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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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下达市、县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职业健康、食品安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和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预算安排
第四条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和负担比例足额安排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为:
对国家制定的基础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
4分担,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
2分担;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地方部分省与市县按5:
5比例分担,市与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
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绩效因素将根据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确定相应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
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项目主要参考因素为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以及绩效评价情况等。
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
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等项目主要依据项目单位数量、任务量、补助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分配。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上年预拨、当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文件3日内告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5日内下达预算。
下达中央提前下达数时,应当同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90%。
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市级财政部门比照此期限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上级制定的成本测算参考标准,结合实际做好当地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测算,对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制定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及资金分配标准,作为拨付、结算乡村两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
医疗集团负责对所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进行内部绩效评价及资金分配,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承担工作任务的单位。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项目内容、资金要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妇幼、中医、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经费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年工作任务安排情况和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确定,总额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2%。
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对于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资金拨付依据村卫生室承担任务数量和质量、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获得的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项目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购置大型设备等。
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等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十二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项目(12类)补助资金开支范围:
(一)人员经费支出。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
仅限于未纳入县(市、区)财政经常性补助部分。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可将基本公卫的工作量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含特岗补贴、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社会保障缴费(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租赁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1.办公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劳保等办公支出。
2.印刷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宣传品、张贴画等费用,以及档案、资料整理装订费用。
如:
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宣传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及各类管理人群随访表等。
3.水电暖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暖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4.邮电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邮寄费等。
如:
资料邮寄费、电话随访通讯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网络通讯费等。
5.差旅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时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
6.会议、培训费。
参与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和培训活动,发生的会议、培训费,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城乡居民、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医开展的讲座、培训等支出。
7.其他交通费用。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租车、过路、维修、保险、税费等支出。
8.租赁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
如: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费、各项目信息系统租用费等。
9.维修(护)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如: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医用设备、宣传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维修(护)费。
10.委托业务费。
委托外单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工作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1.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开支的不属于上述支出的其他费用。
(三)卫生材料支出。
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药品及医疗卫生耗材。
如:
酒精、棉签、压舌板、一次性手套、医用口罩、医用帽子、医用胶布、注射器、检验试剂、消杀用品、耦合剂、B超纸、心电图纸、计生药具等卫生材料。
如果在购入时无法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数量,则在领用出库时确认补助资金支出金额。
(四)低值易耗品。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可多次使用不改变实物形态,而单位价值又低于固定资产起价标准的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访视包、儿童体检秤(电子)、儿童身高体重秤(电子)等等。
(五)设备购置。
为提高服务能力,购置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医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
如:
健康一体机、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多功能巡诊箱、手持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DVD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电动车、摩托车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
第十三条根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内容,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等项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
(一)地方病、职业病、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人禽流感、SARS防控、鼠疫防治项目,主要任务是相关疾病防治、监测、检测和管理工作。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差旅费、专用材料费、设备购置及维修、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二)两癌筛查、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要任务是相关疾病检查、可疑病例随访、人员培训以及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专用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差旅费、印刷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三)基本避孕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主要任务是开展免费基本避孕手术,采购避孕药具、营养包、叶酸等项目物资,以及物资运输、仓储场地租金、仓储设备购置,开展培训及宣传指导工作等。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专用设备购置及维修、专用材料费、租赁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四)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管理项目,主要是支持各支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每年开展的培训演练、车辆设备装备的运维、常态使用及日常管理。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差旅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五)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主要任务是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以及相关检测、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会议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六)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分析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机构等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解答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促进标准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七)健康素养促进项目,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开展健康促进县(市、区)、健康促进医院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发健康科普材料,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开展控烟宣传和对重点人群开展烟草流行监测。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八)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主要任务是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和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人口监测项目工作任务主要是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结合日常卫生健康服务,及时采集、核对辖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人口信息,协助完成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根据上级反馈以及部门共享获得的人口变动信息,及时核实确认和登记,并完成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录入或更新。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九)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项目,主要任务是开展项目运行监控、绩效考核、效果评价等工作以及培训、经验交流。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委托工作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下达、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40号)和(晋财社〔2017〕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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