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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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公寓(C1、C2)及学生第二食堂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附件2: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一、监理组织架构框图
二、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协议书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公寓(C1、C2)及学生第二食堂工程施工监理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公寓(C1、C2)及学生第二食堂工程施工监理(简称本合同工程)。
(2)工程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江新城学府路8号。
(3)工程规模: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8731.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163.5万元,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建设用地面积22863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72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92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上6层高的学生公寓(B2、B3)建筑面积约16800平方米、地上6层高的教师公寓(C1、C2)建筑面积约15900平方米、地上4层高的学生第二食堂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地下一层的人防地下室挡土墙、相应的配套公用工程等。
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在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合同的建设规模,并按协议书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建设规模,并按本协议书第3.1.1款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
(4)工程建安费估算:
16163.5万元。
(5)监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不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进度控制目标:
年月日前竣工并移交使用。
质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次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文明控制目标:
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确保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
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管理办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规定。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公寓(C1、C2)及学生第二食堂工程施工监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
(2)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3)监理范围与委托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范围相同,包括特殊监理的专业工程(如人防工程),也属于监理人的现场监理范围内。
2.2工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二期学生公寓(B2、B3)、教师公寓(C1、C2)及学生第二食堂工程施工监理的以下内容:
土建、装修(含二次装饰)、人防、机电安装(室内外供配电、电气、给排水、防雷、暖通、电梯、消防、设备检验)、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燃气工程、市政配套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
2.3监理服务期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算起,至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暂定为________个月。
监理服务期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开展为期6个月的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
2.4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_____名,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名,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名,土建(名)、机电、弱电、暖通、给排水、安全、工程测量;(专业以职称证专业或毕业证专业为准)
造价工程师:
名,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土建、安装造价工程师各名)
安全监理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名,要求为取得安全监理员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资料员:
名,熟悉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有资料员上岗证。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酬金的计取
3.1.1监理酬金的定义:
凡在本合同中提及即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含在监理酬金中,具体包括人防监理费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办公费用(资料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费)、受托人为监理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在本合同中,凡与3.1.1条有矛盾的均以此条为准。
3.1.2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基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均到位的前提下,结算时才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否则,除了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以外,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用中扣除人员不到位的费用,计算举例:
如在人员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酬金结算额为30万元,如投标文件承诺到场监理人员为6人,但实际只有5人到场监理,则监理酬金结算额为:
30万元÷6×5=25万元。
3.1.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到现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导致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甚至出现违规现象时,这时可由委托人另行委派专业人员代替受托人安排的原班人员,所需费用(费用多少由委托人定,受托人不能有任何异议)由委托人从本合同委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委托人指派的专业人员。
3.1.4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
本合同的监理酬金暂以本合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建安费估算16163.5万元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以中标价万元作为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监理报价下浮率 (报价下浮率=监理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监理费结算价=本项目的工程建安费结算金额÷本合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建安费估算(16163.5万)×招标控制价(261.1万)×报价下浮率。
3.1.5本合同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为万元。
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
3.1.7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1.8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不因物价变动而对约定的监理酬金浮动幅度作任何调整。
3.1.9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1.10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3.1.11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暂定金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
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在此期间,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
3.2监理酬金的支付
3.2.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且相关的监理服务须达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程度。
监理人如未能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为监理人对该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在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中扣减相关监理工作内容的酬金。
监理人对于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第4.1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3.2.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序号
款项
当期支付数额
支付日期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
暂定监理酬金×10%
合同签订且监理机构人员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本合同签订生效
2
进度款
暂定监理酬金×5%
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基础工程完成,±0.00验收合格
3
进度款
暂定监理酬金×25%
工程完成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4
进度款
暂定监理酬金×40%
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
结算款
付至结算监理酬金的97%
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审定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
审定工程结算
6
竣工保修期质量保修期
结算监理酬金×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十天内
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
3.2.3约定的拨款计划及行为,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到省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所需的时间,如监理费未能及时到位,委托人应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监理人不得因非委托人原因而提出索赔,也不得因此影响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3.2.4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酬金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
3.2.5本合同价款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合同乙方。
甲方审核合同款项出具同意支付意见后须将请款材料报送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关手续。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
五、词语限定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主要人员信息提供
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七、监理人资料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八、人员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在更换前与委托人协商并得到委托人许可。
九、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
(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60日;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
十一、合同文本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二份。
委托人: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注册监理工程师:
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1.1.13专业监理工程师: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1.1.14监理员:
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5“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6“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7“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8“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1.23监理规划: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1.24监理实施细则:
指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1.25工程变更:
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26旁站:
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7巡视:
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8平行检验:
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1.1.29见证取样:
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1.1.30工程延期:
指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1.1.31工期延误:
指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1.1.32监理日志:
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1.1.33监理月报:
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1.1.34设备监造:
指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1.1.35费用索赔:
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1.1.36节点工期:
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1.37通知:
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
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1.38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1.39质量事故:
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
1.1.40元:
指人民币元。
1.1.41管理服务单位:
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
1.1.42保证人:
指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
1.1.43施工准备阶段:
指自监理人接到入场通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正式开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完成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提交监理规划等监理工作。
1.1.44施工阶段:
指自本合同工程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
1.1.45工程收尾阶段:
指自本项目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直至本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全部完成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组织实施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整改、工程结算等监理工作。
1.1.46工程质量保修阶段:
指自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开始,直至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监理工作。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权力,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保证工程有序顺利进行。
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在一般情况下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
(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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