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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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
河北省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
外观改造技术导则
(试行)
发布机关: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08年7月31日
前言
实现我省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的目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河北实际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打造新的增长极、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推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深入开展,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水平,确保既有建筑外观改造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
总则,基本原则,屋顶改造,墙身改造,基座改造,建筑色彩,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技术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 次
1总则
2基本原则
3屋顶改造
4墙身改造
5基座改造
6建筑色彩
7安全、节能、环保、经济
8保障措施
1总则
1.0.1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建筑艺术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保证既有建筑外观改造质量,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
镇和村庄民居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既有建筑是指具有符合规范的建设程序与合法使用权的现有建筑。
1.0.4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在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规划指导下,对街道作出专项规划设计,并根据建筑物风格、结构类型、建造年代等具体情况加以分类,确定外观改造方案,分步实施。
1.0.5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商场、酒店、公寓、写字楼、办公楼等城市街道、广场重要的公共建筑,应加大改造的投资力度,列入城市精品工程;一般建筑应优化方案设计并合理控制造价。
1.0.6既有建筑各个立面的外观改造应结合屋顶、墙身、基座一并设计和实施,保证建筑外观的整体性。
1.0.7各市可根据本技术导则,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1.0.8既有建筑外观改造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基本原则
2.0.1整体协调原则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规划,与周边建筑、街道、区域景观相协调,形成优美、和谐、舒适的城市空间环境;外观改造应先做专项规划设计,后整治改造。
2.0.2尊重历史文脉原则
2.0.2.1各市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办法。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应遵循“修旧如故”的原则,并依据历史文献资料进行整修,尊重原建筑的材料、建造工艺和设计风格,营造具有特色的城市风貌;
2.0.2.2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改造,应与文物保护单位风貌相协调;
2.0.2.3一般性建筑的改造应尊重当地的文化特色,改造成具有当地时代特点的建筑景观。
2.0.3突出特色原则
以现代科学的设计为引领,结合当地的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
2.0.4公众参与原则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改造方案应有业主参与。
2.0.5节能、环保原则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执行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墙、屋面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采用绿色施工工艺。
2.0.6美观、安全、经济原则
既有建筑的外观改造方案应充分体现建筑的艺术性,做到结构安全、经济适用。
3屋顶改造
3.1住宅建筑
3.1.1屋顶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规划、建筑风格等相关因素确定屋顶的改造形式,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3.1.2多层住宅建筑屋顶改造应优先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屋顶的形式应多样化。
