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箱广告制作发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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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广告制作发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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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广告制作发布合同
灯箱广告制作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灯箱广告制作发布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灯箱广告制作、发布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本合同的内容为甲方基于发展需要与乙方平等达成的灯箱广告制作、发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灯箱广告安装并交付使用,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遇到下列情形发生,经甲方签证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
2.2.1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2.2.2因甲方要求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时,双方可协商顺延工期;
2.2.3因甲方施工工作面无法提供而造成延误;
否则,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约定灯箱广告制作、发布以“包干单价“的形式实施,包干单价为元/m2。
本包干单价已包含广告制作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构架制作及维修费用及一切有关广告发布装置及维修费用、第一次画面制作费及税金等。
结算时包干单价不变,数量按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广告牌实际面积计量。
3.2本合同范围内灯箱广告制作、安装施工面积约平方米,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3.3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4付款
3.4.1乙方进场施工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3.4.2乙方完成角钢骨架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3.4.3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灯箱广告的画面制作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3.4.4竣工验收合格且无施工质量问题后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在完成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
3.4.5剩余5%款项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
3.4.6依据本合同甲方需要另行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单项合同约定;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费用发生的凭据,甲方审核确认15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3.4.7以上付款时间可按法定假期顺延,若无法按期付款,可延迟至支付当月20日,超出该期限的,则应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05%支付滞纳金。
3.4.8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并提供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负责提供灯箱广告施工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提供灯箱后期供应电源接驳点。
4.2甲方负责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及时提供工作面以便乙方进场施工。
4.3甲方保证提供的广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广告画面的设计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应负责广告内容申报及备案工作。
4.4甲方及时组织现场工程师进行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4.5甲方应派驻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甲方、乙方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提出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正地方。
4.6在乙方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保证乙方工作正常运转,甲方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7甲方负责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及工地库房一间(约45平方米),其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对于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得知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和资料及乙方提供的创意、设计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5.2乙方负责灯箱广告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保管。
保证采购的材料品牌、材料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
5.3乙方须主动积极配合甲方的营销工作,对甲方的广告修改意见进行及时的反馈并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方案实施。
5.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策划的各种现场促销活动及公关活动。
5.5乙方应做好防火及安全保卫工作,每天清理施工现场,搞好文明施工。
5.6乙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保证现场共用施工道路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住户的关系。
5.7乙方负责广告牌安装施工期间的安全。
如广告牌施工期间出现意外而造成的纠纷以及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5.8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5.9工程竣工移交甲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10灯箱广告交付使用后,因乙方设计不安全或质量问题导致围板及广告牌倒塌、倾斜及任何其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11施工中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物及地下、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等进行保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5.12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以设计图为依据,按行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后,乙方应立即清理工地现场,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如验收不合格,则由乙方负责立即无条件修正、更换或重做,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工作成果验收
6.1甲乙双方确认制作、发布广告的目标是:
(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描述,但至少应包括:
品牌信息传播、目标公众与媒体选择、主要传播信息,对该项目市场发展的预期作用等)。
6.2使用材料、电气产品必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所指定的品牌规格采购并提供出厂合格证,若使用假冒产品,一经查出,除无条件按照要求整改外,乙方将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处罚。
6.3乙方必须严格按确认的图纸和国家、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标准。
6.4具体验收标准为:
6.4.1广告牌支架抗10级风力。
6.4.2广告牌主柱柱体光滑平整。
6.4.3广告牌射灯分布均匀、光源充足。
6.4.4广告画面展示符合设计要求,清晰、亮丽等。
6.5甲方对广告牌的验收为表面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责任。
验收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理或更换。
6.6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单项合同对乙方工作成果的验收有更详细约定的,以该单项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七条确认和执行
7.1甲方确认分为提出细部修改调整意见的初步确认和准予使用的正式确认。
7.2甲方做出初步确认的同时应向乙方提出具体的修改调整意见。
7.3甲方收到乙方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须就乙方提供之文件做出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超出该期限而甲方不表示确认或不确认则视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文件正式确认,即该文件可以执行。
7.4乙方依本合同所列工作内容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因甲方自身审阅时间延迟等原因得不到及时确认的,甲方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视乙方已完成工作;但若甲方确因项目本身进展延迟而无法确定相关因素的,经甲乙双方商定并就延迟原因签署书面确认后,甲方有权保留顺延一周对乙方成果提出修改的权利。
7.5甲乙双方互送文件均应签署送达回执,传真文件可以传真机发出后的底单或电信部门的记录为送达回证。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8.1合同的生效
8.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年月日为合同生效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签署迟于该约定日期的,以合同最后签署日为合同生效日。
8.1.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所涉部分需经有关机构许可、备案等方可生效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8.2合同的解除
8.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并书面签署解除合同。
8.2.2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并造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合同予以解除,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未能获得有关机构或权利人的许可、授权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经甲方许可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3)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广告整合推广发布延期达一个月以上的;
(4)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项下部分广告发布内容不能履行,依据本合同约定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的。
8.2.3出现以下情况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招标、政府政策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9.2双方当事人若欲根据前款免责,双方必须提出充分及合理的理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的证明。
9.3若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在知情后立即协商以寻找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廉洁条款
10.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0.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本条所称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可以预期得到、但由于乙方违约而没有得到的合理利润。
每年的此种利润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实现的平均年利润额,若有此种数据可供参照的话。
11.3因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迟延支付的利息。
11.4由于一方违约而使对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支出,应由违约方代为支付。
11.5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尽管有违约责任的承担,甲乙双方仍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以做好善后事宜。
11.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条款及文本
12.1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12.1.1解决。
12.1.1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2提交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之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效力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乙方同意广告媒体发布内容的全部版权及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广告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品牌名称、商标和由甲方提供与广告媒体发布一切有关的资料),无论何时均是(并将永远是)甲方(或有关知识产权授权人)的独家专有财产,乙方不得获取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3.2本合同无论出于任何原因而终止,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关善后费用,其他保密材料及其所有副本应及时归还给甲方。
13.3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及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力,并对甲乙双方不时可能指定的各代理人有约束力。
13.4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和有关政府当局的任何必要的批准,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合同。
13.5通知:
如果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均应以电传发出,并以电话知会对方和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往或寄往适当的地址。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或通信,如用航空寄出,邮戳日期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电报或图文传真发出,电报或传真发出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本合同规定的地址,直到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13.6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
灯箱制作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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