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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论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摘要:
本文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概述,及对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用相区别,并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判定分析,最后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进行了总结和叙述,综合的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研究,我国刑法对于可能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规定了若干罪名,除刑法第224条规定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和第198条规定的保险金诈骗罪,[1]〔日〕团藤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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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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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含义不限于非法所有,而是也包含非法占用;合同诈骗行动有必要与不合法占有意图并存才干构成合同诈骗罪;确定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以行动人的外在表现为根据,采纳归纳判别和现实推定的方法。
本文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概述,及对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用相区别,并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判定分析,最后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进行了总结和叙述,综合的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Abstract
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ofthecrimeofcontractfraud,itsmeaningisnotlimitedto"illegalpossession",butalsocontainsthe"illegaloccupation";thecontractfraudandillegalpossessionintentionisnecessarybothtoconstitutethecrimeofcontractfraud;illegalpossessionintentionshouldbetodeterminetheexternalmanifestationofhumanactionisadoptedaccordingtothemethodofinduction,identificationandrealityofpresumptionthe.Basedontheoverviewof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andillegalpossessionofillegalpossessionpurposeandincivillaw,theillegalpossession,illegaloccupationofphasedifference,andthecrimeofcontractfraudtotheillegalpossessionforthepurposeofdecisionanalysis,attheendofthecontractfraudcrimeof"illegalpossessionofpurposeofcriminalintent"andhascarriedonthesummaryandthethecrimeofcontractfraud,theillegalpossessionforthepurposeof.
Keywords:
contractfraud;illegalpossession;research
摘要---------------------------------------------------------------ⅠAbstract------------------------------------------------------------Ⅱ绪论----------------------------------------------------------------1一、非法占有目的概述------------------------------------------------1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1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相近概念的区分------------------------------2
(1)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区别--------------------------------2
(2)与非法占为己有的区别------------------------------------2(3)非法占用的区别------------------------------------------3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3三、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4四、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6
(一)非法占有目的与间接故意--------------------------------6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直接故意--------------------------------7五、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7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合同诈骗罪--------------------7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表现----------------8(三)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事后故意------------------------------8结语---------------------------------------------------------------10参考文献-----------------------------------------------------------14致谢---------------------------------------------------------------15
绪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
正确理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准,对于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占有目的概述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是区分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标志,后者是区分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志。
同样,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财产犯的行为人都具有永久性的排除意思,但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永久性的排除意思。
不过,部分金融诈骗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排除意思具有特殊性。
第一,在一时性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具有永久性或持续性的排除意思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刑法第193条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任何贷款行为都导致行为人占有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只是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不具有
永久性的排除意思,就不可能成立贷款诈骗罪。
第二,在一时性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具有较轻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金融诈骗罪(较重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具有永久性的排除意思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一时性地占有了公众财产,具有一时性的排除意思。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永久性的排除意思时,才能认定其具有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1)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仅包括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还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他三项权利,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非法的。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
民法理论上的占有可分为两类,一是物权占有,与持有同义;二是指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它是使用、收益、处分等其他权能的前提。
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以合同诈骗为例,非法性体现为:
一无法律根据,若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即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占有;二无合同依据,包括基于无效合同的占有,合同期满仍霸占对方财物等情形。
(2)与非法占为己有的区别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也包括为单位或第三人占有。
能单纯限定成为自己的利益而控制他人财物,或者控制后为自己本人所有。
犯罪目的不因最终占有人的不同而改变,在合同诈骗犯罪中,不论是为单位生产经营解困行骗,还是为抵偿第三人债务行骗,都只是行为人内心起因和意志倾向的不同罢了,其犯罪目的仍然是希望发生转移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结果。
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为自己,而是为单位或第三人而控制他人财物,
仍属非法占有。
(3)非法占用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首先,两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其次,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第三,两者的行为人都处于对特定资产的不法占有状态。
两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两者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将资金据为已有,无归还之意;而非法占用是为了解决一时之需,之后会积极归还。
其次,两者对获取的资金的使用方式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巧巳罪嫌疑人获取资金后,处置资金的方式是用于隐匿、转移或违法犯罪、挥霍等;而以非法占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用为目的的行为人获取资金后,多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解决一时之需。
第三,两者对资金的控制状态不同。
非法占有往往无法控制或无法完全控制所骗取的资金,而非法占用则能有效地控制资金,有条件支配或退还所骗取的资金。
第四,非法占有者不予履行或无能力履行自己偿还赔付的义务,而最终无偿地占有资产;而非法占用往往有能力积极履行自己归还资金的义务。
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为了正确地认识合同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刑法理论有必要科学地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广义的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一切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狭义的合同诈骗罪是仅指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于可能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规定了若干罪名,除刑法第224条规定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和第198条规定的保险金诈骗罪。
因此,广义的合同诈骗罪与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应当界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合同债务人为了,达到违约以谋取利益的目的,常以没有财产能力为借口不实际履行合同。
同时,债务人又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低价转让财产,以放人情债为将来的利益回报垫底。
这类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履行中的陷阱。
构置这种陷阱的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故意逃避债务,不履行合同的恶意,客观上采取了形式上看来并不违法的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实现权利造成损害。
