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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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及《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外资、个体私营、消保、公平交易、商标、广告、市场等部门涉及日常监管的工作,以及各直属局、分局与上述业务对应的科室和各基层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范无特别指明,监管部门泛指上述各业务部门。
本规范所指信息系统系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上述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其各自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的职责。
第四条上述监管部门涉及信息系统中监管软件以外其他业务子系统的操作适用相应的业务规范。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管理部门涉及监管的技术支持,以此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信息系统权限设置规范
第六条信息系统中监管操作权限的设置应遵循“职权相当、有利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各自的监管职责设置相应的系统操作权限。
权限设置应当与其所担任的具体工作相一致,且符合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除本《规范》明确规定禁止设置的权限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或上级信息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权限的书面申请,向上级信息部门申请的权限由上级对应的监管部门审核并报信息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人员的系统权限设置经各直属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由信息部门负责实施授权。
第十条年检管理、警示管理、监督管理中下列权限的设置实行审、核分离:
(一)年检勘误、延期年检、延期年检勘误;
(二)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
(三)上级登记机关委托办理的年检;
(四)各类警示的登记、解除;
(五)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审、核分离的权限。
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的权限只能授予企业(外资、个私)监管处(科),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
第十一条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规定应当由相应责任部门完成的警示管理,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各类监管业务的局长在信息系统中的核准权限经其本人同意可以授予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操作,具体授权或委托方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子系统中市场主体下发的权限只能授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部门。
登记注册部门还应当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市场主体退还的权限。
第十四条涉及重点行业检查的监管部门必须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任务设定、任务处理、任务查询及专项检查反馈等权限。
第三章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
第十五条重、热点行业的标注是加强重点监管,实现科学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
注册部门、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当各司其职,做好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与维护工作应当明确职责,不得越权标注与维护。
第十七条注册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负责做好重、热点行业的原始标注及因错标、漏标的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市场主体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注的维护。
第十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所)在日常检查中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注的维护。
第二十条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中以及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的重、热点行业的标注属错标、漏标的,由发现问题的部门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告知注册部门,由注册部门负责修正。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增(或减少)重、热点行业,对不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的市场主体,其重、热点行业的维护由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加以特别标注。
第二十二条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的热点行业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监管工作需要而自定的热点行业,统一由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加以标注与维护。
第四章年检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检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市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有关当年度的年检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其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工商分局(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委托年检,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每年3月1日前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注册部门应予以正常办理,同时告知变更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对迁出企业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迁入后所在地登记机关参加年检。
3月1日前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相关注册部门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变更后的企业类型参加年检。
第二十六条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则上企业应在办理年检后再办理变更。
因特殊情况急需先行办理变更的,注册部门应凭年检部门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监管部门在办理年检中发现企业因前置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条件,需先办理变更后再通过年检的,年检部门应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注册部门。
第二十七条年检部门在受理企业年检时发现有警示的,应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区别情况酌情处理,不得简单地凡遇警示就停止受理。
第二十八条迁出企业应在办理年检后迁出局的注册部门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迁出局应将企业年检书式材料与企业档案一并移交;
对已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后迁入的企业,迁入局的注册部门在做迁入手续时应查看系统中是否有年检信息,如信息丢失,应在办理迁入手续后告知年检部门将原年检信息补录至信息系统中。
对迁出的企业不办理年检手续或不将年检信息录入系统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过错。
第二十九条6月30日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企业按规定补办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受理(必须先行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外);企业申请注销的,注册部门应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年检部门及时解除警示。
注册部门严禁使用“特殊解除”、“解除锁定”强行办理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在《吊销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如企业要办理注销手续应先由年检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结束吊销流程后,凭《吊销处罚决定书》及年检部门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到注册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除上述规定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外,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因某种情况,必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需要的资料等;
