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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民法导论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3)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帝王条款”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
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力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权利
3)内容:
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
是指自然人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个方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地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上,精神状态与智力发育均正常的成年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准治产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能进行全部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一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用自己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3、监护(监护人顺序以及权利义务)
概念:
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法定监护——
(1)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第三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第四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称为单位监护人)
(2)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包括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精神病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教育被监护人;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
监督其行为,承担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掌握条件)
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的事实持续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2年)
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生死不知。
2)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因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满2年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必须满4年
5、自然人的住所(掌握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法律意义)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债务清偿地、婚姻登记的管辖地、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以及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使用,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四章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即成立条件)
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经营范围决定)
概念: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各个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般是通过自身来实现,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
4、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五章物
1、物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能为人所支配和利用,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可以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物质实体。
(民法的物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特点: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控制
3)能够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上的某种需要
4)能够成为民事主体财产的一部分
5)须为有体物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概念:
动产是指在空间上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区分的意义:
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件管辖地不同。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概念:
特定物(又称不可代替物),是指具有自身的单独特征或者经当事人挑选的不能用其他物所代替的物;种类物(又称可代替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数量、规格、牌号、型号、质量、重量相同的物代替的物。
区分的意义:
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了由于它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交付原物,只能依法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由于其可代替的属性,债务人可以交付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来履行义务。
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概念: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合同即可生效;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会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概念:
可分物是指实物分割后不会改变原有的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原有的经济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实物分割后会改变原有的经济用途和降低原有的经济价值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数人共有一物或共同享有一个债权时,如果是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割物就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而采取变价分割或归一方所有,折价补偿其他共有人的方法来分割财产,以防止对社会财富的破坏。
5)主物与从物
概念:
凡能独立存在,在需共同使用,并从中可以分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次要作用的是次物。
区分的意义:
“从物与主物共其法律的命运”,即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从物所有权应当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给新的所有权人。
6)原物与孳息
概念: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指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的意义:
主要在于决定物所生之利益的归属,即解决孳息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行为主体,即进行特定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行为标的,即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
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
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有效要件——1)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2)特别有效要件
4、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必须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使用范围:
1、代理的主体。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均可设立代理关系。
2、代理内容。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进行某种财政、行政法律行为。
(3)、代理进行诉讼法律行为。
3、不得代理的行为。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不能通过代理人进行。
(2)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益或者善良风俗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3)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有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
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
根本无权代理、有代理权但逾越代理权范围、有代理权但逾越代理权。
第八章:
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
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通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时间。
我们民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时间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限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其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其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不可抗拒力。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九章: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是专属权,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3、法定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
4、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时候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
第十章:
人格权:
人格权法具有广义狭义两种。
广义的人格权是指所有调整人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人格权法,是指调整人格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指作为民法基本内容之一的人格权制度。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第十一章:
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特点:
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券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时请求权。
3、物权具有优先权,债权是平等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
5、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与约定并用主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又因其是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又被称为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非属于自身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其是在所有权全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他物权的权利人则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2)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
而他物权人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该权利又因他物权具体权利的不同而不同,以用益物权为例,其是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权利存续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的限制,他物权的存在则有时间约束。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以确保人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包括:
质押权、质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2、存续的期间不停。
用益物权往往是根据合同确定有明确的存续期间,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到期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取消。
3、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虽然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但是独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会因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的发生变动,具有从属性。
4.、目的与社会功能不同。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
(3)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4)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
物权公示原则:
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就是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事实的权利转台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原则。
第十二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简单掌握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
第12章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
登记P196《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P198《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
方式的简单掌握
第13章所有权
第一节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自己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归属于自己之物上的权利,因此,其权利内涵及其完整,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个方面。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完整性针对的是所有权的支配范围,所有权是支配自己植物的权利。
一方面所有权在性质上既可以支配所有物的交换价值,又可以支配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受任何人的意志的强制,之手自身真实意思的支配。
3、所有权是无限期权利。
所有权是不附带期间的物权,其不因期限届满而归于消灭。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物权时,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与处分权能全部与部分与所有人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5、所有权是原始物权,其他权利以它为基础。
(PPT有的)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所有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非法占有可因占有人的状态不同,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
它是指为满足上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上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
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指孳息。
孳息有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4、处分权。
处分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改变无的性质、价值或者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物的性质、价值或者形态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改变物的权利状况。
处分权能是由物的交换价值决定的,通常情况下只有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所有人的物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包括以下几种:
生产、取得孳息、征收、善意取得、添附、遗失物的拾得、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发现、没收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
主要根据包括:
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合法原因。
要求:
看一下就知道
第五节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按照法律规定
2、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私人所有权:
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要求:
简单掌握
第14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三项权利会区分,含义不需要背,但要理解。
2、三项权利是:
专有权即专有部分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权是指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如绿地、健身器材等
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花木的整理、外墙的清洗,消防设施的检查等
第15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含义
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权利时,因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4、因通行、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
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要求:
给出案例,会判断是不是相邻关系;出现纠纷如何解决,结合民事责任10个内容,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16章共有
按份共有的含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含义:
共同所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形式: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详见P249—250)
第17章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的类型:
知道各种权利的大致意思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它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详见P261)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详见P269)
(3)宅基地使用权:
它是由集体经济自制的成员享有的,专门解决农民居住问题,是一种带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
(详见P278)
(4)地役权。
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提高自身不动产的效益,依约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详见P282)
第18章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含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有三种,要准确理解含义,使用条件和情况
(1)抵押权:
含义: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就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提供财产抵押的人是抵押人,债权受到担保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详见P303)
(2)质押权
含义:
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摘得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将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押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是质权人;将动产和权利移转质权人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或者质押财产。
特点:
质权的设立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质权的标的时动产和权利
质权可就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以实现权利
(3)留置权
含义: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得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财产称之为留置财产。
特征:
留置权是一项担保物权
留置权时动产物权
留置权是事先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不能马上实现,留一个留置期,过了留置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才能实现)
成立的积极条件:
债权人须事先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须债权与留置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详见P313-314)
成立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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