如果合同债权人不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产变化情况,追踪债务人处理现实财产与债权的行为,或者轻信对方的财产证明材料,就可能进入陷阱而招致损害。
同诈骗罪是目的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
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
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
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
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首先,签订合同的目的动机不同。
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想通过签订和履行确认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正常的活动中取得经济利益。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是通过签订虚假、无效的经济合同,或者大面子来是有效合法的合同,实际上限本不准备履行,或根本无能力履行,只是沦为诈骗门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受骗一方财物的目的。
因此,是否具有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这种犯罪目的,是判定诈骗罪的关键。
其次,实现合同内容的依据不同。
前者通常以相应的事实为依据,后者是以虚构(包括故意扩大)的事实,诱骗对方签订合同,自愿交付财物。
第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志不同。
利用合同诈骗的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上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努力,往往是合同一签,非法占有的目的达到,就自行支配占有的财物。
一旦对方追究,就蒙混搪塞,或躺倒了事。
他们任意处分和挥霍花钱的事实,充分说明了他们的犯罪目的。
由此可见,民事上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利用经济合同行骗犯罪,界限是清楚的。
如果我们离开刑法看问题,人为地把维护改革和依法惩处这类诈骗犯罪对立起来,或者离开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特别是离开相应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和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片面地强调合同这一表面合法形式,就不易分清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我们从审判实践中发现,对这种新形态的诈骗罪的具体标准和规格,存在几种片面认识,以致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是如何看待这种诈骗犯罪在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这类犯罪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甚至盗窃空白合同纸,私刻公章,伪造法定代理人证件,虚构货源及履约能力,骗得贷款潜逃。
这种诈骗行为的直接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有的故意诈骗不是很确定的,它在形成非法占有最终目的前,有一个逐步发展和转化的过程。
在开放、搞活政策实行以后,有些一无资金、二无货款、三无固定经营范围的开发公司唯利是图,从不考虑签订合同的起码条件和履约能力,仅凭从茶馆,旅店,码头和旅途中得来门信息,削尖脑袋拉关系,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
行为人开始的心理状态还不是确定的蓄谋行骗,也绝非诚意守法经营,而在内心潜藏着先占有对方财物后再说的任意性。
所以他们主动兜揽,不择手段,盲目签约,不顾后果。
当对方要求履约或索回货款时,他们花言巧语,继续搪塞,以达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或者永久性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应当认为这不是什么合同纠纷,因为他们明知没有签约条件和履约能力,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严重危害结果,而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以达到先行占有,实际控制对方财物,以致最终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我们若从本质上,从危害行为的全过程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因素,只不过是由不确定故意,逐步发展演变为故意确定罢了。
或者说,开始是潜伏着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到最后彻底暴露了现实性。
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要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之外,还应当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
事实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推定一词是法律移植的产物。
想明确推定的涵义,就必须将它与推理及推论等相近概念加以区分。
推理是从己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事实或判断;而推论是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推理。
刑事推定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认证方法,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
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即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结论。
推定是对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即对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
从它们各自适用的主体来看,推理主要为侦查人员所采用:
推论主要是公诉人员和辩护律师所采用;而推定的主体一般是审判人员。
判断的内容是某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或该事物的状态,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
当推定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
英国著名法学家克罗斯和琼斯曾经指出:
事实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当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即他有权从被告已经实施的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
四、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
(一)非法占有目的与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还是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
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是有意识的,但意识浅而不深、朦胧而不确定。
有人认为间接故意既然也称为可能故意,那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和心理态度也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可能产生,一种是可能不产生。
或者说既有目的又没有目的,既希望又不希望,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
合同签订后,先把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据为己有,然后对履行合同抱着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办法履行就履行,没办法就不履行。
如果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而是把己到手的财物非法占有,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属于间接故意。
也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该目的的支配下积极选择合同这一手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并交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这一目的。
所以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人犯罪的全过程均是围绕非法占有这一目的展开的,
它表现为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的积极的选择过程,对于诈骗的结果不可能是放任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直接故意通常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实质是说非法占有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盗窃等取得罪的直接故意内容之一,还是直接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这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
五、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合同诈骗罪
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本罪的故意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任何欺诈行为,则合同是有效的。
此时,行为人依有效合同取得相对人财物实际上是依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其取得财物为合法占有,此时,行为人是不可能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
如果说有故意,那么它或是民法上不履行债的故意,或是侵占罪的故意,而不可能是诈骗的故意,因而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将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时问局限于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签订时,是十分片面的。
就《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来看,明确了合同诈骗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是说,既可以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的场合。
人为限制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只能发生在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排斥履行合同时的诈骗,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次,行为人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的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故意。
行为人为了达到侵吞对方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这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没有理由限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是产生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表现
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如果行为人只想暂时的占用他人的财物则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其虽然承认其所负的债务,却以各种借口长期占用他人资金而不予返还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能够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经过预谋、策划以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事前故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这类合同诈骗行为往往呈现有计划、有步骤,危害性也比较大。
所谓的事中故意。
事中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最初并无犯罪的故意,但在行为进行中产生了犯罪故意。
有很多合同诈骗案件是在行为人签订合同之后,发现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发现对方管理混乱而觉得有机可乘,就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明显属于合同诈骗罪。
笼统地认可合同诈骗的故意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也是不妥的。
(三)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事后故意
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为并发生结果后,开始产生犯罪意图。
例如医生为病人甲剖胸作手术,剖开胸后,发现甲乃其仇人,遂放任不管,致甲死亡。
这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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