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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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
杭州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与设计导则
1总则
1.1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移动(无线)通信基站布点规划的批复》,加快推进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基础设施的规范化和集约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求,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划内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以及住宅区无线通信设施建设。
1.3本导则所称驻地网指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等民用建筑产权范围内的接入网,包括从通信业务汇聚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设备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于接入公共通信网络,为相应用户提供信息传输服务。
1.4本导则所称无线通信设施是指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通信基站布点规划在控规中作为住建基础配套设施予以落实。
需设置基站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无线通信设施标准预留机房资源、天馈空间、电源、独立电力引入资源等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资源。
开发已建设的公共物业和基础设施,使其优先成为基站的可选站址,拓展基站站址资源。
如公共物业不合适建设基站,开发商要提供合适的住宅楼顶或外墙用于基站建设。
1.5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程施工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程监理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6工程设计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并优先采用国家认证的新设备、新材料。
1.7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无线通信设施建设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1.8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包括光纤到户通信基础设施和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杭州市经信委备案。
市经信委要接受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通信网。
1.9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普遍采用光纤到户接入方式;若采用其它接入方式,则机房、配线设备和用户终端等技术标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10本导则不包括住宅区有线电视网、小区自建的计算机局域网及智能化弱电系统等信息业务所需的地下通信管线的要求。
如业主有需求可增加相关设计内容。
1.11本导则如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冲突,则以上靠原则方式解决。
1.1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术语
2.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3中高层住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住宅。
2.4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住宅。
2.5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6光纤到户fibertothehome(FTTH)
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
2.7通信机房telecomequipmentroom
用于安装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通信基础设施、配线设备及线缆交接的专用房屋。
2.8电信间telecommunicationsroom
电信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通信配线设备并进行线缆交接的专用空间。
2.9楼层配线箱floordistributionbox
设置在住宅楼层,具有光缆成端及分配功能的箱体。
2.10家居配线箱householddistributionbox
安装在住户内的多功能配线箱体,具有语音、数据、视频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换(接)功能的箱体。
2.11过路箱(盒)passbox
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
2.12信息插座telecommunicationsoutlet
通信信号引出端,包括电话插座和数据插座和光纤插座。
2.13光纤配线架opticalfiberdistributionframes(ODF)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
2.14光缆交接箱opticalcableintersectionbox
住宅区内设置的连接配线光缆和用户光缆的配线设备。
2.15光缆接头盒closureforopticalfibercables
指为相邻光缆间提供光学、电气、密封和机械强度连续性的保护装置。
2.16用户光缆subscriberopticalcable
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
2.17非屏蔽对绞电缆unshieldedtwistedpair(UTP)
由非屏蔽线对组成的电缆,主要用于住户内布线。
2.18光分路器opticalfibersplitter
可以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的无源器件。
2.19光纤机械式连续器opticalfibermechanicalsplice
通过非熔接的方式快速实现裸光纤对接的接续器件。
2.20光纤活动连接器opticalfiberconnector
以单芯插头和适配器为基础组成的插拔式连接器,用于两根光纤实现光学连接的器件。
2.21尾纤tailfiber
一根一端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22跳纤opticalfiberjumper
一根两端均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23用户驻地网customerpremisesnetwork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
