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城市基础设施主要的融资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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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城市基础设施主要的融资方式
国内外城市基础设施主要的融资方式
一、财政融资
世界各国经验表明,政府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主要的资金来源,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统计,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方面投资的金额约2000亿美元,其中90%以上来自政府的税收和政府起中介作用的机构。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资金仍然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主要是以财政融资的方式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融资主要形式:
(l)预算内拨款;
(2)财政补贴,包括价格补贴、亏损补贴、财政贴息三种形式;
(3)预算外专项建设基金。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把这些方式统称为财政融资方式,但它们又都有各自不同的融资条件和机制效应。
二、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一种负债融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形式:
1.信用贷款
包括:
(1)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等;
(2)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3)外汇贷款,包括现汇贷款、买方信贷、特种外汇贷款、”三资”企业贷款;(4)专项贷款;(5)信托贷款;(6)委托贷款;(7)其他贷款,包括卖方信贷、银行承兑汇和信用签证等。
2.担保贷款
包括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三种。
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以第三方作为还款担保人的贷款形式。
这种贷款形式由借款企业与第三方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银行可向法院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归还借款。
担保人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有一定财力和一定财务支付能力的法人。
在项目融资中,政府往往为需融资基础设施公司或项目公司担保(这将在项目融资中对其进行探讨)。
质押权是一种特别授予的所有权。
在质押方式下,受质押人在债务全部清偿以前拥有债务人用作抵押财产的权利,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受质押人还有出卖该财产的权利。
以《担保法》中规定的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称为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质保证向银行借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其抵押物包括不动产、货物提单、股票、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
3政策性银行贷款
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通常是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或重要促进条件,所以也是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领域。
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所需资金数量巨大,单凭商业银行的力量一般是很难在数量和成本上同时满足这种要求的,而且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明显、建设周期长、收益率不高,商业银行也不愿在该方向重点投资。
这时,国家往往成立城市基础设施专业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
虽然城市基础设施专业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资金部分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借款及发行的特别债券等,具有财政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
但其仍有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其他社会资金。
政府资金比重较大,则该银行的政策性倾向更浓;社会资金比重较大,则商业化色彩较重。
再者,城市基础设施专业银行的运营仍然是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机构出现的,在大多数国家,其提供给借款人的利率是按市场利率确定的。
所以我们仍把政策性银行贷款归入银行融资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城市基础设施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也只有国家开发银行能够保证每年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且数额有限。
但随着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专业开发银行必将能顺利建立和发展,政策性银行贷款也必将成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
三、证券融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货币化、商品化、信用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引起信用形式逐步从银行信用向证券信用发展,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资金高度流动性、变现性的需要。
证券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两大类。
此外,证券融资方式还应该包括投资基金。
就利用股票融资而言,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都是通过已有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股份化来实现;就利用债券融资而言,主要是利用市政债券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就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主要是通过市政债券和公用事业股票基金等可以间接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1.股票融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股票融资是指将城市道路、桥梁、水厂等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成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上市股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募集更稳定、更长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股票融资是世界各国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
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而言,股票市场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是资本市场中最强大的。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融资方式都即将成为或正在被很好地用于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并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调整的逐步到位,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也获得了长足进步。
下图是我国1997年至2001年城市基础设施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997年至2001年城市基础设施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图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指社会经济主体为筹集负债性资金而向投资人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选择债券融资主要是因为债券融资具有很多其它融资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在融资中遇到的困难。
这优势是由债券融资方式的特点与城市基础设施的特点相互适合而决定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的收益稳定但收益率较低的特点,因此要求融入的资金必须要求成本低廉。
而利用债券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具有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也是较低的。
还可以保持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力控制,又由于公众的监督使所筹资金的运用和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具有更高的透明度,促使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
利用债券市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主要形式:
(l)市政债券。
