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明确招投标取消八大员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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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明确招投标取消八大员要求
刚刚,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
《通知》明确:
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再要求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监理员、见证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
之前,天津住建委也下发文件,明确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2018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文件开篇即明确,“八大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现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
1、今后如何开展?
▪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属地管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
2、如何考核评价?
▪住建部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
▪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考核信息,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
▪利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全面推行电子证书,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防止挂证、假证。
3、省级住建管理部门
▪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
▪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4、关于继续教育
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
5、培训机构
▪实行动态管理。
▪对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信息及时公开。
▪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文件原文
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
建市函〔2019〕11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停止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及证书发放相关业务办理。
鉴于此,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再要求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监理员、见证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
中标企业在开工前组建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标准规定。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
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
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结果负责。
三、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
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四、创新考核评价方式
我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
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
培训考核信息须按照要求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
五、加强继续教育
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更新大纲,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内容培训,增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六、优化培训管理服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信息记录、汇总、上传。
要全面推行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化,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将企业、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2018〕48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参加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
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三、停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取得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的人员,可持证在施工项目部担任造价员、安全员,相关信息可用于企业申报资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工作,另行通知,可咨询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电话23368493。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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