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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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推进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
第四条军队各级党委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对所属单位的一切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五条各级党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紧紧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和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开展工作,确保部队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确保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战
第六条各级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
党委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
党委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
第八条各级党委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从思想上政治上掌握部队的能力,领导部队现代化建设、指挥打赢高技术战争的能力,依法治军、严格管理部队的能力,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从严治党、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在推进部队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全委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委指示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单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研究部署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工作。
(三)分析部队建设形势,讨论决定部队年度或者阶段工作计划,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解决党委自身建设和所属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讨论决定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向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九)讨论审定年度重大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工程建设立项。
(十)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党委决议落实中的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研究部署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全委会。
会前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分析部队建设形势,讨论决定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部队安全稳定、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分析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所属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好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接照规定的权限研究决定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增免事项。
(七)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干部的任免、调配等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八)讨论决定奖惩事项。
(九)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十)分析党委决议贯彻情况,做好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是本级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者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思考研究党委建设和部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上级党委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抓好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常委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执行党委决议,完成党委赋予的任务。
(三)向党委反映涉及部队建设全局的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四)维护党委班子团结,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五)遵守党委建设和工作的制度规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语,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三条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预案。
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
召开全委会的时间、议题,军区、副军区、军级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各委员,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提前五天通知各委员;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两天前通知。
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
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四)充分酝酿。
对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
对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充分听取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
个别酝酿应当平等交换意见。
(五)民主讨论。
对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六)会议表决。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全委会对常委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年度重大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工程建设立项,采取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委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委会会议对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七)形成决议。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
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应当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八)决策实施。
党委作出决议后,由军政首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注重党委决议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
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保证党委正确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
(三)符合会议法定人数。
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全委会、常委会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四)平等议事。
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五)少数服从多数。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六)回避。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七)保密。
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四章领导作风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切实改进领导作风,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端正工作指导思想。
顾全大局,事业为重,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提高部队战斗力上,重视抓好部队基础性长远性建设。
(二)坚持基层第一、士兵至上。
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把为基层服务、为官兵服务落实到党委的决策和指导中,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落实到解决官兵实际问题的工作中。
(三)尊重科学,求真务实。
了解掌握部队真实情况,遵循部队建设规律,从实际出发部署安排工作,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勇于开拓创新。
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言行一致,率先垂范。
要求下级做到的,党委成员应当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党委成员坚决不做。
(六)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党委成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谦虚谨慎,勤奋工作,秉公用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第十六条党委应当经常听取机关和部队对改进领导作风的意见,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所属党组织公布,接受官兵监督。
第十七条对领导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上级党委应当派人帮助进行教育整顿,总结吸取教训,必要时作出组织调整。
第五章制度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
坚持办班轮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抓好科学理论和高科技知识学习。
采取个人述学、党委评学、上级考学等方式,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不断提高党委成员的学习能力和质量。
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讲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委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会议制度。
全委会,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者让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会议可以让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调查研究制度。
党委筹划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任务,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各级党委每年应当对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安排,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不少于一个月,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不少于两个月。
调查研究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
党委成员应当自己动手撰写调研报告。
常委会委员的调研报告应当报本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还应当报上级党委。
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对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涉及部队全局性的工作和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下级党委、机关和官兵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还应当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议训制度。
党委议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季度一次,旅、团级单位每月或者每个训练阶段一次。
各级党委议训,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分析部队训练形势,研究解决影响训练落实的重大问题。
教学、科研、执勤和保障等单位的党委,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中心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需要向党委委员或者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请示报告制度。
党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但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向上级及时请示报告。
对下级党委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应当定期召开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会议主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实际确定。
民主生活会主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揭露矛盾、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上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应与下级党委常委会委员逐个谈心,交换意见,进行帮助;对党委班子进行讲评,提出要求。
对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按照要求解决问题的,上级党委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六条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委成员除参加本级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
第二十七条述职述廉制度。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当将常委会委员执行廉政规定和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述职述廉,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党委必须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常委会必须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并接受审议。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常委会应当将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四)上级党委必须对下级党委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书记、副书记对党委执行本条例负主要责任,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书记、副书记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党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对党委作出纪律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隐情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或者对下级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执纪人员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军队党委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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