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合同首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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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合同首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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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合同首建
当代万国城(北区)基坑
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当代万国城(北区)基坑土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当代万国城(北区)基坑土方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路1号
1.3基坑底面积:
约29180平方米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安
全文明施工。
第二条承包范围
乙方的承包范围如本合同约定的一切内容及施工方案、甲方指令、相关标准和工程规范所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事项:
2.1场地平整:
包括挖土(含地面杂草、杂土、旧路、地下房屋基础、人防、废
管线、洞穴、其他地下障碍物、构筑物等),填土及土方外运、弃土消纳,场地推平、压实等。
2.2土方开挖:
挖土(含地面杂草、杂土、旧路、地下房屋基础、人防、废管线、洞穴、其他地下障碍物、构筑物等)运土、卸土及土方作业相关的工作,设立及修整基坑马道、临时垫道、放坡、刷坡、清预留土(距坑底设计标高1米范围内)及必要的基础处理,找弃土点及弃土场平整和卸土销纳等全部工作内容(含冬季措施费)。
2.3土方回运:
为满足土方回填需要,按照甲方要求将满足回填要求的土方运至甲方现场指定地点。
2.4按甲方要求完成现场堆土、场外堆土和土方作业所必须的防尘措施。
2.5按照甲方及业主下发的现场土方开挖指令要求,服从并调整本工程施工范围。
2.6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甲方要求完成其它一切相关事项。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2006年1月21日
3.2竣工日期:
土方开挖完工日期:
2006年4月8日(不包括为满足CFG桩、抗拔桩和地源热泵施工的预留土)
实际工期:
60天(不包括春节假期及两会停工的时间)
清槽及外运:
10天(指基坑预留土方)
3.3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春节除外);
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分阶段、分区段进行验槽;
4)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3.4乙方须按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人员投入,以满足甲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
3.5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乙方应满足并遵从甲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3.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6.1乙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6.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3.6.3停工期间,乙方应总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6.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5若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4.1本合同条款;
4.2中标通知书;
4.3经甲方确认的询标往来函件及乙方的承诺书;
4.4招标文件;
4.5投标文件;
4.6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标准;
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第五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5.2本合同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2本工程适用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3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六条双方代表
6.1甲方代表:
梁文啟代表甲方行使各项职责,如须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甲方代表继续前任未完成的工作,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
6.2乙方项目经理:
黄威,乙方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办公时间不得短于乙方施工工期的80%,并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协调会和监理例会。
乙方项目经理的更换,必须由乙方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提出,并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七条甲方工作
7.1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土方开挖图,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审查乙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乙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7.2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做好交
验记录;核验乙方开挖线尺寸;
7.3甲方负责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例会。
7.4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7.5组织设计院、业主、监理进行工程验收;
7.6审核乙方呈报的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
7.7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7.8提供施工现场、出入口以及基坑周围的夜间照明设施。
7.9负责现场出入口的保卫工作。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8.1在开工前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文明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资格证;机械进场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同时应提供应急机械设备的检验报告和数量;
8.2开工前3日内,呈报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予甲方审批;按甲方及
监理的要求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按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
施工,确保质量、进度和安全;如欲变更施工方案,应提前7天将变更的施
工方案呈报给甲方审批,在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8.3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进场后每周向甲方呈报周计划,经甲方审批确认后实施;
8.4按照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完成土方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
8.5每月25日前,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提交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予甲方审批;
8.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管理、指挥,严格遵守甲方下发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规章;
8.7乙方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其他分包单位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8.8乙方土方施工及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施工及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9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及时了解市区交通及交通管制信息,选择最佳运输路径,避免或减少交通拥堵,根据施工需要设立对外交通疏导及处理扰民和民扰的专职人员。
如运输车辆排队等候需占用施工现场周围的城市交通道路,则由乙方负责办理交通占道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8.10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必须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封盖,防止运输遗撒,扬尘,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及土方运输所经过道路的清洁;
8.11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土方运输车辆及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应保证性能良好、外观清洁。
