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与谘商研究所94学年度第1次所务暨第1次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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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与谘商研究所94学年度第1次所务暨第1次课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
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及第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日期:
97年6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地點:
教育大樓3樓1305室
主席:
廖所長鳳池記錄:
蔡芳美
出席人員:
戴嘉南教授、卓紋君教授、丁原郁助理教授、甘桂安助理教授、
周孟蓁會長
列席指導:
王政彥院長
壹、主席報告
貳、院長指示—略
參、上次會議執行情形報告
1、修訂「諮商心理學實習課程簡介」乙案,照案通過並公告週知。
(附p6-12)
2、本所九十七學年度碩三、在職專班碩四諮商心理學實習機構審核結果。
(附13-14)
3、修訂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續送教育學院教評會審議。
(附p15)
4、修訂本所教師升等審查要點,續送教育學院教評會審議。
(附p16-17)
5、本所博士班報名學生人數面臨遞減,應如何增加報名人數以利招收優秀學生,本次所務會議再議。
6、有關97學年度諮商心理學實習
(一)及諮商心理學進階實習
(一)課程是否可由所上老師一起合開,俾使修課學生能有多樣之修課選擇性,已商請卓紋君老師、丁原郁老師及甘桂安老師共同開課。
肆、工作報告
一、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博士班通過資格考為曾正奇及王純琪等二位學生。
二、本所畢業所友黃慧森榮登本所九十七學年度博士班金榜。
三、96會計年度本所經費餘額,設備費14,987元、經常費300,101元(經常費原為339,151元,扣除學校收回5%,39,050元,可用金額為300,101元)。
四、九十七學年度暑期本所配會進修學院開立四班輔導與諮商碩士學分班,開設科目、上課時間與招生狀況表如附件p18。
五、九十七學年度本所碩士班、博士班新生錄取(含備取)之基本資料(pp.19-21)。
六、學報工作報告:
第十八期學報己出刊,並己寄送各相關單位。
七、學會工作報告
學會下學期待辦活動:
1.期初迎新
2.羽毛球
八、兒諮中心工作報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本所承辦之兒童青少年與家庭諮商中心6月份業務報告
(一)5月份諮商服務量統計
1.兒童青少年保護個案及主動求助個案,諮商服務總人次共329人次。
2.兒少保案30件,計236人次。
3.兒少輔導案2件,計17人次。
4.一般案9件,計76人次。
5.電話諮詢部分共39人次。
(二)個案會議暨個案研討會
5/3(六)12:
30-14:
00舉行小組個案會議,由黃雅羚兼任諮商心理師、丁麗美兼任諮商心理師提案,敬邀家暴中心社工督導陳玲容、莊美彗社工與會,提供專業的建議,以利諮商心理師更全面考量個案的情況,而提供更符合個案福祉的諮商服務。
共計6人參與。
(三)個案會議
於5月17日(星期六)12:
30-13:
50舉行個案會議,由主任暨專業督導卓紋君老師主持,以同儕方式進行,因小組人數少較能詳細討論個案情況。
共計29人參與。
(四)諮商團體
1.5/1-5/31「小熊避風港Ⅲ—兒童人際關係團體」
每週六,10:
00-11:
30由黃致慧、盧宜蔓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帶領,由黃雅羚、藍菊梅諮商心理師督導,4場次,16人次。
2.4/26、4/27、5/3、5/4「超人氣星光大道-兒童人際成長團體」
週六、日,1:
00-5:
00卓佳慧、李如玉助理諮商師帶領,由連廷誥、丁麗美諮商心理師督導,4場次,16小時。
針對想提昇自我人際關係有興趣之國小三至四年級兒童。
3.4/26、4/27、5/3、5/4「魔幻故事屋-兒童自我探索成長團體」
(週六、日)8:
30-12:
30孔德縈、梁富惠助理諮商師帶領,由黃雅羚、白瓊芳諮商心理師督導,4場次,16小時。
針對想增進自我認識之國小三至四年級兒童。
(五)在職訓練:
家事法律專業之間座談會:
於5月17日(六)14:
00-16:
30,本活動敬邀鄭智文檢察官、楊雪貞律師、廖家陽庭長,針對離婚、外遇、婚暴、兒虐以及性侵害等議題,瞭解諮商心理師與其他專業之間的立場及各自觀點,透過對話有助專業之間的學習,並促進諮商心理師對相關議題之法律知識的暸解。
計33人參與。
(六)六月活動預告
1.分組督導會議:
擬於6/14(六)12:
00-14:
00,假兒福中心一樓會議室舉開。
2.個案會議:
擬於7月5日(六)12:
30-13:
50,假兒福中心三樓會議室舉開。
3.兒童青少年專長之督導經驗座談:
擬於7月5日(六)14:
00-16:
30,本活動敬邀彰師大高淑貞老師、高師大丁原郁老師,針對具執照的諮商心理師為對象,提升其督導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助理諮商心理師、見習諮商心理師的專業知能,透過對話有助專業的學習,並促進諮商心理師對相關議題的暸解。
本次活動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合辦,僅開放輔諮所具心理師執照或督導資格者參加。
然而,若訓練主題涉及中心相關個案的討論,為遵循個案資料保密之倫理規範,則不予開放。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提案人:
所辦
案由:
請通過96學年度第5次課程委員會提案決議,請討論。
說明:
參見97/6/30課程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議:
同意追認。
提案二提案人:
所辦
案由:
擬請討論97學年度本所課程評審委員會校外委員名單,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所課程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第三點辦理。
二、第三點條文如下:
本委員會除本所全體專任教師均為當然委員外,另邀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諮商實務機構專業人員及本所畢業所友各一人組成,其人選由本所教師推薦,於所務會議中議決產生並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三、96學年度本所課程評審委員會校外委員分別為陳慶福教授、連廷嘉助理教授及白瓊芳心理諮商師擔任,任期至97年7月31日止。
四、敬請推薦97學年度校外委員。
決議:
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三提案人:
所辦
案由:
修訂「諮商輔導學報」編輯委員組織要點及討論97學年度本所課程評審委員會校外委員名單,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7年2月25日96學年度第2次編輯委員會會議提案二決議第2點:
『徵聘校外編輯委員,使校外編輯委員達六人,超過編輯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
二、修訂「諮商輔導學報」編輯委員組織要點,修正對照表如附p22。
三、96學年度編輯校外委員為王麗斐教授、曾文志副教授、蔡麗芳副教授及周煌智醫師,聘期至97年7月31日止。
四、請討論97學年度校外委員。
決議:
照案通過,校外委員續聘原有四位委員,再加聘陳武宗與田秀蘭。
提案四提案人:
所辦
案由: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擬增聘二位教師評審委員,敬請討論增聘委員名單,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人事室97.4.30高事人字第097000380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來函規定教評會應有7人以上,委員人數不足時延聘系外或校外委員。
三、敬請討論增聘二位教評審委員名單。
決議:
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五提案人:
所辦
案由:
本所九十七學年度博士候選人之論文及博三獨立研究課程之指導教授分配,請討論。
說明:
檢附博士候選人申請指導教授志願表(p.23)、獨立研究指導教授志願表(p.24)
決議:
通過決議(詳如附件P23-P24)
提案六提案人:
所辦
案由:
碩士班一年級學生指導教授分配,請討論。
說明:
檢附碩一預定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志願表。
(p.25)
決議:
通過決議(詳如附件P25)
提案七提案人:
所辦
案由:
本所九十七學年度碩三、博士班及在職專班碩四諮商心理學督導資格案,請討論。
說明:
一、請確認實習機構是否合乎本所實習辦法之標準。
二、檢附碩三、在職專班碩四諮商心理學督導資格一覽表(如附件26-31)。
決議:
通過決議(詳如附件P26-P31)
提案八提案人:
所辦
案由:
九十七學年度本所碩博士班、夜間班、暑期班各年級導師名單,請討論。
說明:
一、九十六學年度本所各班導師名單如下:
年級
碩士班
博士班
夜間班
暑期班
一年級
甘桂安
卓紋君
丁原郁
二年級
丁原郁
廖鳳池
三年級
廖鳳池
廖鳳池
甘桂安
四年級以上
廖鳳池
廖鳳池
廖鳳池
二、九十七學年度本所各班導師名單請決議。
決議:
名單通過如下:
年級
碩士班
博士班
夜間班
暑期班
一年級
甘桂安
卓紋君
二年級
丁原郁
廖鳳池
卓紋君
三年級
廖鳳池
廖鳳池
四年級以上
廖鳳池
廖鳳池
廖鳳池
廖鳳池
提案九提案人:
所辦
案由:
本所博士班報名學生人數面臨遞減,應如何增加報名人數以利招收優秀學生,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學校提供博士班歷年來報名及錄取率統計表顯示,本所博班錄取率逐年攀升(如附件35)。
二、檢附本所94-96學年已畢業名單(如附p32)及尚未畢業名單(如附33-34)。
決議:
建請教務處訂定本校碩士班直升博士班辦法,本所可據以建立碩士生直攻博士班之制度。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
1-2-2諮商心理學實習課程簡介
經92.04.24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所務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議決通過
經97.5.30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暨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訂
本所諮商心理學實習課程乃是依據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應考資格規定,及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報衛生署備查之諮商心理實習辦法而設計,其實施辦法如下:
1、選修諮商心理學實習課程之資格:
(1)碩士班:
1.已修習心理師法所規定諮商心理相關課程至少十八學分者。
2.已修習諮商技術與實務、諮商實習成績及格者。
(2)博士班:
1.已修習心理師法所規定諮商心理相關課程至少十八學分者。
2.碩士修業期間,未修習諮商實習者,至少須修過諮商實務專題研究,且成績及格者。
3.須修畢下修(補修)科目,且成績合格者。
2、全職實習以專職為原則,時程為期至少一年,每週實習時數以32小時為原則。
修習全職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時間於實習機構進行實習,並應定期返校接受任課教師之指導。
3、實習內容
(一)個別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
(四)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與預防推廣工作。
(五)實習機構的專業行政工作。
全職實習生從事前項第一、二、三款之實習時數一年至少350小時或平均每週至少7小時。
四、合格實習機構:
(一)可進行諮商實習之場所包括:
1.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處、室、組)。
2.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
3.心理諮商所。
4.醫療機構。
5.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實習機構。
前項第5款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機構,係指下列之單位,並具「心理治療所設置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或「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定之條件:
1.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2.機關學校設有提供其員工或師生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單位。
3.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設之醫療衛生單位,有提供心理治療或諮商業務之單位。
4.財團法人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附設提供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業務之單位。
5.法務部所屬監獄、戒治所、勒戒所。
(二)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機構內之業務主管具備適當之諮商專業理念,能尊重諮商專業,善用專業工作人員,鼓勵其專業成長,令諮商工作之推展合乎專業化之要求。
2.實習機構內至少應聘有一位專任合格的心理師。
3.實習機構應提供每位全職實習生符合之實習項目與實習時數。
4.實習機構應提供臨床實務督導。
實習機構臨床實務督導每人每週最多可以督導2位全職實習生,臨床實務督導應具備督導之資格,並經機構及學校任課教師之同意(或認可)。
5.實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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