3、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年检单位应执行委托方的年检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中属复印件的均需由提供者加盖企业印章。
第三十二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企业一经向年检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并被工商部门受理,即视为参检企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对当场办理并通过年检有困难,或者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出具《企业年检受理通知书》;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不予受理年检适用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年检部门认为不宜受理,需要企业先行说明或纠正的,要出具《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
《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申报年检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年检部门对再次申报的具体要求、时限等。
第三十五条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在6月30日前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年检申请,经办人提出初审同意后,报经领导同意,可以延迟申报年检。
但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三十六条年检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应要求其具文说明不经营的正当理由。
对有正当理由的(如新设立企业在筹备期的等),应当办理年检;
对无正当理由的,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注销,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不正常特指:
(1)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
(2)企业法人成立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3)企业自行申报不再经营,已经开始清理债权债务的;(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
第三十八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分别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应当在年检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工商局监管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与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及吊销处理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企业处理程序规范》进行。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所)应认真核对拟吊销企业名单,经核对后的名单必须由两名核对人员签字后交基层工商分局(所)分管局长确认。
登记机关应对基层工商分局(所)上报的拟吊销企业名单再作复核。
第四十二条年检批量吊销的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年检批量吊销的责任部门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年检的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被年检批量吊销后的企业如因特殊原因经局领导同意后,应当在撤销原先的吊销处罚决定后通过年检批量吊销撤销程序将企业信息恢复为在业状态。
吊销撤销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并做到机读档案与书式档案相一致。
相关书式材料必须存入企业档案。
第四十四条年检管理各个环节中,涉及的书式档案必须与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签字人相一致。
第五章警示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警示管理应当贯彻“谁登记、谁解除”、“谁登记、谁负责”、“谁解除、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警示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
非相应警示的责任部门违规实施警示而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过错。
警示级别依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业务部门为单位)应当遵守系统中警示编号的规则,即:
A工商B字C第D号。
(其中A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B指业务部门简称,C指年份,D指当年度警示顺序号)。
第四十八条当年度首个警示编号的生成由受理该警示登记者负责完成,之后负责受理警示登记者不得改动警示编号已生成的数据。
第四十九条各基层工商分局(所)设置警示编号时,部门以分局(所)为单位。
各分局(所)的简称由各直属局、分局制定。
第五十条对同一机关登记的警示一律不得使用特殊解除,应当依据“谁登记、谁解除”的原则办理;对外地迁入的企业需要使用特殊解除的,应当按警示具体内容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系统无法正常解除使用特殊解除者除外。
第五十一条因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受警示限制,实施临时解除时不受“谁登记、谁解除”的限制。
警示临时解除的期限必须与所办业务时间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具体业务因二、三级警示限制无法操作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当具体业务不受警示内容限制时,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临时解除后再受理,或先受理再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解除锁定;
当具体业务受警示内容限制时,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依照上款程序予以受理。
第五十三条对受理的警示登记(解除)申请,部门负责人应于当日核准,系统流程应在同一天完成。
第五十四条要求登记(解除)非本部门管理的警示,必须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由相关责任部门按规定实施警示登记(解除)。
第六章监督检查规范
第五十五条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监管部门下达专项检查任务应当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报计划并由办公室统筹。
具体组织工作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七条专项检查或其他需要交办的检查任务应当通过信息系统任务设定模块选择逐级、越级、点对点及自办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下达,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基层分局(所)经济户口管理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到“户口管理网格化、监督检查科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基础工作标准化”。
第五十九条基层分局(所)经济户口管理在实行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对市场主体加强重点监管,逐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第六十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基层分局(所)开拓创新监管思路,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六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所)网格化监管的基本职责:
(一)基层分局(所)局(所)长负责本辖区内监管工作的布署与协调。
(二)基层分局(所)分管局(所)长对本分局(所)巡查工作进行组织与督查,巡查监管组组长对本组巡查工作进行组织与督查;
(三)巡查监管组负责对各类检查的实施、信息记录以及一般案件的查处;
(四)经检中队负责对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格化监管一般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四)流通领域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直销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建立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五)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后是否整改;
(六)其他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对重点行业的检查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附件一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四条各直属局、分局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每年对本辖区的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比例作出计划安排。
第六十五条上级下达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检查时除有特别规定项目的检查外,如当年度已经组织检查的可以不再重复检查。
第六十六条制定包括重点行业在内的各种检查任务时,原则上根据系统字典库设定检查项目,如有新增检查项目按系统要求的规范自定义设置。
第六十七条下级工商部门不得修改上级下达任务时所附带的电子汇总表格。
第六十八条基层工商分局(所)自行组织的检查,应当通过任务设定模块制定检查计划,统一检查项目。
第六十九条检查人员外出检查时应备有空白检查表以备临时检查的需要。
