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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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1
第五章 证券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2分,2010年的分值为17分,其中第3个案例分析题主要来自本章。
自1999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是考生必须严防死守的阵地。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2)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删掉了“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的内容”、“股票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的内容”、“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中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和“季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删掉了“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4)对“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相对而言,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的调整幅度较小,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
本章考点最多、复习难度最大、但分值也最高。
考生要想顺利地通过《经济法》的考试,《证券法》是必须要翻越的障碍之一。
同《公司法》一样,本章的试题一般会“直来直去”,无非是要考生记准大量的、容易混淆的数字,无非是要考生多用点儿时间,但时间无非就像海绵里的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分
2题3分
2题3分
判断题
1题1分
案例分析题
4分
1题8分
1题12分
合计
2题6分
5题13分
5题17分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考点
年份/题型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07年多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2007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0年单选题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8年单选题
股票转让的限制
2001年单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
股票的上市
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5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
公司债券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证券投资基金
2005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持续信息公开
2010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禁止的交易行为
2003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虚假陈述
2010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收购
2007年单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
考试大纲
测试内容
能力等级
1.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1)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2)证券市场
(3)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4)证券法的特征
2.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1)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4))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1)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
(2)公司债券的发行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4)公司债券的交易
4.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1)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与种类
(2)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5.持续信息公开
(1)信息披露的内容
(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3)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4)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6.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5)其他有关禁止的交易行为
7.上市公司收购
(1)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3)要约收购
(4)协议收购
(5)豁免申请
(6)财务顾问
(7)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8.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9.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证券服务机构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证券业协会
11.违反证券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形式
(2)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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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略)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58~P161)(2007年多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1.成立满3年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高层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解释】考生应注意《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6.违规担保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解释】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7.资金占用
发行人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9.财务管理规范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0.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1.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2.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3.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4.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5.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P184)
【解释】公司2010年5月申请首发,至少应提供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2007年)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选项B: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3)选项C: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4)选项D: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
(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61~P162)(2010年新增)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表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在创业板上市
成立满3年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依法纳税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不存在重大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对外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金占用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控制度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业务独立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
最近2年内
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盈利能力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法定障碍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的承销(P164)(2006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证券的承销适用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四)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2011年新增)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1.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P158)
2.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P158)
3.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P158)
4.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P158)
5.新股询价完成并且询价对象符合上述规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
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P158)
6.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或者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P164)
附件:
义务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发行做出相关安排,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2.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资金申购方式进行。
关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布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1年4月25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鼎锦纶”)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87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网下发行数量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6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安信证券自主推荐、已向协会备案的询价机构。
3.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12.50元/股~14.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由于网上发行时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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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五 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