应在播出赛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体育节目串联单。
第六十四条节目制作部门使用本台磁带库、音像资料馆等资料库的体育赛事素材,应查询相应版权管理系统,获取该体育赛事的版权信息,遵守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对素材的版权限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范围使用的,应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有关部门或公司对体育赛事素材的二次利用或开发,须严格遵守转播权合同的约定。
第七章栏目
第六十五条栏目是指在名称、播出时间、内容、版式等方面具有固定性或稳定性的电视节目形态。
制作栏目内节目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时,需按栏目版权管理等级的要求进行权利处理。
第六十六条栏目内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以期为单位,由制片人代表本台以格式合同或确认书的方式与节目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处理权利关系。
第六十七条栏目编导负责具体处理各项版权事务,整理已签订的版权合同、确认书,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单等,以期为单位经制片人审核后及时提交所属中心综合部。
第六十八条各节目中心综合部负责协调中心内部版权事宜,及时传达各项版权工作通知,监督各栏目日常版权管理执行情况,于节目播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版权合同及纸质版权信息记录表单。
综合部设版权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十九条本台对栏目划分等级时,将综合考虑节目二次利用的价值、权利处理的复杂程度、支付报酬的成本等因素。
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有开发价值的自制栏目为三级,开发价值较小主要用于播出的自制栏目为二级,以购买有播放限制节目为主的栏目为一级。
第七十条新设栏目的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由节目部门在立项申请时提出等级申请,并填写栏目版权等级申请表,说明版权等级申请意见。
总编室在综合节目制作部门和节目开发部门意见后决定该栏目的版权管理等级并告知节目制作部门。
第七十一条栏目版权管理等级应相对固定,确有必要变更时,由栏目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属部门、中心同意后,报总编室审批。
第七十二条栏目中单期节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等级的,可按相应的版权等级进行权利处理,并准确填写实际等级及权利限制等信息。
单期节目的等级调整不影响栏目的整体等级。
第七十三条三级栏目在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等作品,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三级作品许可合同;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节目的版权等级,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四、按期完整填报使用作品记录表、使用视频素材记录表、使用库存节目资料记录表、演员记录表、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表单;
五、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难以把握时,可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七十四条二级栏目在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境外作品、影视资料,改编、翻译他人作品,应事先获得许可,签署二级确认书或二级作品许可合同,使用其他已发表作品时,不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并填写使用作品记录表;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署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节目版权等级,签署二级确认书或二级表演合同;
四、按期完整填报使用作品记录表、使用视频素材记录表、使用库存节目资料记录表、演员记录表、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表单;
五、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难以把握时,可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七十五条一级栏目播出内容一般为购买节目,节目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次数范围播放,如实完整填写购买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七十六条与外单位联合制作的栏目,需按版权等级的要求,采用本台的格式合同文本,由本台节目部门负责处理版权权利关系,准确完整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七十七条栏目委托外单位制作节目,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制作合同,明确约定本台享有全部版权。
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核。
第七十八条二级、三级栏目中播出购买节目,依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版权管理等级。
第七十九条栏目版权信息应由栏目通过综合信息网生产管理系统版权管理模块,按照CCTV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著录版权信息。
第八十条为提升本台节目版权价值,鼓励,栏目互相使用素材时,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内部结算,并将使用情况记录在版权信息记录表中。
第八十一条节目入库时,应在磁带入库工作单、节目磁带登记表中准确标注版权等级,一级节目还应准确填写播出期限、区域、次数、频道等限制。
第八十二条节目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对栏目节目版权内容进行非商业性复制,应报总编室批准。
第八章网络传播
第八十三条对本台电视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获得电视节目内容,是本台电视节目版权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的二次利用。
电视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包括电视节目、节目片断、素材以及节目图文稿件等,信息网络传播基于互联网络,其接收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和电子显示屏。
第八十四条任何向台外网络传播机构进行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合作事宜,均应由本台已获得授权的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合同签订前须报总编室审批。
第八十七条本台各部门因节目制作或宣传推广,需要在其他网络媒体发布征集、调查、启事、公告、预告、宣传等信息时,须经台网络传播中心同意,并报总编室审批。
第八十九条总编室在审核各类节目购买选题及合同过程中,负责协调处理网络传播权和电视播放权的捆绑购买事宜。
第九十条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九十四条本台网络传播中心负责监控在信息网络平台上侵权传播本台电视节目内容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证据及材料报总编室。
第九章音乐使用
第九十五条音乐作品是指歌曲、舞曲、交响乐等,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声音的原始组合。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音乐光盘、音乐磁带、网络音乐等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的声音录制品。
第九十六条本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利用本台物质条件,或以本台工作人员名义创作的音乐作品,版权归本台享有,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九十七条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第九十八条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
第九十九条委托他人创作音乐作品时,有关部门应与受托人签订总编室制订的格式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本台所有。
版权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应事先征得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同意。
所录制的作品音频母版应提交音频资料库统一登记保管。
第一○○条制作三级版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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