亦称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发行,是政府债券的一种形式,用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价证券。
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市政当局可以融入资金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以弥补地方财政的资金短缺,并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最大限度的公开化。
市政债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
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ObligationBond)是以发行人的无限征税能力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有些一般责任债券的担保限于收入来源和最高财产税的征收,这种债券被称为有限税收一般责任债券(Limited一taxGeneralObligationBnod)。
对于县和镇这样较小的政府实体来说唯一具有无限征税能力的就是对财产的征税;至于大一些的地区和城市之类的一般责任债券发行人,税收收入来源则较多样化。
对于大城市之类较大发行人的这些担保契约,一般称为十足信用担保债券(FullFaithCreditObligations)
收益债券(RevenueBond)是以所融资的项目取得的收益作为对债券持有人的抵押,这类债券的发行通常是为了项目融资或是为了创业融资。
必须指出的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的确可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得大量单纯依靠财政力量所不能筹到的资金。
但是,发行市政债券同时还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逃避预算规则的隐蔽手段。
其风险具体表现为:
地方政府过度发行市政债券致使借贷过多,此后不能按时偿还,造成地方政府信任危机,甚至破产,将烂摊子留给中央政府来收拾。
因此,在市政债券运作过程中,除了鼓励市场规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还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借贷的严格监督和限制。
(2)企业债券。
毫无疑问,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融资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尤其在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发债,市政债券制度尚未建立的条件下,企业债券更是最现实的可资利用的债券融资方式。
目前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而发行的债券也只能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允诺在指定日期支付面额的一个特定的百分比(利息支付额),并在期满时偿还债券的面额或本金。
到期而未能支付本金或利息即构成法律上的违约,投资者可诉诸于法庭,要求强制执行合约。
与债权人一样,债券持有人为获得应付给他们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公司的收入和资产均拥有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的法定求偿权。
发行企业债券的目的是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完成某项工程建设,解决企业资金的不足。
发行企业债券,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且发行额度被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所筹资金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如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3)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
可转换债券融资是指股份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发行的具有可转换为股票功能的一种特定债券,即持有人除获得债券的固定利息外,还可以在指定时间按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很强的融资效应。
这是因为,可转换债券一般具有较长的期限这一特点符合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求的特点。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带了企业的股票买入股权,债券票面利率一般比普通的公司债券低。
这样,在债券发行后至被转换之前,可减轻利息负担。
3.投资基金
把投资基金单独列为一种证券融资模式,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股票,应该分类于股票。
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在我国。
但我们这里为突出投资基金作为证券触资方式的重要性而单独进行说明,以示融资方式的多样化。
其在融资方面的特点和作用与股票相似,就没有再分别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对于大多数基金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①多样化投资;②连续的专业化管理;③较低的投资费用;④较强的流动性;⑤较低的道德风险。
基金具有的这些优势使其能够很好的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服务。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证券投资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有着紧密的联系:
(l)股票收入型基金。
股票收入型投资策略是一种独特的价值型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主要关注股息收入,因而往往寻找那些收益水平远高于市场总体评价标准的收入型股票进行投资。
这样,即使当整个市场股票价格下跌时,其收益仍可能会因高股息率回报而增加。
股票收入型基金主要向高等级产业、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业等行业的股票投资。
这种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可能会不受喜好投机的市场参与者欢迎,但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整个市场处于萧条状态时,仍能提供高于通常水平的收益。
股票收入型基金更多关注的是股息而非资本增值,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非常适合这种基金的投资风格。
实际中,公用事业类股票,尤其是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股票,通常是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组合中必有的,且所占比例很大的行业。
(2)公用事业基金。
根据定义,公用事业基金必须将其至少65%的资产投资于诸如城市基础设施类等公用事业企业股票,另外的35%则可以投资于其它行业的股票。
公用事业基金一般要比典型的部门基金稳定得多。
这种基金不仅可以提供较高的收益,而且比分散型的股票收入基金更安全。
总的来看,这一行业中许多股票的波动幅度只有日常整体水平的一半。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就是一种典型的公用事业股票,并具有高额稳定回报的特点,因此一直是公用事业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3)免税债券基金。
免税债券基金通过集合市政债券领域投资者的资金,由市政债券投资专家遵循科学、周密的投资计划,经考察后设立投资组合,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市政债券,并不断监控、调整组合,以达到在既定风险水平上的收益最大化。
这样,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投资于免税债券基金,而安全、便捷地实现了个人的投资偏好,从而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吸引了更多的资金。
免税债券基金又可分为全国市政债券基金、州市政债券基金,己保险市政债券基金和高收益市政债券基金四种。
四、项目融资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为了某一特定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并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的资信安排融资。
也就是说,项目资金筹措方将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形式的收益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并以项目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贷款人给项目提供的贷款是建立在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的基础上,但是对项目发起人的其它财产无权追索。
因此,贷款人只具有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即仅具有对项目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的追索权。
在实际中,除非项目有异常明朗的获利前景,否则极少采用“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而通常采用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
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除了用项目的资产作为抵押外,还要向项目贷款人提供信用的支持,例如建设完工担保、产品购买担保等等。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还不完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水平也参差不齐。
因此,根据前面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发展阶段的分析,我国目前比较适合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应予重点推广。