乙方自行负责自身现场停置机械的保卫工作,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8.12乙方司机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乙方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1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到随时检查坑槽(壁)和边坡的状态,防止临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汇报;施工中,自卸车及挖土机等不得碰撞基坑周围控制点及监测点。
8.14乙方必须严格控制基坑开挖标高,按照甲方要求预留土层,待验槽后清除掉。
不得直接挖至设计标高。
8.15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乙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8.16负责施工范围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编制。
工程完工后10天内,提交完整的能满足甲方、监理、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竣工资料。
8.17乙方应对其分包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与财产办理工程保险,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在现场的雇员办理人身保险。
8.18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自行办理土方挖运、渣土消纳、夜间施工、市容、环卫、施工噪声等一切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手续不全造成政府违约扣款、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8.19施工现场如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将施工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
8.20乙方须配合协调交通、环卫、城管、街道居委会、弃土点等相关部门,并承
担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8.2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基坑工程其它各分包单位工作,保证土方施工满
足基坑施工中其它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要求。
8.22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须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声的公害。
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限制噪声污染,包括但不限于为破碎机装配消音器等;在保持性能良好状态下尽可能低音地运转;要设法减少尘埃的公害,如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等;确保现场的环境保护、清洁卫生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8.2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8.24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8.25对于甲方下发的工程指令、通知、工程洽商等文函如乙方有异议须于接到上述文件后48小时内予以回复;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已确认并接受文函中的内容。
8.26乙方入场后,须自行编制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报甲方审核通过后,对其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将所有资料报甲方备案。
8.27乙方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墓、地下管线、电缆等,应妥善保护,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28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土方开挖及基坑预留土的清除,且乙方在清除预留土时不能扰动基底原状土。
第九条:
工程质量
9.1本项目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9.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9.3乙方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甲方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款的支付:
10.1合同价款:
10.1.1固定单价:
¥22.75元/m3;工程量暂定为:
330000立方米;
合同总价(暂定):
¥7507,500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柒佰伍拾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
10.1.2合同价款的说明
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本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本合同单价已综合考虑并包括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面积开挖与局部开挖之间的各种差异;不同深浅、不同土质、不同开挖方式及运输方式、不同运距;分阶段、分断面、分区段挖土;基坑内修建临时通道、坡道等增加的工作面或放坡;清除任何挖土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物,包括:
砖石、混凝土、废弃物、管沟、管线、以及其它一切障碍物(文物、古墓除外);按照甲方要求回运土方至指定地点;机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能源动力费、渣土消纳费;施工机械进退场费;修理边坡、坑底预留土挖运消纳;民扰导致的降效,向市容环卫等政府有关机构缴纳的各项收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税费;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单价及合价之中;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根据设计和规范必不可少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平均分摊在本单价之内,不再单独计取。
10.2合同价款的调整:
10.2.1结算时,工程量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及开工前经甲方确认的高程控制网按照图纸实方量计算;结算时,变更洽商所涉及的土方单价按照每立方米人民币22.75元计取。
10.2.2乙方同意以人民币23.78元/立方米的单价,将基坑施工中CFG桩、抗拔桩、地源热泵等其它工程清理出其施工范围内的土方、泥浆、渣土从基坑中外运出施工现场(含外运及消纳),工程量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图纸所示的实方量计算。
10.3工程款的支付
10.3.1工程预付款:
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后,已于2006年2月25日支付乙方预付款¥950,000元,此款项甲方将在支付乙方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除。
10.3.2乙方于3月16日呈报开工后已完工程量,甲方于七天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60%同时扣除相关的扣减金额;乙方于3月26日呈报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如经甲方审定在此期间乙方完成工程量(指实方量)达到或超过8万立方米,则甲方支付乙方审定金额的60%同时扣除相关的扣减金额;如经甲方审核已完工程量未达到8万立方米,则甲方待乙方自第一次申报工程量后土方挖运量(指实方量)达到8万立方米后,支付乙方经甲方审定后金额的60%同时扣除相关的扣减金额;(如乙方呈报工程量的日期滞后,则上述日期自乙方延迟的呈报日期起相应顺延)。
10.3.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乙方完成土方开挖(包括预留土),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60%;(如经甲方确定预留土不由乙方施工,则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50%);本项目基坑回填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价的80%;余款一年后一次结清(不计利息)。
10.3.4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工程水电费,甲方按照实际抄表费用从拨付给乙方的进度款中按月全额扣除。
10.3.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违约、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造成的罚款,甲方将于支付其进度款时扣除,其余罚款在结算时扣除;
10.3.6本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所涉及的款项不随进度款支付,待结算后一并支付。
10.3.7税款扣缴:
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税金,并为乙方出具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检查及验收
11.1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充分的便利,以利于甲方工程师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各项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
12.1计划管理
12.1.1乙方进场前三天内,应依据甲方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与施工方案相符的设备清单,其中须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
12.1.2乙方提供的施工所用的所有机具及随机所用的电线和配件,需保证所用机具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12.2机械设备进、退场要求
12.2.1所有设备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申报设备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填制设备出入许可证,报至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设备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12.2.2设备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乙方负责人签名。
