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建筑防火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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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建筑防火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品
2020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建筑防火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品)
第一章概述
1、建筑防火措施包括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两个方面;
主动防火措施包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被动防火措施包括:
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设施、防火构造等。
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有:
总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
防火分区分隔;
安全疏散;防排烟;
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3、建筑结构的安全是整个建筑的生命线,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规定不同建筑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基本依据。
4、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闪点;
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燃点和熔点。
2、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但是蒸气压很难测定。
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3、评定粉状可燃固体以爆炸下限为标志;
评定遇水燃烧固体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大小为标志;
评定自燃性固体以自燃点为标志;
评定受热分解可燃固体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甲类生产:
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强氧化剂;
易燃易爆物质;
在密闭容器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28度且小于60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助燃气体;
可燃粉尘、纤维,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态雾滴。
7、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体;
可燃固体。
8、丁类生产:
对不燃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液体、气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液体、气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物质的生产。
9、戊类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质的生产。
10、甲类生产例子:
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
乙炔站、氢气站;
硝化棉厂房、黄磷、赤磷制备厂房;
汽油厂房等。
11、乙类生产例子:
煤油灌桶间;
松节油、松香、硫磺、樟脑油、樟脑、萘厂房;
高锰酸钾厂房、氧气站;
氨压缩机房;
铝粉、镁粉、面粉、谷物筒仓工作塔。
12、丙类生产例子:
油浸变压器、沥青、柴油、润滑油、机器油、植物油;
木、竹、纸厂。
13、丁类生产例子:
金属冶炼、锻造;
锅炉房。
14、同一厂房或同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以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或使用易燃、可燃物质较少,不足以产生爆炸或燃烧时,以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危险性较大部分所占比例小于5%时,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小于10%且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对危险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做不大于20%且采取封闭喷漆、保持负压、设置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的。
1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16、漂白粉属于乙类储存物品危险。
17、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以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仓库,当可燃包装自重大于自重四分之一或体积大于二分之一时,按丙类确定。
18、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三类。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什么叫构筑物?
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物,叫构筑物。
2、建筑分类:
A、按建筑使用性质,可以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B、按建筑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结构建筑和其他建筑。
C、按建筑高度,可以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3、民用建筑可以分为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两类。
4、哪些属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A、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高层民用建筑分为: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6、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单层、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已大于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7、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公共建筑。
D、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E、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F、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B、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9、工业建筑按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10、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
A级(不燃材料及制品)、B1级(难燃材料及制品)、B2级(可燃材料及制品)和B3级(易燃材料及制品)。
1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断的主要参数:
A、材料
B、燃烧滴落物/微粒
C、临界热辐射通量
D、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E、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内热释放总量)
12、平板状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为A1、A2、B、C、D、E、F七级,其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A1、A2对应A级,B、C级对应B1级,D、E级对应B2级,F级对应B3级。
1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
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料等级、烟气毒害等级。
14、按照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为:
GB8624X(X-X,X,X)。
例如:
GB8624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15、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的耐火极限两部分。
16、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7、什么叫耐火极限?
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8、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A、材料本身的属性
B、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C、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D、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E、材料的老化性能
F、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9、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结构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共分为一、二、三、四级。
20、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根据情况调整后确定的。
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楼板:
一级(不燃,1.5h),二级(不燃,1h),三级(不燃,0.75h),四级(难燃,0.5h)。
防火墙:
一至四级均为(不燃,3h)。
柱:
一级(不燃,3h),二级(不燃,2.5h),三级(不燃,2h),四级(难燃,0.5h)。
吊顶:
一级(不燃,0.25h),二级(难燃,0.25h),三级(难燃,0.15h),四级(可燃)。
承重墙:
要求与柱一样。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2、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烧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4、地下或半地下室民用建筑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26、裙房:
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7、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户。
28、高架仓库:
指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9、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三分之一,且不大于二分之一者。
30、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者。
3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使用或者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有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3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38、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的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暴的要求。
3、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应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4、乙炔站等遇水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5、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8、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9、防火间距:
是一栋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10、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
11、一、二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队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是6米,7米和9米。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9米,11米和14米。
12、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13、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14、厂房的防火间距:
A、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米,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为25米。
B、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C、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D、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E、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等开口部位面积不大于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国家标准减少25%。
G、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于小于5米。
H、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I、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4A、甲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米,14米,16米和13米。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5、仓库的防火间距:
A、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B、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0米。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
C、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D、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
E、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国家标准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G、仓库围墙与仓库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米。
15A、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开口部位、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6、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A、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C、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D、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品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E、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定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F、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G、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17、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A、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布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B、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面规定:
a、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和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锅炉距安全出口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为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b、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
c、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件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d、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开。
f、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g、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h、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i、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9、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A、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B、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件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C、当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D、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E、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消防控制室布置:
A、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和发生火灾后不容易燃烧的部位。
B、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件隔开,疏散门应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
D、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E、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工作场所附近。
2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22、观众厅、会议厅和多功能厅布置:
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米。
B、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火等灭火系统。
D、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E、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2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近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所设置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A、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超过10米。
B、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米。
C、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出口。
D、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24、电影院、剧场、礼堂的布置: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B、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有首层或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级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米,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D、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E、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平米;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5、商店、展览建筑布置: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营业厅或展览厅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或展览厅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和储存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26、老年人建筑和儿童活动场所布置: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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