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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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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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xxx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处安质环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指导施工用电,确保人身和机械设备安全,特制定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各单位生产经营在建工程项目部。
第四条本规定为指导性文件,在公司范围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七条施工供、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巡查制度,划分安全用电责任区指定安全用电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处理用电安全隐患,杜绝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施工用电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严禁非施工用电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用电场所电器灭火应选择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用于带电灭火的灭火剂必须是不导电的,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二氟一氯一溴甲烷(1211)等,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器。
第十条人员触电时,首先应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材料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方法进行抢救。
如触电在高处,在切断电源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修,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检查、维护(测试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值,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同时做好特殊性检查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和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三章接地保护与防雷保护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遵守以下规定: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隧道地下工程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使用同一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5、在只允许作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6、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7、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接。
8、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
第十四条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转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十五条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内。
2、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十六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的接地与接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2、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3、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4、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
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5、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
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6、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十八条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接地应符合固定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表1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1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Td)
机械设备高度(m)
Td≤15
≥50
15
≥32
40≤Td<90
≥20
Td≥90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2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2、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第四章配电线路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护套线,线路不得破皮漏电、绝缘老化。
第二十二条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第二十三条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二十四条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于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二十五条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第二十六条架空线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要求。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2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2)
铜线
铝线
架空敷设
10~25≤10
4.0
2.5
6.0
4.0
沿墙敷设
10~25≤10
4.0
2.5
6.0
4.0
注: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线铝线截面不下于25mm2。
表3接户线线间及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架设方式
档距(m)
线间距离(mm)
架空敷设
≤25
150
>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
100
表4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项目
邻近线路或设施类别
最小净空距离(m)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树梢摆动最大时
0.13
0.05
0.5
最小垂直距离(m)
同杆架设下方的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最大弧垂与地面
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与邻近线路交叉
施工现场
机动车道
铁路轨道
1KV以下
1~10KV
1.0
4.0
6.0
7.5
2.5
1.2
2.5
最小水平距离(m)
电杆至路基边缘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1.0
杆高+0.3
1.0
第二十七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二十八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二十九条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三十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三十一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三十二条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三十三条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三十四条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三十五条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三十六条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三十七条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三十八条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
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
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十九条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四十条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四十一条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四十二条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四十三条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
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四十四条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五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四十五条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第四十六条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2、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机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工作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7、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和防砸。
应标明名称、编号及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进行接线等配电作业。
8、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盒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小于0.1s;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置,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3、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4、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5、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盒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六章照明
第四十八条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四十九条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五十条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五十一条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五十二条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五十三条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
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五十四条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七章电动施工机械
第五十五条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五十六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五十七条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行。
第五十八条固定式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
第五十九条电焊机用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中设置,并应编号。
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蔽。
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4、电焊机各线卷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4MΩ。
5、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
直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6、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
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
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8、电焊把钳绝缘必须良好。
9、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第六十条起重机用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3、起重机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4、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应清洁,不得堆放其他设备、材料和杂物。
5、轨道式起重机自动卷线装置动作必须灵活可靠;电缆不得在地上拖拉。
6、中、小型起重机上或其附近,应设能断开电源的开关。
7、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必要时应设专人维护。
8、未经有关人员批准,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得随意改动。
9、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
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10、起重机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行,必须取得其他专业人员的配合。
11、塔式起重机的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及产品技术要求,其接地应可靠。
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保证有良好的电气通路。
12、轨道式起重机轨道两端,应各设一组接地装置,当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加装一组接地装置。
第六十一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六十二条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八章移动式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六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第六十六条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第六十七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六十八条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第六十九条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开关应采用双刀开关控制,其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七十条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当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第七十一条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第七十二条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橡套软电缆,并防止重物压伤电缆;移动时严禁手提电源线或转动部分,突然停电、因故离开现场和工作完毕后,必须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第七十三条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Ⅱ类工具,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第七十五条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第七十六条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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