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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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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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环评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检查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批建不一情况。
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批建不一问题。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项目建成后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验先投的问题。
(五)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执行情况。
是否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是否存在未验投产、久试不验的问题。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涉及入海排污的,严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
(九)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进行1次;结合环境监理报告,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二)专项整治。
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区(县、开发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工作督导。
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三)专项检查。
市环保局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检查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现场查看的比例不低于应查看建设工程总量的1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计划。
(二)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决定。
(六)督促整改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经营;核查其台帐、人员档案、运输车辆档案和运行记录,严防偷排、倒卖、超范围、超数量情况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医疗废物台帐资料核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种类、数量进行转移,是否转移给签订合同的经营单位;核查其台帐、转移联单等记录,严防偷排、倒卖情况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危险废物台帐资料核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二)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
(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的类别、能力处理废弃电子产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废弃电子产品拆解产生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或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处理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三)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台帐资料核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五)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污染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处理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三)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五)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污染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5月省政府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高环境风险核技术应用单位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核技术应用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
每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每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
(二)监督检查。
督促各县、区环保局每半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每半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三)不定期抽查。
对相关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专项检查。
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档案材料;
(二)现场检查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监督检查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了解生产设施。
(三)污染防治设施检查。
(四)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单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二)对市控重点污染源单位每季度进行抽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
(三)根据全市环境形势分析会议等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或开展独立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由被检查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2008年2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保检验操作业务规范性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环检机构计量认证、质量控制系统检查。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是否经过计量认证,是否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环检机构是否符合环保检验质量系统规范要求。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环检机构现场是否符合《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查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视频。
随时查看监控平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视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确保检查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且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按照检查计划逐步实施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
(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3.审查。
针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
审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陈述、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6.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7日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3日后,提出处理建议,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应认真复核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申请执行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环保部令第8号)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适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还要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后督察人员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向市环保局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2.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3.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4.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5.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6.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约谈、挂牌督办、限产、停产整治、限批、查封扣押、移交公安等综合查处措施。
具体查处程序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8号令,2010年3月施行)、《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鲁环发[2010]74号,2010年7月施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2009年9月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30号令,2015年1月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29号令,2015年1月施行)、《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2015年1月施行)、《山东省环境保护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三)责任追究机制
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环保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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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 监督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