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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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依法管理,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贡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本局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奖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在局机关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通网上行政执法公示。
通过政府网站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
(三)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公示的载体,以政务公开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的程序、时间: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以内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八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记录方式共两种,即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立案的记录
第四条安监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的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写明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审核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第五条安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报告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的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安监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写明起草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安监局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安监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安监局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安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安监局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及自贡市市委办公室和自贡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安监局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条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资格培训考试。
经市法制办确认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向自贡市法制办公室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市法制办收回。
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
(一)利用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收回执法证件,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执法证遗失,经持证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并登报申明作废后;报原审批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我局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自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贡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安监局对办结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使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第三条安监局应及时存档下列典型案例,以备参考:
(一)具有普遍意义或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三)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四条安监局和各县、区安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第五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其中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六条安监局对存档的案例,会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七条安监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其他兄弟单位或其执法机构参考。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安监局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安监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本办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安监局每年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自贡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自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我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设在法规科)。
案审委由局长任案审委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执法支队、法规科、监察室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案审办(法规科)职责:
1、对办案科室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向案审委提交案件材料;
3、对案件处理决定、批复以及其他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4、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案审委职责:
1、审理报送的案件;
2、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第四条审核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案审办审核,案审办(法规科)对办案科室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由办案科室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的起始时间。
(二)案审委案件审理程序:
1、案件审理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会议由案审委主任主持或由案审委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
2、案审办应在召开案审会议前三天,将有关材料送达案审委成员。
3、案件的承办人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4、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由办案科室汇报案情、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案审办汇报案件初审意见;案审委成员审议,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5、办案科室根据案审会议审理决定,制作案件审理文书;报案审委批准后,开始执行。
6、办案科室根据案审会决定,制作事故处理批复、行政处罚文书等,并送法规科备案。
7、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完成后,办案科室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
(三)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申请,可适当延长。
(五)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案科室及其办案人员应将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材料。
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
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超越权限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或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政策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因主观原因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因主观原因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五)隐瞒事故,违法确定或更改事故性质的;
(六)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
(七)故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重过轻罚,以罚代刑,放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八)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中不按程序进行的;
(九)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许可事项的;
(十)违反规定收缴罚款或截留罚款的;
(十一)伪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或因保管不当丢失、损毁案卷的;
(十二)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第七条安监局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科室草拟,安监局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九条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由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法规科配合。
第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发生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实行追偿。
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实施<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自委办[2017]9号)的各项行政调解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多元化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安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或者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法规科)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局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优先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便捷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化解矛盾。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方式:
(一)坚持预防在先。
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
(二)注重调解效果。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
(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八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发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系的矛盾纠纷;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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