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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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遵循原则
(1)坚持统一原则、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3)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下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1县应急指挥部3.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保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
3.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5、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县委宣传部:
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具体按照《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3)县发展和改革局:
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县经贸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县监察局:
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8)县财政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县农业(水利)局:
负责组织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等环节造成的和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1)县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2)县环保局:
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1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3.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综合宣传组、现场检测组与评估组等。
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3.3.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3.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3.3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3.4后勤保障组。
由县经贸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排接待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3.3.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6综合宣传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县委宣传部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3.3.7善后处理组。
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3.8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
4监测、预警与报告4.1监测系统全县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环保部门发布农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县市场食品监督检查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时机成熟时,应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4.2预警系统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水利、经贸局、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3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4.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3下级向上级报告乡镇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4.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7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8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4.3.9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5.1预警发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
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2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对乡镇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5.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5.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可能涉及的乡镇通报情况。
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系统,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响应终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3责任与奖惩县政府对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7.1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高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7.2物资保障县政府及各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7.3演习演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
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形势发展,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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