3.1.2.1坡屋顶的形式可采用双坡屋顶、四坡屋顶、盔顶和不规则平面的坡屋顶等。
⑴双坡屋顶
坡屋顶在前后檐墙起坡,做硬山、悬山等形式,适用于进深较小、屋顶平面为矩形的建筑;
⑵四坡屋顶
坡屋顶在前后檐墙、两端山墙均做坡屋面,可使建筑从多角度和方位得到展示,该坡屋顶的形式适用于平面为长方形或“工”字型的建筑;
⑶盔顶
盔顶是折线形屋顶,是由下部坡度较大的屋顶和上部坡度较小的屋顶结合而成,可以作为有效空间利用,适用于平面为长方形的建筑和具有西方历史建筑文化遗存的街区;
⑷不规则平面的坡屋顶
不规则平面的坡屋顶多用在“回”字型、“凸”字型、多边形等平面形式的屋面改造中。
3.1.2.2坡屋顶的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建筑物的进深、道路的宽度等条件进行设计。
⑴满足日照要求的最大角度
结合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对房屋间距的要求计算出最大角度;
⑵根据建筑物的进深设计坡度
大进深的建筑物,坡度应适当的减小;小进深的建筑物,坡度应适当的加大;
⑶根据道路的宽度设计坡度
处于较宽阔街道旁的建筑屋顶可采用较小的坡度,处于较窄街道旁的建筑屋顶可采用较大的坡度。
3.1.2.3坡屋顶的材料可采用油毡瓦、合成树脂瓦、陶瓦等材料。
3.1.2.4坡度及面积较大的坡屋顶应设老虎窗。
⑴老虎窗是坡屋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材料、色彩应与屋顶、墙身、基座相协调;
⑵老虎窗形式应多样化,细部处理应精致,制作、安装必须可靠。
3.1.3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建筑,可通过加装饰线、增加花饰及山花、调整色彩等檐口细部处理的方法,达到美观的效果。
3.1.3.1装饰线
檐口形式单调的建筑,可在檐口上采取增设装饰线或装饰构件的方法,达到美观的效果;
3.1.3.2花饰及山花
按照一定的高度、间距设置山花,山花之间用砼花饰或金属花饰连接,山花、宝瓶等装饰构件可采用预制轻质材料,安装应安全可靠。
3.1.4高层住宅建筑屋顶的形式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采用坡屋顶形式改造时,应注重建筑的整体比例;保留平屋顶改造时,应加强建筑物顶部的设计,通过材质、颜色、顶部构件的组合突出建筑物顶部。
3.2公共建筑
3.2.1公共建筑屋顶改造应保证原建筑的基本功能完整,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3.2.2屋顶改造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并应做重点处理,达到美观的效果。
3.2.2.1采用坡屋顶形式改造的建筑,应根据屋顶的尺度与比例,确定屋顶形式,并与整栋建筑相协调;
3.2.2.2保留平屋顶改造的建筑,可通过加层、增设构架、加大檐口比例等手法重点处理顶部,以增加建筑艺术品味,达到美观的效果。
4墙身改造
4.1住宅建筑
4.1.1立面装饰改造,应体现不同风格的住宅建筑特点。
4.1.2应选用经济适用的材料,通过材质变化及对比丰富外立面。
4.1.3应统一设计标识、牌匾、灯箱、空调机等室外设施的位置,保证居住景观的整体效果,裸露在外墙的各种管道及设备均应包装处理。
4.1.3.1室外空调机
自由放置的空调机位应统一设计,机罩采用护栏或格栅,尺寸应适用,造型、材质与色彩应与建筑整体风格相协调,安装构造应安全可靠,方便机器的安装和检修,并做好空调机冷凝水的有组织排放和金属构件的防锈处理;
4.1.3.2外墙管道
雨水管、冷凝水管等应与坡屋顶做法统一设计,色彩和墙面协调一致。
4.1.4墙身有缺损的部位应补齐,并重新进行清洗或粉刷。
4.1.5阳台与窗口部位改造
4.1.5.1开敞阳台的墙身、门窗应与建筑协调一致,开敞阳台禁止设置晾衣架、杂物柜等设施;
4.1.5.2封闭阳台应统一设计制作,禁止阳台窗突出阳台栏板;
4.1.5.3窗口处理应多样化,设窗套的窗口,窗套的材料和形式应与建筑基座和屋顶相统一,并有防止雨水污染墙面的构造措施。
4.2公共建筑
4.2.1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商场、酒店、公寓、写字楼、办公楼等城市街道、广场重要的公共建筑,应做重点改造,选用标准较高的建筑材料,彰显个性,使之成为城市的亮点。
4.2.2墙身的处理应与屋顶相协调。
4.2.3应统一设计标识、牌匾、灯箱、空调机罩等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建筑的整体效果,暴露在外墙的各种管道及设备均应有必要的围护和造型处理。
4.2.4墙身改造方法
4.2.4.1墙身有缺损的部位应补齐,并重新进行清洗或粉刷;
4.2.4.2保留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可采用更换墙体饰面材料,调整建筑的比例、尺度,改善建筑视觉形象;
4.2.4.3在原外围护结构上增加轻型结构装饰的,可采用幕墙结构、钢结构等做法,通过建筑外观肌理的起伏和局部构件的凹凸变化,使建筑造型突破原建筑的限制。
5基座改造
5.1住宅建筑
5.1.1基座可采用各类石材、人工蘑菇石、外墙面砖或高级涂料,通过使用线脚装饰、材料拼贴等达到整体美观效果。
5.1.1.1中式坡顶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基座可设在首层窗台,可采用勒脚、散水绿植等做法;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基座可设在一至二层,可采用檐廊、装饰柱等做法;
5.1.1.2欧式住宅建筑
根据“三段式”比例要求,确定基座高度,基座内的门窗洞口应进行处理,比例、尺度及形式应符合欧式基本元素要求,风格与主体建筑相一致;
5.1.1.3现代风格建筑
宜根据主体建筑特点设置基座。
材质及色彩应展示现代住宅建筑文化特征,注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5.2底商住宅建筑