1.BOT项目融资
BOT是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中文译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代表了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
BOT模式在国际上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它通常是由政府与项目投资人签订一揽子协议,约定项目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B),并在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拥有项目经营权(O),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无偿归政府所有(T)。
它是一种新型的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与其他承发包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建设项目是由承包商投资团体发起并筹集资金组织实施以及经营管理,是一种新型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实施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
该模式一般用于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BOT运作结构示意图
2.资产证券化(ABS)融资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证券进行筹融资。
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证券本息。
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如下:
ABS运作结构图
3.PFI融资模式
PFI(Private-Finance一Initiative)是应用民间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的项目融资模式,该模式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末期的英国,当前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被广泛应用,并在城市t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运作结构如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PFI项目融资模式的基本思想:
政府赋予私人及私人实体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C)以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开发权,由SPC取代政府组织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或私人实体的出资以及SPC向银行的贷款,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进行部分投资。
通常项目的开支(如设计费、建设费、咨询费等)由SPC负责,项目建成以后,SPC通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SPC可以向享受基础设施产品提供的服务的居民收一定费用的方式回收资金,政府也可以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
经营期满后,经营权转交给政府。
这里的民间资本即包括独立的个人资本,也包括私人实体(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私人股本为主的现代企业)的资本。
PFI融资方式与BOT方式有类似之处(两者均涉及项目的“建设一经营一转让),但在PFI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而BOT属于项目融资方式。
由此PFI主要用于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加免费的桥梁、隧道等,而BOT适用于具有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的桥梁等。
4.PPP模式
PPP模式即公共民营合作制(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公共机构与民营组织就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
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同的标的是公共基础设施(如路、桥等)和公用事业(如供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的建设和运营。
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及相关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有益的探索。
PPP模式的典型结构为:
公共机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设立独立投资项目;民营机构投资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行为得以参与和实施该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
民营机构在建设和运营项目时,要遵守普遍的和特殊的法律规章约束,接受相应的公共机构监管。
如下图所示:
PPP模式结构图
五、国际融资
国家计委2002年4月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减少了对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外资市场准入及股权限制。
因此,国际融资成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国际融资中债务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内的银行贷款和债券,也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出口信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客户(受益人)信贷,还包括外国开发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信用支持。
但是,融资方案并不是各个资金来源的简单迭加,而是所有这些资金渠道在一个全面、严谨、科学的项目规划中的有机的结合。
1.外国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或国库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长期援助性的优惠性贷款。
具有官方经济发展援助的性质。
政府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但往往带有限制性条款,而且有严格的工作程序。
2.国际(区域)性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区域)性金融组织贷款是指由许多国家共同兴办、为达到共同目标在国际上或区域内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向其成员国提供的、属于多边经济援助性质的融资。
此类贷款具有利息优惠、大多是以指定贷款用途为条件的贷款、及以提升借款国之经济发展、调整国际收支失调为目的等特色。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利用的国际或区域性金融组织主要的包括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阿拉伯基金组织,以及东欧苏联巨变后成立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支持某一项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资金。
国际银行贷款特点鲜明:
①贷款利率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利率水平较高;②贷款可以自由使用,一般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③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④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
4.外国直接投资
根据国家计委2002年4月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我国某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外资开放,可以接收外国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有下列四种形式:
(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将合资双方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将外国的资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管理经验同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外方出于对本身利益的考虑,一般愿意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可能在合营期间不断提供国外新的技术。
还可以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由于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中方可以学到现代化的管理经验,也可以培训技术、管理人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济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然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不按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
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3)外商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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