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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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制度
农贸市场制度
农贸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为了排除市场安全隐患,更好地服务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要坚持每天对商品、食品至少开展1次。
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计量器具大检查。
二、巡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市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查经营资格,经营食品人员是否有个人健康证。
2、查商品、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并亮照,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3、查商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4、查商品、食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5、查商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商品、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查商品、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查市场商品、食品经营者是否对商品、食品进行台帐登记,查进货票证。
8、查市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电线是否老化。
9、查内部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及时处理乱搭、乱盖、乱扔等行为。
10、查蔬菜检测是否开展,有无记录,公示。
11、查市场公平秤、经营户的秤是否合格。
12、查卤制品、腌制品等食品三防设施是否到位。
13、查消防器材是否缺失。
三、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并报值班负责人。
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农贸市场门前“三包”制度
为加强商品市场内的卫生管理,创造清洁、卫生,优美的经营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卫生城市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内“门(摊)前三包”是指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负责或者协助市场开办者管理其门市或摊位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秩序和经营作风。
二、“门(摊)前三包”的内容:
1、包环境卫生。
门前、摊前、店前要做到“五无、一扫、全天保洁”。
即:
无垃圾、无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污水、污泥,无乱张贴、乱写乱画,坚持全天随时清扫,全天保洁。
2、包经营秩序。
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不准在门前、摊前、店前乱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放杂物,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邻里和睦相处,不在市场内大声喧哗,不发生酗酒,打牌、打架骂人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3、包经营作风。
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执行入场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做到入场商品符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明示的产品标准等销售条件;不出售过期、变质商品,所售食品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短斤缺两行为;执行市场经营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门(摊)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门(摊)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等内容。
四、若有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责任,并按市场相关规定,接受市场作出的警示、停业整顿乃至终止入驻合同的处理。
五、本市场加强对“门(摊)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开展“门(摊)前三包”优秀门市(摊、店)评选活动,每月由市场管理办公室和驻场工商干部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市场公示栏内公布。
对每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扣除承诺金。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市场卫生和交易秩序,落实“整脏治乱”各项工作措施,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划行归市要求从事经营,做到“坐商归店、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
二、经营者必须落实“门(摊)前三包”责任,做到“两有”(有防蝇防尘设施、有盛装垃圾设备),杜绝“三乱”(乱排、乱倒、乱丢),禁止出店下台经营,不得随意在墙上张贴、涂画、悬挂经营性招贴物;保持门前干净、卫生、整洁。
三、经营者要保证摊位(门店)及周边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上堆放货物及杂物;商位内部区域不得乱堆乱放,及时清理废弃物。
四、市场内宰杀活禽、活鱼的经营户要设立封闭式垃圾桶,鱼鳞、鸡毛等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无积存垃圾,及时清洗地面和经营工具,保持下水道畅通,无杂物。
五、市场配备专职保洁员,划片包干,定岗、定时、定员,负责清扫责任区内的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带,实行循环保洁,及时清除垃圾,监督各经营户与进场人员遵守卫生制度。
六、坚持经营户内部卫生自扫与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员清扫相结合,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七、凡进场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乱丢瓜果纸屑、货物包装物、不乱丢边角废料、不随地吐痰等,以保证市场干净整洁。
八、定期组织市场大扫除,市场卫生,人人有责,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望大家互相监督,及时制止。
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
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除四害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场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坚持集中统一消杀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市场消杀与经营户自主消杀相结合;治理四害孳生地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二、开展四害的危害及疾病传播的宣传,增强经营户预防意识。
三、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定期组织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四、结合四害生活习性,配齐各种四害防护设施,各种管道出入口采取密闭措施,在下水道口及其他进出口设置防鼠网;食品经营户要设置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所有经营户配备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五、在化学防治中,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指定的除四害药品,不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药物。
做到药物储备到位、投药到位、器械落实到位,消杀人员到位,
六、每次投药做到区域全覆盖,不留死角,死鼠集中深埋或焚烧处理。
七、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记录除四害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工作情况。
农贸市场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为提高经营者和市民健康意识,普及卫生防疫知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有关部门工作安排和要求,做好市场各项健康教育工作。
二、在市场显要位置设置健康教育栏,结合农贸市场特点,加强健康知识和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员工和市场内经营户参加健康教育讲座,积极宣传健康保健、卫生防病知识,全心全意为场内经营户和消费者服务。
四、以食品、活禽等经营户为重点,加强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等卫生知识宣传,督促上述行业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经营。
五、充分利用好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各类卫生宣传资料,每年不少于4期。
六、设置控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