2.2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电信间、通信机房等设备的安装空间。
3国家强制性条文解读
3.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中有3条强制性条文,各相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3.1.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一)依据与原因: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规定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范围,其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二)执行与审查原则:
1)是否设置了用户接入点并以此为界面划分工程建设分工。
2)住宅用户能否自由选择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即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可允许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光缆接入,用户侧同一用户的用户光缆可选择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光缆连接。
3)通信设施容量或空间是否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的需要,即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电信间面积能否满足至少4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1.2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杭州市县级及以上城区电信网络已全部实现光纤传输,新建住宅必须按光纤到户建设。
3.1.3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电信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依据与原因:
原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配线设施、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二)执行与审查原则:
在规划、设计中是否按照容量配置了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并预留电信间、电信间等配线设备安装空间。
在工程实施和验收过程中上述通信设施是否与土建工程同步实施建设与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图3.1通信设施与建设各方关系图
3.2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网属于用户驻地网范畴,各房产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需为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平等接入的权利;不得与任何通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或排他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其他通信运营企业依法进入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开办电信业务;在进行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各通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所需要的容量。
4基本规定
4.1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须按规范预埋地下通信管道,敷设管槽、桥架及通信光缆与配线设施,并设置通信机房与弱电竖井,满足多家运营商接入的容量要求。
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4.2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网属于用户驻地网范畴,各通信运营企业可在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的通信机房或者楼道机柜公平接入。
公共通信网与用户驻地网的分界如下(投资界面见附件-1):
(1)管道以公共道路一侧的建筑红线为界,如下图:
图4.1管道建设界面示意图
红线内管道由开发商在前期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建设与验收,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2)光缆及配线设备分工界面以用户接入点为界,分界点上联OLT局所侧为公共通信网,配线设施侧为用户驻地网,如下图:
图4.2光缆建设界面示意图
用户接入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楼宇性质可以设置在用户接入点1位置,也可以设置在用户接入点2位置。
不论用户接入点设在何处,用户驻地网侧设施(规划红线内的配线设施包含光缆、光分线设备、户线、家居配线箱、桥架、预埋管等),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4.3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应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并根据建筑的规模和分布情况灵活采用多幢小区和单幢小区模式。
(1)采用多幢小区模式
对多幢且具备设置通信机房的住宅及住宅建筑群,可采用多幢小区模式,用户接入点设置在弱电机房,规模较大、户数较多的小区,可设置1-n个弱电机房,光分配箱设置在单元楼道。
如下图:
图4.3接入示意图
A.多幢小区模式组网,运营商分光器安装在通信机房或楼道光分配箱内,机房至用户线路全部共建共享。
B.运营商共享内容:
ODF架、配线光缆、楼道光分配箱、入户皮线光缆。
C.通信机房:
新建一个共建共享ODF架,集中成端驻地网内引入光缆。
D.引入光缆:
根据需求采用单条或分支接头光缆引入。
E.楼道光分配箱:
安装在各单元弱电井内,以24芯为主。
F.别墅及排屋等类型小区也参考本模式。
(2)单幢小区模式
对单幢或不具备设置通信机房规模较小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单幢小区模式,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电信间(地下室或架空层),光分配箱设置在楼道。
如下图:
图4.4接入示意图
4.4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应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通信业务需求设置适当容量的地下通信管道,供通信运营企业使用,同时预留1~2孔作为备用管孔。