12.2.3设备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进场设备应符合北京市建委备案、安全规定;租用设备要有租用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
13.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免除业主和甲方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3.2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伤亡、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3.3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及时对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及各阶段工期完成本土方工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20,000元人民币,给工程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有所提前,则每提前一天甲方给予乙方20,000元人民币的工期提前奖金。
14.2因乙方超挖而造成的土方量增加甲方将不予计量及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4.3乙方未接到甲方指令不得无故停工,否则,每停工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4甲方认为乙方已充分了解现场施工条件且做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遇见到所有潜在的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5如乙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不能满足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如乙方在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撤离现场
乙方在合同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完成后或依据本合同相应条款合同中止情况出现时,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离场通知后2个日历天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包括乙方人员、设备、设施等。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撤离现场。
否则,甲方采取雇佣其他人士帮助乙方离开施工现场及其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争议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出现转包、不能按期履行或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但并不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其它
18.1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一经发现,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18.2本合同内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如泄漏一经发现,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18.3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附件三:
施工单位人员资质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甲方: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
乙方:
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为了保证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双方同意把合同价款的5%即人民币375,375元作为保证金,特签署质量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1.乙方保证所承包工程质量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在每发出一次书面整改要求的同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2.乙方没有根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要求实施整改,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整顿,每下达一次停工令,除乙方须按要求整改外,甲方可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削坡不到位,除乙方须按要求整改外,甲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4.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乙方重复出现同类质量问题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时,除乙方须按要求整改外,甲方可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5.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每发现一次,则甲方代表有权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7.在施工过程中,如在关键施工部位发现质量问题且乙方无能力返修(如出现超挖等现象),每发现一次上述情况,甲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由其他承包商返修所需之全部费用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9.乙方应加强对其它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野蛮施工,损坏成品和半成品,除乙方必须无条件修复、更换或赔偿外,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每发现一次,有权视情节严重,从乙方当月工程工程款中扣除按被损坏物品价值20%的质量保证金。
以上事件发生后3天内,甲方签署扣款通知书,并以书面扣款单形式通知乙方,所有扣款经甲方签字即生效。
扣款在甲方支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时实施,除另有说明外,款项一经扣除,不予返还。
扣款总额累计不超过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额。
任何获奖证书或文件,不做为乙方申请所扣质量保证金返还的依据。
以上所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包括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甲方代表。
本协议之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之有效期。
甲方:
(盖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
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及盖章)(签署及盖章)
日期:
日期: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甲方: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
乙方:
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的文件精神,创建“文明安全工地”,保证合同约定的乙方各项义务得到实现,强化总包管理水平,双方同意把工程造价的5%即人民币375,375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特签署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1、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1建设部1991年第13号令和第15号令;
1.2京建施法字(1999)1号文《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
1.3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1997年第12号令、2000年第37号令、2001年72号令;
1.4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
1.5京政发(1996)年8号文件;
1.6京建施(2003)第01、02、03、04号文件;京建施(1994)208号文件;京建施(1989)120号文件;
2、乙方需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保卫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要求全体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3、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保护用品,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带标志牌上岗,无标志牌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一经发现未佩带标志牌者即时逐出工地。
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甲方将从当月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00元。
4、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住在施工现场内,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人次,甲方将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00元。
5、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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