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docx
- 文档编号:24385893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31KB
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docx
《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
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已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我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物业处)负责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分户立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年度应收额的8%比例一次性缴存。
第六条、凡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市物业处指定专户。
本规定实施前已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市物业处指定专户。
物业项目为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免于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应缴额的50%时,由市物业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应缴额予以补足。
第八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
(一)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甲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可按应缴额的50%比例缴存。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乙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可按应缴额的75%比例缴存。
(三)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丙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应缴额的100%比例缴存。
(四)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丁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应缴额的150%比例缴存。
物业服务保证金核定金额高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存,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
第九条、市物业处应当与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开立信用保证金专户,并委托专户银行办理信用保证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结算等手续。
信用保证金专户应当以每个物业项目为单位立账,明确记载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结息到户。
在管理中所产生的收益可用于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也可用于对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期限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一致,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上一年度信用保证金余额自动转为下一年度信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金额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物业处办理信用保证金缴存金额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对不按期办理缴存和变更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不允许其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项目管理,旗、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经旗、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启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费用,不得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业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市物业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向专户银行出具返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通知书,专户银行将信用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利息全部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注销账户。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后,由市物业处按照规定予以返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一)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二)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的。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退还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缴存、管理、使用和退还细则
一、缴存
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申报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经市物业处核准后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管理
市物业处与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开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专户,并委托专户银行办理物业服务理信用保证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结算等手续。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专户应当以每个物业项目为单位立账,明确记载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三、使用
物业服务项目发生需要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情况时,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旗、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后,市物业处通知专户银行向申请人划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四、退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合同双方中途解除合同的,市物业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的情况,按下列程序退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1、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业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委会)依据《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和物业移交情况,并签注意见,市物业处核准后予以退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第6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javascript:
gotoAct(527611,0)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
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物业服务”或者“物业管理”字样。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资质。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5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25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4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1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工程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原件
(六)验资报告原件;
(七)企业成立和选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八)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九)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
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十)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和职业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的、职业证明;
(十一)系统操作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十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十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
第七条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满1年后,如物业服务企业仍没有项目,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等级。
申请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其管理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申请升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七)企业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
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十)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和职业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的、职业证明;
(十一)系统操作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
(十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物业管理项目手册材料;
(十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本盟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或者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法意检索阅读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呼和浩特市 物业 服务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