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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心得体会
篇一:
关于学习学前教育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学前教育的心得体会
学前教育是指出生至六、七岁儿童的教育,包括学前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
它的教育任务和要求是:
重视幼儿的身体健康和个性发展及良好习惯的养成,重视学前儿童智力发展和入小学的准备。
幼儿期是智力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这时期孩子精力充沛、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富于幻想,喜欢发问,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智力及其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天才儿童的诞生无不与正确的学前教育有关,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学前教育。
当然,学前教育也是一个多方面的培养过程,不仅注重智力教育,更加关心幼儿的心理健康。
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心智发展极不成熟,需要家长及幼师积极的引导。
现在的孩子很多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很强,缺乏对他人的关心,不懂得分享,因此,作为家长和幼师,应积极引导孩子学会关心他人,学会分享,乐于分享。
这两年来,通过专业基础课程的认真学习,让我学到许多知识,取得较好的成绩,有了更多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形成积极的现代儿童观,因材施教。
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有句名言:
“良好的习惯是人在某种神经系统中存放的道德资本,这资本不断增值,而人在其整个一生中享受着它的利息。
”这句话道出了良好的习惯对于人的极重要性。
在国内,不少教育家也指出:
“儿童教育就是培养好习惯。
”
学前教育不能只注重儿童智力开发,更重要的是引导儿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与他人相处。
幼儿时期容易受外界影响,具有很强的可塑性。
这就需要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形成积极的现代儿童观,因材施教。
每个幼儿都有不一样的性格,不一样的天赋,不能以一种方式去教育他。
比如说:
“有一个小朋友很调皮,每天上课不认真,还经常打小朋友。
对于这样的幼儿就要让他有种成就感,让他当一个小组长啊,管管班上其他的小朋友,这样他会更好的约束自己,”所以对不同的幼儿要用不同的方法,这样才能发挥孩子们各自的特长,做到因材施教。
幼儿教师要真正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孩子,用欣赏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孩子,进而形成积极乐观的“儿童观”。
只有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现代儿童观,不仅要重视对儿童文化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对儿童思想品德的教育,即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并且把两者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让孩子们有个美好的“乐园”,可以快快乐乐的健康成长。
二、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实现自我突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要是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计划,花再多的努力也会事倍功半。
做什么事有了计划就容易取得好的结果,反之则不然。
有没有学习计划对你的学习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
要正确利用好每天、每时、每刻的学习时间。
平时,学会要养成这样一种习惯,每天早上起来就对一天的学习作个大致的安排:
什么时候学习,什么时候复习和做作业,什么时候阅读课外书籍等都做到心中有数,并且一件一件按时完成。
一般来说,早晨空气清新,环境安静,精神饱满,这是最好的学习时间。
下午较为疲劳,应以复习旧课练习为主。
晚上外界干扰少,注意力容易集中,这时应抓紧时间做作业。
这样坚持下去,就会养成科学利用时间的好习惯。
常言道: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零星时间看似很少,利用价值很小,但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将零星时间集合起来,就是宝贵的整段时间。
学会利用在等待中浪费的时间。
等公交车、等人的这些等待的时间加起来其实是很可观的。
只是因为它们单独时间都比较短,所以容易被大家忽视掉。
其实5分钟也可以做很多的事情,比如说温习随身的笔记,看看学前教育的课外书。
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些“边角料”时间,经过一定的量的积累,就会产生质的飞跃,就一定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实现自我突破。
三、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效率。
孔子曰: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意思说,干一件事,知道它,了解它不如爱好它,爱好它不如乐在其中。
“好”和“乐”就是愿意学,喜欢学,这就是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兴趣才能产生积极的学习态度,就要去实践它,达到乐在其中,有兴趣才会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说:
兴趣是学习的不竭的动力源泉。
只要我喜欢当老师,喜欢教孩子,我就会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愿意去学,喜欢去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之相辅相成。
学习态度是内因,学习习惯是外因,只有端正学习态度,才能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习习惯是在学习过程中经过反复练习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个体需要的自动化学习行为方式。
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激发学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使自身终身受益。
学习态度是内因,学习习惯是外因,只有端正学习态度,才能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多做笔记,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自我反思,自我总结。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养成做笔记的习惯,考前复习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
做笔记的过程就是将书本知识进行系统化整理的过程。
内容要少而精,且条理清晰,看后很容易记住,比抱着厚厚的课本复习要轻松许多,不会造成大的心理压力。
最后复习时,笔记就是自己建的一个知识体系,把知识点串起来记就很容易了。
多做笔记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有助于加强记忆,还可以对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
学前教育不能单纯作为知识进行学习,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教育理论运用于教学当中,同时在教学中学习和探索新的教育理论。
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中要学会自我反思,自我总结。
所谓“温故而知新”,我们要对自己平时学习的成果和心得进行及时的反思与总结。
只有静下心来,我们才能够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做到及时的发现,然后进行及时的补救。
古人云:
“思己之过方成才”。
反思,不可不做的一件事。
反思的过程中才能知道自己的弱点,要害,不足之处在那里。
加以改正,加以完善,不断地进步,进取,成功就会指日可待。
人只有在不断的反思与改正中才能成长。
我每天下班都养成一个良好习惯,首先是打开计算机,把一天的学习任务完成后。
开始自我反思,并且写反思日记。
把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我总结,能够总结解决的问题就自己解决,警惕自己的懒惰,如果不能解决的问题就发布到网路平台,让家人和朋友同学来督促我改正,这样,在不断的总结中,我的专业水平提升很快。
通过这两年的学习,使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幼儿教育方面的理论知识,在整个实习教学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成长了很多!
这些理论知识将会给未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我知道自己不能松懈,人活到老学到老。
我还需要不断补充知识,充实自己,在实践教育中创新改进方法,对得起社会,对得起孩子,对得起幼师这份神圣的职业!
篇二: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XX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XX年1月3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
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
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
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
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
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篇三:
学前教育培训心得体会
学习感受
本次网络培训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通过这次学习,我收益颇多。
本次的培训是围绕着科学保教、幼儿园体育活动的意义与价值、幼儿园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幼儿园课程与幼儿园小学化课程的区别、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培训五大模块内容展开。
旨在帮助我们幼儿教师进一步理解幼儿园课程,提升我们幼儿教师的教学设计能力和教学实施能力;进一步学习教师基本素养,提升师德师风素养,规范教师礼仪和提升心理健康教育能力;进一步科学、规范开展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在学习过程中,他们展示的内容丰富多彩,让人应接不暇。
除了传统的专家主题讲座外,本次培训还立足区域优秀园长资源,让优秀园长为我们进行了同伴互助的培训。
其中学前教育体育活动的现场献课等丰富而富有鲜明特点的培训形式,带动了我们教师的学习气氛,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能让更多的教师参与到其中去,把更多的机会和空间留给我们教师,让培训更加落地和接地气,营造了互学、乐学的愉悦氛围。
培训中明确了在幼儿教育中,要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要给孩子足够的尊重和信任,应该根据各年龄段儿童在教育中存在的不同侧重点,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
我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应该做一个有心人,善于观察儿童的生活与学习,从孩子的生活中、兴趣中去发现孩子,引导孩子,教育孩子。
我们不但要学会“教”,
更应学会“学”,学会怎样做人。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知识的学习,让我学到了不少的卫生保健知识。
总之,感谢本次网络研修的培训,这让我们学得了不少知识。
我会将所学的知识传达给我园其他教师,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农村幼教事业添砖加瓦。
XX龙琳艳年5月18日锦屏县偶里中心幼儿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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