4.5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一般应预埋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内应预留电源插座,家居配线箱内应放置家居信息布线说明书,以便用户知晓相关要求。
4.6多层住宅建筑内通信线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高层建筑应采用线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4.7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须设置面积适中、布局规整、维护方便的通信机房,供通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
1、通信机房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机房;
2、通信机房和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单元(门)处,地下层或首层适当部位;
3、通信机房预留房屋使用面积应满足一个交接区或建筑物内:
-配线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
-安装接入配线和通信设备总的需要
-符合通信工艺要求
4.8连接至住户家居配线箱的入户线缆一般采用2条单芯蝶形光缆入户,以满足语音、数据、宽带等通信业务需求,不同场景建筑,应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
4.9通信机房、电信间及楼道光缆交接箱内用户配线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应与设备光接口以及公共通信网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相匹配。
4.10用户驻地网和通信机房作为通信配套设施,由建筑开发商投资建设,并提供各通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产权归业主所有。
4.11新建驻地网项目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包括光纤到户通信基础设施和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杭州市经信委备案。
市经信委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接入通信业务,若未通过备案,各通信运营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4.12建筑开发商交付使用后,应向物业明确通信运营商的权益,保障后期通信业务的平等顺利交接。
4.13通信运营企业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光纤到户改造,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共享住宅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包括机房、管道、桥架、预埋管等),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通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
5通信设施建设
5.1通信机房建设
5.1.1通信机房空间配置要求
(1)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等民用建筑须设置通信机房,以引入室内外移动网络、传输设备、综合接入设备、电源设备、固定电话、有线及无线宽带数据等综合通信业务。
通信机房的面积、宽度及长度应满足通信运营企业的接入需求,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表5.1通信机房面积标准
建筑规模
通信机房
面积(m2)
备注
300户以下
13-15
通信机房的形状和空间布局规整,应能同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电信间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300-999户
15-20
1000户以上
可根据建筑群分布情况分设多个通信机房
通信机房最小面积计算方式如下图:
图5.1通信机房平面图
(2)通信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及水池毗邻,不应直接设置在卫生间、厨房等易积水的房间的正下方,机房内不得有水管、燃气管、消防喷淋设施等。
(3)通信机房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以上,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在地下层,但应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信条件,并做好防水措施。
5.1.2通信机房布局及设备安装要求
(1)通信机房在布局上应兼顾通信业务的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
(2)通信机房应根据不同专业(有线、无线、用户电缆配线等)以及设备安装与维护的易操作性划分区域布局。
(3)通信机房内设备应按由内向外顺序进行安装。
(4)通信设备侧面距墙面(或玻窗)距离不小于0.8m。
(5)设备正面应朝向监控维护终端机房,具体布置应综合考虑楼面承重、机房平面结构、通信电缆竖井沟位置、引入配线管位置等因数。
(6)通信机房与监控维护终端机房应采用玻窗墙体隔断,且玻窗为防火材料。
5.1.3通信机房工艺要求
(1)通信机房的顶棚、墙、门、窗、地面应不易脱落、起尘、积灰,并能防尘沙侵入。
(2)通信机房环境温度应控制在0℃-40℃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95%之间(温度≤25℃)。
(3)通信机房的地面承重能力不低于6kN/m2、门高不低于2.2m、门宽不小于1.2m。
(4)接地要求
①通信机房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且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
②设备机架、配线架应从接地汇集排引入保护接地。
③通信机房内通信设备应避免直接或者间接碰及建筑钢筋。
④机架各种配线架应做好接地保护,接地线截面积和地阻须符合设计要求。
⑤通信机房的防雷、接地保护设计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T5098-2005)要求。
⑥电源线、地线应采用整段铜芯材料,中间无接头,外皮无损伤。
⑦电源线、地线走线应平直,绑扎整齐,转弯处留适当余量。
⑧交、直流电源的馈电电缆,须分开布放。
⑨设备取电严禁插座取电,须空开取电(安装配电箱)。
⑩电源线、地线、配电开关等标识应清晰、整齐。
电源线、地线线径应满足设备配电要求。
地线线径须用黄绿线,规格不小于16mm2。
(5)通信机房配备蓄电池和UPS系统,平时由市电电源供给,停电时切换到蓄电池和UPS系统。
(6)通信机房内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配置一定数量消防器材,如干粉灭火器等。
(7)通信机房进线洞孔穿线完毕或闲置时,须用防火泥密封,以防虫、鼠进入。
5.1.4通信机房电源设置要求
(1)每个通信机房应单独设置电表,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规模在300户及以下的,通信机房电源用电容量应不小于10kW;1000户及以下的,电源用电容量应不小于15kW;2000户及以下的,电源用电容量应不小于25kW;2000户以上每增加1000户,电源用电容量应增加5kW。
