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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修改2
2011年税收基础理论讲义
第一讲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对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关系,两者密不可分,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种分配形式,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税收的特点包括: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此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去参与分配;
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进行分配,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所进行的特殊分配,必然有它自己鲜明的特征。
其特征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员的身份,凭借政治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负责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税双方共同遵守。
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征收范围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它区别于一次性的临时摊派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等。
税收通过法律规定了征收比例,使其具有限度性,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税务机关来说也又征税的尺度,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三)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从税收的产生来看,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机器本身又不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征税来取得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财集中起来同意安排使用。
归纳总结:
1、税收的“三性”,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2、税收在征收上的强制性,在征收范围和比例上的固定性,在缴纳上的无偿性,是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
3、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三、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
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是一个分配范畴。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国家没有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是没有的。
恩格斯指出:
“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一般来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
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1.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只有出现了私有制,才产生了阶级,也才产生了国家以及税收分配形式。
因此,私有制是阶级、国家产生的原因,必然也成为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
2.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从税收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
首先,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的一种特定产品分配形式。
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征税的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可见,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税收的产生
1.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
2.工商税收的出现
周代以前在市场上交换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
到了周代,为了抑制商业,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即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
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3.“初税亩”的实行
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财政收入,当时的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实行对私田征税,宣布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
“初税亩”是我国税收从雏形发展到完全形态的重要标志。
(三)税收的发展(X系列教材)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对于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及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的差异而各有不同。
就其内容看,其发展演变过程可以归纳为税收名称、税收制度、征收形式及法治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发展变化。
1、税收名称的演变
在不同历史时期,税收有不同的名称。
在我国历史上,税收曾先后被称为贡、助、彻、赋、租、税、捐、课、调、役、银、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是贡、赋、租、税、捐等。
由于这些名称有时在同一时期同时存在,有时互为混用或连用,所以形成了贡赋、赋税、租税、捐税等几个主要名称。
这些名称反映了不同时期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史。
2、税收制度的演变
自税收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各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统治阶级的政策需要,历代社会的税收制度是多种多样的。
但就其类型划分,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3)以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3、征收形式的演变
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制约并决定着税收征收形式。
从历史上看,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有三种,即实物形式、力役形式和货币形式。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税收的征收形式必然也只能以实物和力役为主。
当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货币征收形式,如对商业、手工业课征的商税和物产税,对财产或经营行为为课征的各种杂税,一般都是征收货币,只是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不占主要地位。
封建社会中期,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居于统治地位,税收的征收形式也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
我国封建社会末期,除了商税、物产税和各种杂税仍继续征收货币外,从明代起,田赋也开始实行折银征收,逐渐增加货币征收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税收基本上是征收货币,货币征收形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但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并未完全消失。
目前在许多国家。
一些税种仍然采用实物形式征收。
4、法治程度的演变
从税收的发展过程看,税收法治程度是由低到高,渐趋完善的。
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
(1)自由贡献时期(自由纳贡时期)。
税收作为自愿捐赠,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2)支持援助时期(承诺时期)。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的增加,税种也不断增加。
(3)专制课征时期。
随着君权的扩张和政费膨胀,税收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征时期。
国家征收税收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
四、税收、税法与税收制度
(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作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再次,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规、制度的总称。
税收制度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施行细则、税收管理体制等,它是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工作法则和规程。
税收制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为国家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2、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从税收制度所体现的经济内容看,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由具体的税种组成的,其中每一个税种又是由最基本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既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单元,也是各个税种税法条文的基本内容。
(2)从税收制度的表现形式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各个税种的各要素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
第二讲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规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一)含义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二)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负税人:
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二者不一致的原因:
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即不是纳税人也不是负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情况。
确定扣款义务人,就是采用源泉控制的方法,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支付的时候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如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取得收入的时候代收)
(3)代征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
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一)含义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二)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又称税基)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由化妆品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产生,其税基为销售收入,属于从价计征的方法。
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
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又称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由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单位面积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其税基为占用土地的面积,属于从量计征的方法。
实物(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目
(1)含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或: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作用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
二是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实际工作中,确定税目同确定税率是同步考虑的,并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将税目和税率统一表示出来。
如: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等。
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都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需用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
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3)分类: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
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制定列举税目的优点是界限明确,便于征管人员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
如:
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
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
如:
营业税。
3、税源:
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三、税率
(一)税率的含义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要素(核心要素)。
(二)税率的形式有:
基本形式、其他形式、特殊形式。
税率的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税率的其他形式: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税率的特殊形式:
附加与加成、综合负担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的比例;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在实际征税时,由于计税依据等要素的变动和减免税等原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可能不一致。
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原因:
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使用;④偷漏税;⑤错征税款。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所得之比。
1、定义:
边际税率=△税额÷△收入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2、二者关系: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
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在累进税率条件下:
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3、二者比较的作用:
表明税率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
附加与加成:
附加指正税之外附征一部分税款。
加成指在特定税种中多征一部分税款。
两者是通过税率的延伸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特殊形式。
综合负担率:
为了征收管理上的需要,把几种税的税收负担折合成一种计税依据的比例综合征收。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二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三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超额累进税率
为解释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先说明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人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即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级次税率征税。
其计算公式:
全额累进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表1-1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000以下
10
2
5000~20000(含)
20
3
20000(含)以上
30
例如,某纳税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按上表所列税率,适用第二级次,其应纳税额为6000×20%=1200(元)。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所以,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已不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税率。
表1-2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以下
10
0
2
5000~20000(含)
20
500
3
20000(含)以上
30
2500
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用表1-2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为5000×l0%=500(元)
第二级的1000元(6000-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为1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000×l0%+1000×20%=700(元)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繁琐。
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
速算法的原理是,基于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可将超额累进计算的方法转化为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
对于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比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多,即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多征的常数叫速算扣除数。
用公式表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一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公式移项得:
按超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则应纳税额=6000×20%-500=700(元)。
速算扣除数的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3、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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