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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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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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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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和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高低液位和泄漏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3、在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6、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7、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8、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阀门,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9、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或设置静电导除设施。
设备、管道、储存场所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_GB_12158-2006)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执行。
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1、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2、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避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
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向外开。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7)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分厂(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
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生产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
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三天(72小时)。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办动火证时必须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对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办理检修动火作业前,需办理检修工作票,检修工作票中必须有风险分析内容,落实安全措施。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0、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生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5、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或加盲板,并挂牌,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6、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7、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8、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证由各厂、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工艺员和设备员负责办理、填写。
(2)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班长或上级管理人。
(3)专兼职安全员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方式,安全防范措施,动火前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及分析结果。
如栏内不够填写,以补充栏填写。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岗位班组长呈验动火证,(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并由班长签字确认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熟悉物料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火人必须是所在岗位的班长、主班或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人员。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9、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厂(部门)负责人复查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厂(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部门复查后,报生产或技术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公司的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化工三厂、化工四厂、化工五厂、离子膜、农药制剂厂动火作业证授权化工三厂、化工四厂、化工五厂、离子膜、农药制剂厂负责人终审批准,公司本部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公司一级动火区域有:
氯碱厂(含离子膜):
电解厂房室内、贮氢罗瓷鼓风机区域及氢气管路沿线、盐酸生产装置;化工一厂:
乙烯利酯化装置、重排装置、酸解装置、二氯乙烷精馏装置;化工二厂:
煤气合成、煤气输送、煤气净化、光气合成、PBC、扑虱灵、吡蚜酮生产装置、正丁酯光化、精馏及3,4-DCPI光化、精馏装置;化工三厂:
邻甲苯胺(苯胺)生产装置、邻甲苯胺(苯胺)废水贮罐;化工四厂:
ECH生产装置生产装置;化工五厂:
HCCP氯化、HCCP前馏份生产装置;化工六厂:
阻燃剂生产装置;动力运行部:
压缩氢厂房(含周围5m区域内)、冷冻;热电厂:
锅炉制粉系统、点火油系统、汽机油箱;研究所:
螺螨酯中试装置。
各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气柜为一级动火区域。
20、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21、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2、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厂、部门相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企业必须制定严禁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禁止机动车辆随意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部门,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2、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侧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13、对使用或产生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丙烯、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二氯乙烷、丙酮、甲醇、乙醇、甲醛、二甲苯、双环岗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及电气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1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动火安全职责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有限空间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门是有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各分厂负责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4.1.1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及等级划分
4.1.1.1定义:
凡进入槽、罐、塔、釜、柜、管道、地下槽、池、炉膛、沟道(指非明沟)、烟道、排风道、坑、窨井、涵洞、锅筒、容器、地下室、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有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他施工作业,均属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又称受限空间作业、限定空间作业。
4.1.1.2有限空间作业等级:
a)一般有限空间作业:
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指标符合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
b)特殊有限空间作业:
指必须戴防毒面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1.2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1.2.1有限空间作业,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1.2.2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经部门安全员检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安全员审批。
4.1.2.2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4.1.3有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安全规定
4.1.3.1作业前必须办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1.3.2隔绝:
(1)进入槽、罐、塔、釜、柜、管道、地下槽、池、炉膛、沟道(指非明沟)、烟道、排风道、坑、窨井、涵洞、锅筒、容器、地下室、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受限作业场所,必须拆开或加盲板有效地隔绝与其相连的管道、阀门或有可能导致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进入引起中毒、爆炸或有可能串入其他物质的措施,并经彻底清洗、置换。
(2)与受限空间相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1.3.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1.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和(有毒有害气体在卫生允许范围内附录A要求);易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1.3.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1.3.6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使用便携式气体分析仪定时监测,至少每5分钟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1.3.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4.1.3.7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1.3.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1.3.8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1.3.9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2人。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再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监护岗位,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监护人员应熟悉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中介质的物料性质和急救措施。
4.1.3.10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3.11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1.3.12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1.3.13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应急药品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1.3.14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1.3.1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1.3.1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证有效期限为12小时,中断作业30分钟,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3.17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容器等有限空间。
若要继续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作业。
4.1.3.18进入有搅拌设施的容器,必须有效切断搅拌机电源,可采取拉下电源开关、取下电源保险丝或上锁等措施,并在电源闸刀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4.1.3.19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等救援装备,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1.3.20在有限空间内从事动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在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将工具等物品留在有限空间内。
4.1.3.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或检查)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4.1.3.22患有头晕、高血压、心脏病、气管炎等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附录A
附表1:
有毒、有害物质空间最高允许浓度
有毒有害介质
空间最高允许浓度
(PC-MAC)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
(PC-TWA)
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
(PC-STEL)
氯气
1mg/m3
——
——
环氧乙烷
——
2mg/m3
5mg/m3
氯化氢
7.5mg/m3
——
——
二氯乙烷
——
7mg/m3
15mg/m3
光气
0.5mg/m3
--
--
注:
1、表中数据摘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PC-MAC为最高允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3、P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8小时)。
4、PC-STEL为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15分钟)。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加强高处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文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高处作业。
3、职责
3.1高处作业由各申请部门实施管理,并负责高处作业的监护。
3.2安全部门负责高处作业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并对高处作业的实施进行检查。
3.3生产副总、总工程师负责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的等级划分
4.1.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2高处作业的分级:
a)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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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 防爆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