5.2.2基座应兼顾住宅建筑的特点,装修宜采用天然质感的石材、面砖等材料,色彩宜采用安定的色系。
5.2.3标识、牌匾、灯箱
标识、牌匾、灯箱布局合理、造型美观、整齐划一,用字标准规范、外文标识准确,牌匾材料宜选用不锈钢、铝板等亚光环保材料;
5.3公共建筑
5.3.1办公建筑应体现稳重、严谨、高效、亲民的特点。
通过比例、材质体现稳重;通过韵律和对称体现严谨;通过尺度、色彩、形式体现高效、亲民。
5.3.2商业建筑应突出不同商业文化特点,尊重特色商业的品牌文化需求,注重基座形式及色彩对公众的心理影响。
5.3.3金融、保险、高级酒店等公共建筑应体现公众服务和城市窗口的特征,文化、交通、教育、体育等建筑应符合各自的内涵。
5.4出入口
5.4.1主出入口应对门柱、雨蓬做重点处理,并与基座和主体建筑相协调,门牌、单位标识应按规定统一设置。
5.4.2基座的门窗护栏应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宜采用亚光不锈钢、铸铁花栏、铜管等材料,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5.4.3台阶及其侧面挡墙、花池的面层材料及色彩应与其主体相匹配,台阶面应有防滑措施,不得采用水泥砂浆、水磨石、磨光石材和玻化地板砖。
5.4.4改造中应完善坡道、栏杆、室内外高差、入口平台无障碍等设施及做法,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5.5基座高度
基座高度可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立面比例确定,通常设在建筑物一层窗台、一层或二层。
6建筑色彩
6.0.1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总基调,并根据城市的历史、地域特点和城市划分的核心区、滨水区、历史风貌区确定色彩定位,不同街道控制节点的建筑色彩应有所不同。
6.0.2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色彩应把握好主体色、辅助色、点缀色三个要素的关系,分清主次关系,合理搭配。
6.0.3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色彩应在协调中强调多元性,通过不同的色彩组合与搭配,达到建筑色彩的统一与变化,营造一个充满活力、丰富多彩的城市氛围。
6.0.4住宅建筑应采用简洁、明快和安定的色彩体系,大体量的高层住宅建筑的色调宜稳重、和谐、明朗。
6.0.5公共建筑的色彩应以人性化和公众性为核心,体现公众的文化趋向和审美情趣,避免杂乱无序、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
6.0.6坡屋顶的颜色可根据各地的城市整体风貌要求,制定出街区的主色调及2~3种辅色调,不应使用纯度、明度较高的单色系色彩。
7安全、节能、环保、经济
7.0.1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验收,坡屋顶改造和墙身改动量较大的工程应进行结构计算,没有抗震设防的既有建筑应结合外观改造进行抗震设计和加固,并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7.0.2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满足防水、防火、抗风、防雷和隔热的要求,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0.3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既有建筑的屋顶、墙身、门窗改造时,与节能改造相结合。
7.0.4优先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7.0.5既有建筑外观改造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应影响周围建筑日照。
7.0.6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可考虑设置太阳能设施。
7.0.7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工艺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由于改造引起的各种污染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
7.0.8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宜附加垂直绿化系统,并与周边绿化相结合。
7.0.9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工程的材料选用标准,应与改造项目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8保障措施
8.0.1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8.0.2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
8.0.3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进行质量监督和备案。
8.0.4既有建筑外观改造技术方案应有业主参与。
8.0.5有关部门委托设计前应明确改造目标、范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资金支持,保证合理设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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