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17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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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代表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3.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所代理的项目季报表。
对于不按时上报季报表的,其代理业绩在资格升级、复审时不予认可。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情况、代理项目组人员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类代理文件的签署、盖章等手续的履行情况等。
代理机构存在《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的专职人员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5.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三、严格标前审查,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不符合招标条件和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招标人停止其招标活动。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人为割裂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等项目肢解分包。
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支付办法以及相关各方责任。
3.要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应设立暂定价项目。
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发售前5个工作日,招标人须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
2.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荐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示范文本,但招标文件编制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标(围标)的判定标准等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
否决性条款必须单列。
招标文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3.各地要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清单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错误的,将追究有关执业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
要积极引导建筑市场良性竞争,促使投标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5.为防止出现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指标文件格式条款,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加入下列条款: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要着重审核招标文件有无此项条款。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按成本费收取。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高限价。
五、推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建设工程招标时,除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推行资格后审。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11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2.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专家一般应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3.规范资格预审程序。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答疑;
(5)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6)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替代;
(7)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8)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9)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10)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4.规范投标资格审查评审工作。
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中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要求,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竣工后(以竣工验收单为准),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5.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可从以下因素考虑: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注册资本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财务状况及资信要求;
(3)项目经理资质、资历、职称、学历要求;
(4)技术负责人资历、职称、学历要求;
(5)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要求;
(6)施工机具及设备、检测设备要求;
(7)同类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完成工程量的要求;
(8)质量、环保、卫生方面认证体系的要求;
(9)近几年内违法、违规及拖欠工资、克扣工程款、材料款等不良记录的要求;
(10)近几年内仲裁及法律诉讼的要求;
(11)分包的要求;
(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保的要求;
(13)工程担保要求;
(14)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六、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1.要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管理。
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应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和通知评委,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以保证评委产生的随机性、公正性、保密性。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2.要规范评标专家库管理。
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内抽取。
凡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委,其评标结果无效,同时追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3.要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
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对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首次进行告诫,第二次清出评标专家库。
由于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等原因而影响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评标专家诚信记录。
4.要保证评标时间和评标质量。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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