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厅干部实绩考核管理办法DOC 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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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政厅干部实绩考核管理办法DOC12页
xx财政厅干部实绩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我厅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x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绩考核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自治区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透明公道原则;
(三)分类考核原则;
(四)注重实绩原则;
(五)考用结合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行政领导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全厅将实行干部实绩考核联络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适用范围:
(一)厅机关在编、在岗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
(二)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三)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公勤人员(包括技术工人)。
第六条民主测评适用范围为处室(单位)在编、在岗全体人员。
第七条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表现。
平时考核不定等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主要领导主持考核,按照考核工作规定的内容、要求、时限、程序,在充分听取群众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规定提出评定等次,经厅党组审定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批复后,按要求分别将考核结果存入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八条厅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分管处室处级干部的考评和考核工作;处室(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主持本处室(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的考评和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公勤人员由本单位组织考核。
第九条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考核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的领导,组成以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副厅长和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纪检组、机关党委等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三人和厅属事业单位代表二人(每年轮换一次)参加的厅干部实绩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人事教育处,负责平时和年度干部实绩考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长兼任(名单附后)。
第十一条考核办的主要职责:
(一)在厅党组以及厅干部实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厅干部实绩考核工作;
(二)制定考核的计划、办法及其制度等;
(三)印发考核通知,提出考核要求,明确考核职责,严格考核纪律;
(四)依据考核政策、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法,指导考核工作;
(五)公布考核纪律,组织对考核政策、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运用,明确干部实绩考核的目的和作用;
(六)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考核工作,解决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
(七)研究审核处室(单位)及分管领导提出考评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根据民主测评等情况,认定初审考核等次,报请厅党组审定;
(八)将厅党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批复;
(九)将自治区人事厅批复的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全厅干部员工;
(十)对考核对象提出的复核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本人。
第四章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对下列人员考核应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调任、转任不满半年的干部,由调任、转任单位写出评语,回原单位考核,并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我厅工作不足半年的,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在我厅挂职锻炼六个月以上的,由我厅提供情况,回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四)新录用的国家干部,属新参加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对录用前已有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由本厅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员工,由我厅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依据学习成绩、培训情况确定。
非本厅派出,但经本厅同意脱产学习的国家干部,超过六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六)因病、因事请假合并超过六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干部员工,不予确定考核等次;
(七)在本年度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员工,不定考核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员工,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干部员工,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可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十)对应该参加年度考核,但本人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包括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国家法纪和忠于职守的情况以及个人品德表现。
能:
指业务知识即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即理解判断、规划预测、组织协调、领导管理、科学决策、调研综合、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等能力。
勤:
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绩:
指工作实绩,即对工作充满激情,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
廉:
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
学:
指热爱、勤奋、认真学习,学懂学通政治理论,刻苦钻研财政业务和各种专业知识,能学会用。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程序:
(一)干部员工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参加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
(二)个人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各处室(单位)召开年度考核会议。
个人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处内同志相互评议,进行民主测评;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由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结果和平时考评记录等情况,由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提出考核评定意见(科级干部由考核办参与考核),其中:
通过考核确认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应掌握在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总数的15%以内。
如果处室(单位)优秀职数按照15%的比例不能划分为整数的,可在处室(单位)之间调剂整合,分年度先后轮换占用职数;
(五)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应填写《xx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报考核办;
(六)处级干部在本处室述职(分管厅领导参加)和进行民主测评,考评完毕后,处室主要领导要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本处室处级干部述职、评议、测评等情况。
分管厅领导根据平时考评记录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等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填写考评鉴定,确定初步考核等次,其中:
评定优秀等次处级干部的比例,应掌握在处级干部人数的15%以内。
分层次即:
处长、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按照相对应人数15%的比例优秀职数不能划分为整数的,可根据厅机关的实际情况,在处室之间调剂整合,分年度先后轮换占用职数;
(七)考核办根据分管厅领导和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填写的评定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考核等次;
(八)考核办汇总考核结果,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和厅党组研究审定,填写考核备案表,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批复;
(九)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通报全体干部员工,并在厅局域网上进行公布。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办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考核对象;
(十)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年度考核的时间、标准及其等次
第十五条年度干部实绩考核工作于每年年末开始,次年年初结束。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标准,以考核对象所承担工作应具备的素质、能力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依据,重点是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
(一)公务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二)工作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公勤人员考核等次比照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等次标准:
(一)优秀: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出色,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称职(合格):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能达到任职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应付学习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四)不称职(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达到现任职务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种培训、学习、教育活动,或常有迟到、早退、旷课、违反纪律现象。
(二)当年病假超过两个月,事假超过一个月。
(三)无故不参加上级机关和厅内组织的各类会议,或常有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现象。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干部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资格。
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三等功由厅党组审核)或嘉奖(由厅党组授权厅干部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干部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提高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者,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三)干部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合格)的干部中产生;
(五)记三等功和嘉奖者,在称职(合格)等次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取消一次性年终奖金;
(三)可根据情况安排离岗学习培训;
(四)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次年,经过年度考核,仍不能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取消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以前制定的干部考核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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