七、建立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记录好历次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市场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营造安全、放心的购物、消费环境。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二、经营户持证亮照经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认真做好销售前查验、销售中查验和退市食品查验。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
四、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五、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商位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活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六、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
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主动向销售人员索取销售凭证,售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名称和实销金额无条件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作为消费纠纷调解的依据。
农贸市场商品查验登记制度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市民安全放心消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商品查验登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事项进行自行检查,并对商品的查验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购进时间、供货方、购货凭证、数量等内容。
二、商品查验分为销售前查验、销售中查验和退市商品查验。
1.销售前查验。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查验、索取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证明、质量认证等相关证书并保存复印件。
2.销售中查验。
定期对上柜销售食品等商品及仓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过期、失效、变质现象,是否属国家或企业公告禁止销售、淘汰的商品。
3.退市商品查验。
查验上柜及仓储中是否有明令退市商品,防止二次进入市场,并分析不合格商品来源,及时整改。
三、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
四、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3.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4.销售过期商品;
5.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
6.销售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五、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以便处理消费纠纷。
六、市场管理人员将根据合同约定定期、不定期检查经营户的查验登记台帐。
农贸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规定市场交易秩序,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已经进行市场内销售的属于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采取禁止销售、退回供货商、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二、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销售的食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因当检疫而未取得检疫检验证明的都属于退市范围。
三、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在进货时查验出的不合格、无合法来源或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根据消费者投诉、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属于本制度所列退市范围内的食品的,应当立即下柜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等部门报告。
六、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在市场内公示,或者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管理制度
为规范活禽交易行为,保护市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场按“三隔离”要求设置活禽交易区。
即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区与其它商品经营区隔离,有独立的出入口;消费者与禽类经营区隔离,活禽展示区与宰杀加工区分开,光禽与活禽相对分开,宰杀加工区实行封闭管理;水禽与旱禽隔离。
二、活禽经营户应当持证亮照经营建立进货和索票索证台账,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类,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禁止经营野生禽鸟。
三、活禽宰杀加工区域不得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四、活禽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区清洁卫生,禽粪、污水、脱下的毛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定期消毒制度。
经营户内部区域由经营户自己负责,每日营业结束后,及时对禽类存放、宰杀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进行严格消毒;公共区域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即每二周一天的停售休市,在休市期间,经营户应当协助市场对活禽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七、活禽经营户应当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做好检疫合格证明查证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或手续不全的,及时通知农业部门予以处理。
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为加强市场生鲜肉品、禽类商品的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批发、零销肉类、家禽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胴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二、市场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从事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查证。
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
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
猪肉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
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三、对无检疫证明的、手续不全的或肉体可疑的,经营者应当先行下柜暂停销售。
及时报告农业等相关部门,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检查中发现出售病、死畜禽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立即向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制度
为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危害市民身体健康,确保市民食用蔬菜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和蔬菜农药检测公示栏,及时公布每日检测结果。
二、每天对上市销售的蔬菜实施售前快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准予入市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入场销售;取得有效认证证书的蔬菜和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蔬菜可以直接入市销售。
三、蔬菜检测程序:
1.由专人对拟入场销售蔬菜进行检测采样,并填写《采样登记表》,2.抽取样品送检测室进行检测。
3.公布检测结果,4.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抽取样品送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四、快速检测不合格的蔬菜,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蔬菜,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五、市场依照蔬菜检测结果对蔬菜经营户实行经营信用分类监管。
六、检测室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按规定操作,保持检测室内清洁。
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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