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新教材改版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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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新教材改版信息
在这些信息发布之后,一级建造师教研组就开始致力于对于新教材改版动向的研究。
我们知道,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
国家的规定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
2013年发布的44号文(资料库中已有对44号文的解读,欢迎查阅),九部委23号令,以及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都会对2014年一级建造师教材的改版有所影响。
那么据此一级建造师教研组研究整理出了一系列关于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教材改版的成果,现将其整理汇总给大家。
第一部分:
44号文对改版的影响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对考试教材的最大的影响,应该是在费用组成部分方面的影响。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由于基本的费用组成变化发生了变化,后面涉及到的计算方法也相应了发生了变化,应该按照新的费用组成去计算。
关于计价程序那一块,教材上的完全可以不用去看了,44号问已经删除了直接费、间接费等概念,计价程序发生根本性改变。
1、44号文费用组成部分调整的主要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4)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5)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6)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7)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8)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及计算程序变化
由于基本的费用组成变化发生了变化,后面涉及到的计算方法也相应了发生了变化,应该按照新的费用组成去计算。
关于计价程序那一块,教材上的完全可以不用去看了,44号问已经删除了直接费、间接费等概念,计价程序发生根本性改变。
此次仅仅是针对费用组成部分进行简单的一个梳理和概括,后期会根据相关费用计算的详细规定和2013版清单规范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请随时关注。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与新教材改版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
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本文继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级建造师2014年教材改版的影响之后,现在接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教材变化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
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定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定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承包商义务的约束条款较多,针对业主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的约定偏少,导致合同责任无法落实。
如41.1款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而工程实践中的主要担保品种,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为保护发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专门规定风险条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承发包双方各自的风险范围。
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基本讲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违反了工程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规定“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应适时变更程序,但未明确该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何种程度时方进行工程变更,以及此变更工作如何估价。
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导致了因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内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改进革新之处
1、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合
在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情况,本次合同修订主要支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个别约定,本合同条件也可以适用于总价合同。
从项目管理模式上,本合同主要适用于“发包人提供或委托设计,承包人负责施工”的传统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适用或不适用某些专用条款,本合同也可以应用于以“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DB)”等方式进行发包的工程。
2、与《合同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相配合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从工程担保的制度设计上,设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在约定时限内拖延结算,即以承包人报送结算文件数额为准”的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将“按期足额给付工人工资”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约束性条件,确保承包人所得工程款能够优先支付工人工资,防止其滥用或挪用工程款。
3、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创新多项制度措施
尝试引入国际通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即通过专家型争端调解委员会(DAB)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方式。
同时,引入“雇主安排资金”条款,即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付能力向承包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以确保项目交易安全,维护承包人及下游分包单位和工人的权益。
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风险与保险”专节,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责任,按照“便于风险管理,节约项目成本”的基本原则来分配各自风险。
多项制度创新,大大规避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定纠纷。
四、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新版教材变化的影响
1、对法律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在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
2、对行政法规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内容。
3、对部门规章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方面的细节内容。
4、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垫资需由双方约定、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准、久拖不决则以承包商报送结算资料为准等司法解释处理原则。
详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以上分析,相联系和交叉的内容,考生需要重点准备。
大家先对照着理论内容作出初步学习,下一次资料,会将相关重点习题加入变化的内容当中,以供大家实战操练。
第三部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新教材的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建法规科目教材变化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环球教研组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本文着重探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建法规科目教材变化的影响。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环球教研组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招标的分析。
一、变化部分影响分析
1、招标人的分类
【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制定资格条件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认定标准为:
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招标的条件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注意】由接收申报文件的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条删除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3、招标方式
自行招标的能力: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注意】即招标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不得自行招标。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项条件改为上述规定。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4、资格预审公告
【注意】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
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4)评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如需要);
【注意】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包括两种:
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5)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二、不变部分考点点评
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注意】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
做题时容易混淆。
邀请招标条件: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3、招标公告
【注意】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招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招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招标人的分类
【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制定资格条件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认定标准为:
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招标的条件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注意】由接收申报文件的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条删除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3、招标方式
自行招标的能力: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注意】即招标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不得自行招标。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项条件改为上述规定。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4、资格预审公告
【注意】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
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4)评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如需要);【注意】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包括两种:
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5)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二、重点点评
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注意】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
做题时容易混淆。
邀请招标条件: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3、招标公告
【注意】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投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此资料为对第二大程序——投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联合体的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
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被否决。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删除了该项无效投标条件。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该项条件已经改为: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3、否决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重点点评
1、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构成
工程建设施工
工程建设货物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投标函
投标函;
投标书
投标分项报价表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报价
投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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