(2)通信机房放置蓄电池和UPS。
通信机房、弱电井、楼道等处通信设施电源从机房UPS引出,管道或桥架内采用KBG管保护;其他通信设施可就近接入市电,引线采用KGB管保护。
5.2通信管道建设
5.2.1通信管道路由
(1)通信管道与通信路由应尽量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避免靠近电蚀与化学腐蚀地带。
(2)通信管道路由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3)通信管道的设置应便于接入公共通信网络。
(4)通信管道的路由应以通信机房为中心向外辐射,按人行道、绿化带、车行道的次序进行路由选择。
(5)通信管道(包括宽带、电话、智能化等管线在内)应同沟同井敷设。
5.2.2通信管道位置
(1)通信管道与通道位置应避免选在深处已埋其它管线的地段附近。
(2)通信管道应避开易强烈振动的地段。
(3)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
无法避免时,应做好保护措施。
5.2.3通信管道容量
(1)通信管道应考虑长远需要配置,并一次建成。
(2)通信运营企业公共通信网络到通信机房的传输管道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3)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主干管道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配置,住宅建筑每单元楼应配置2孔以上接入管道(内径不小于90mm)。
(4)从单元口至楼道内的引入管道每单元应配置2孔以上接入管道(内径不小于32mm)
(5)通信管道宜根据材质特点组成形状整齐的群体。
5.2.4通信管道管材
(1)通信管道材料可采用硬质、半硬质塑料管或者钢管。
(2)通信用塑料管管材可采用聚氯乙烯(PVC-U)或者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
(3)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2)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3)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的地段;
4)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4)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易被水浸泡的地段;
2)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4)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5.2.5通信管道埋设
(1)随道路敷设的通信管线,其管线应结合管材的选用,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应规范标准,确定其管线及检查井的基础、埋深等施工要求,并确保检查井盖与道路齐平。
(2)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宜低于下表要求。
当低于以下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等加强措施。
表5.2通信管道埋设深度表
类别
绿化带
人行道
车行道
塑料管
0.5m
0.7m
0.8m
钢管
0.3m
0.5m
0.6m
(3)进入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得小于0.4m,管道顶部距手孔上覆底部不小于0.3m。
(4)当遇到路面高程变动、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规定,以及地下水位高度对管道有不良影响时,通信管道埋设应进行调整或特殊设计。
(5)在纵剖面上敷设管道时,由于躲避障碍物不能直接敷设时,应避免向上弯曲(即“U”形弯),可使管道折向两段手孔向下平滑地弯曲,以利渗水流向人孔。
5.2.6通信管道手孔设置
(1)手孔的荷载与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
(2)手孔位置应设置在光缆分支点、引上光缆汇接点、坡度较大的管线拐弯处;交叉路口位置的手孔应选择在人行道或绿化地带;手孔不宜设置在建筑物正门前、货物堆场和低洼积水处,应与其他相邻管线及管井保持距离,并相互错开。
通信管道穿越较宽的道路时,手孔应设置在其两侧。
(3)手孔型式应根据终期管群容量确定,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设计:
1-2孔管道选用SK1#,2-4孔管道选用SK2#,4-6孔管道选用SK3#,大于6孔的管道宜采用小号人孔(非标);分支或者转弯处可以考虑大一程式的手孔。
(4)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时应做防水处理。
(5)手孔应采用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增设碴石垫层和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6)手孔盖应有防盗、防滑、防跌落、防位移、防噪声等措施,井盖上应有明显的用途说明及标志。
5.3配线管网建设
配线管网包括楼宇内暗管、楼宇内配线设备、弱电竖井、桥架、线缆、家居布线等设施。
5.3.1楼宇内暗管埋设要求
(1)暗配线管网(简称暗配管)由弱电竖井、弱电暗管、弱电线槽(桥架)、壁嵌式(壁挂式)通信光缆分线设备、过路箱(盒)和信息出线盒等组成。
(2)住宅建筑应按平面、结构和规模情况,确定一处或多处暗管进线。
(3)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应采用暗管敷设,中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弱电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4)每一住宅楼或住宅单元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5)分线箱至用户的暗管不得穿越其他用户的房间;如必须穿越时,暗管不得在其房内开口。
(6)每户应设置不少于2根入户暗管至家居配线箱,户内各室之间应设置户内暗管,便于调整电话机、计算机、电视机的安装位置。
(7)敷设线缆的暗管应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在50%~60%之间,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在40%~50%之间。
(8)用户家居配线箱至出线盒的暗管不得穿越非本户的其他房间。
(9)暗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沉降或伸缩处理。
(10)竖向管外径应在50mm-100mm之间,入户管外径应在20mm-25mm之间。
(11)暗管宜采用钢管和硬质塑料管。
埋设在墙体内的暗管外径不大于50mm,埋设在楼板垫层内的暗管外径不大于25mm。
暗管直线敷设时,每30m应加装过路箱(盒);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12)线缆暗管弯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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