空白检查表中检查项目与统一制定的项目不一致时写实记录。
第七十条网格化监管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书面检查;
(二)实地检查;
(三)商品检验;
(四)监测检查。
第七十一条基层分局(所)网格化监管中每日必查项目:
(一)是否有需要认领的市场主体与退还的主体;
(二)是否有没有划分至巡查组的市场主体;
(三)是否有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任务;
(四)是否有尚未完成的其他提示的检查任务;
(五)是否有检查完毕但还未录入系统的检查表。
第七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市场主体的下发、认领及退还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准确进入监管网格。
苏州局登记注册部门每天要将下发不到位、上一级登记机关下发以及下级退还的市场主体再次下发至相关的直属局、分局。
同时将下发或认领错误的市场主体,不属本管辖区域的市场主体退还至上一级。
各直属局、分局的登记注册部门每天要负责将上级下发错误及其他需退还的市场主体退还至上一级。
由基层分局(所)分管监管的领导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将非本管区市场主体予以退还;同时认领属于本管区的市场主体并将其划分至监管网格。
新设市场主体设立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划入相应的监管网格,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三条巡查监管组的设立及监管网格的划分由基层分局(所)分管监管的领导负责设立巡查监管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同时按巡查监管组的监管区域划分相应的监管网格。
第七十四条检查过程中的检查重点:
(一)生产型市场主体的检查重点:
通过对印章、信笺、名片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看有无违反名称与商标管理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具体从资金来源和银行日记帐中查看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再根据资金流向看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超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无签订无效合同、违法合同;
通过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有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看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是否相一致。
若使用的注册商标属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则需查验商标注册证和许可使用协议;
通过对商标印制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委托无《印刷业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或商标印刷)的企业印刷商标的行为,对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根据许可协议查验有无越权擅自印制行为;
通过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行为;
通过对生产车间的巡视,查生产的产品,看是否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有无制造、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通过对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的检查,看产品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同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包装是否正确标明了厂名、厂址;看所生产的产品有无假冒伪劣的产品。
(二)非生产型市场主体的检查重点:
通过对印章、信笺、名片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看有无违反名称与商标管理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具体从资金来源和银行日记帐中查看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再根据资金流向看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超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无签订无效合同、违法合同;
通过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行为;
通过对店面牌匾、招牌广告的检查,看有无违反名称与商标管理规定、擅设户外广告的行为。
通过对证照的检查,看有无违反亮照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行业市场主体检查重点:
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四)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重点: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认为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七十五条检查表回填时必须准确录入实际检查时间,勾选检查结果,检查结果的勾选要合理,符合实际检查目的。
第七十六条针对检查结果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当场处罚、录入警示、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市场主体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根据案件查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基层工商分局(所)对《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四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市场主体在一年内实施一次实地检查。
第七十九条对需要退出监管的市场主体如符合《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形,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后不再实施实地检查。
第八十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填写《经济户口巡查表》,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并签字(个体工商户未刻公章的除外),《经济户口巡查表》应当保存2年;
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对专项检查任务在完成全部巡查表录入后必须通过专项检查结果反馈模块反馈检查情况。
第八十一条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应当在月末通过信息系统检查所属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的情况,并汇总成《经济户口管理统计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苏州局企业处。
第七章信息系统操作及数据纠错规范
第八十二条信息系统的具体操作应当依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范进行。
第八十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进入信息系统的密码并适时更换。
授权他人用操作者的名义操作发生失误的,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委托他人用委托人的名义操作发生失误的,由委托者、操作者共同承担责任;
擅自用他人名义进入信息系统操作者,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录入信息时发生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加以勘误;前台无法勘误应当及时报告信息管理部门及对应的业务科室。
第八十五条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信息系统中已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当及时纠错。
如系非本部门录入的数据则填写《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按“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数据录入部门负责纠错。
本级不能纠错的由纠错责任科室负责向上一级报告,纠错责任科室有责任关注纠错的结果。
第八十六条对系统操作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根据具体的业务由对应的监管部门负责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业务条线及信息管理部门两条途径上报。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发布之后,《苏州局重热点行业检查规范
(一)》、《苏州局重热点行业检查规范
(二)》、《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经济户口管理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同时废止,《关于印发
〈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监管业务规范〉等八项制度的通知》(苏工商[2006]84号)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范造成后果者,将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规范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0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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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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