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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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模板
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
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广州市**区花东镇花都大道南,花安东路与花安中路间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勘察、设计人(承包人):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4
第三部分勘察专业条件…………………………………………………………………10
第四部分设计专业条件…………………………………………………………………15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设计人、勘察人(承包人):
于2021年月参加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的公开招投标并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中山市及发包人上级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本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
1.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区花东镇花都大道南,花安东路与花安中路间
1.3工程规模:
投资总额:
人民币13617.9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限额:
人民币11549.4万元(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勘察及设计。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投标书、协议书;
3.4专用条款
3.5通用条款
3.6发包人设计任务书、委托书及招标文件
3.7各类技术规范。
第四条合同工期
(1)6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2)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
(3)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日历天提交设计方案;
(4)设计方案通过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
(5)初步设计批复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总费用暂定人民币万元(大写:
);
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柒万元整)。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年月日后生效。
本合同一共十份,发包人七份,设计人三份,其中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为副本。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1.1定义
1.1.1合同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本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投标文件(包括建议书和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3发包人要求是指合同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2通信交流
1.2.1无论在任何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如果收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1.2.2批准、证明、同意、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1.2.3承包人负责保存和照管每份承包人文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
1.3法律和语言
1.3.1合同受发包人所在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1.3.2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中承发包双方各一人,双方认可人士一人。
1.3.3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以中文为准。
1.3.4通信交流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未约定,应使用中文。
1.4文件优先次序
1.4.1合同协议书;
1.4.2中标通知书;
1.4.3投标书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1.4.4招标文件;
1.4.5招标人要求;
1.4.6投标文件。
1.5权益转让
1.5.1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
1.5.2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合同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除采购和施工分包外,分包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值的30%。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论其权利义务、分工如何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6合同价格和付款
1.6.1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
1.6.2各种审查费用和税金分别由相应的征收对象承担。
1.6.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评标委员会、政府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修改工作成果,不另行收费。
1.6.4承包人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前实施新规范造成修改或返工,不另行收费;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后实施新规范必须修改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1.6.5承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因发包人的修改而使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服务作废或者需要重新修改的,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用计算办法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1.6.6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或将合同所定期限延长或缩短多于6个月。
1.6.7凡承包人根据合同欠发包人或须付予发包人的款项,发包人可以从有关合同或其他发包人合同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将有关款额扣除。
1.6.8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
1.6.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7日期和期限
1.7.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1.7.1.1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1.7.1.2需要发包人进行审核、批准的期限;
1.7.1.3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1.7.2除非发包人收到进度计划后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应按照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
承包人开工后应以正当的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作。
1.7.3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在其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
1.7.4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1.7.4.1变更;
1.7.4.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1.7.4.3由于流行病造成可用资源的短缺;
1.7.4.4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不可预见的情况;
1.7.4.5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1.7.5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不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或者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增加资源(工时、人员、货物、设备等),并自担风险和费用。
1.7.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
1.7.7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
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
1.7.8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365天。
1.8关键人员
1.8.1承包人承诺履行合同时不雇佣非法劳工或雇员,并保障其雇员的合法权益。
如承包人违反承诺,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索偿,并承担发包人因终止合同而带来的所有损失。
1.8.2承包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展的真实情况。
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1.8.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认为承包方不称职的人员,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4天内更换。
1.8.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0.5%。
1.8.5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承包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
1.8.6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
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1.9风险与保险
1.9.1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合同总额。
1.9.2发包人借给承包人的物品,若这些物品在承包人、其雇员、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遗失或损坏,承包人须赔偿遗失或损坏物品的价钱,另加原价20%。
1.9.3承包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
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
1.9.4发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承包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原因所致。
发包人疏忽所致的伤亡事件,发包人须向承包人作出赔偿。
1.9.5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因发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
1.9.6若因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疏忽,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
1.9.7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向一家发包人认可(即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
承包人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发包人代表保管。
1.9.8若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或购买其他的保险,并保持保单有效,发包人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单有效和缴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不时将上述发包人支出款额,从任何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扣除,或将这些款项列为欠款,向承包人追讨。
1.9.9当承包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1.9.10假如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于履行合同时,被发现触犯任何防止贿赂的法规,发包人可以循简易程序终止有关合同,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发包人因上述情况终止合同而需承担的所有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10服务规范
1.10.1发包人委派的检查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须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约,达到令检查人员满意的程度。
合同和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根据口头指示提供的服务,发包人概不负责。
1.10.2接获发包人的投诉时,承包人的最高管理者组织相关人员协调解决。
1.10.3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就合同所述的服务或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包人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
1.10.4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任何没有遵守本合同规定而提供的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拒绝接纳服务不损及发包人的任何法定权利。
1.10.5在合理范围内,承包人可获免费提供所需的图纸及资料,作为履行合同的指引。
承包人于合同完成后须将图纸及资料交还。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10.6承包人根据合同获发包人发给的物品,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归还。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的物品期间,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点算这些物品或物料,承包人须协助完成点算工作。
1.10.7发包人要求保密的资料,承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1.10.8若有关服务是在承包人的处所提供,承包人必须让发包人代表或检查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有关处所检查。
1.10.9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伤亡事件,无论有关人士有否提出索偿,承包人均须于事发后尽量短的时间(不超过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将有关伤亡事件通知发包人代表。
1.10.10承包人对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1.10.11承包人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持高质量。
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
1.11成果质量要求及标准
1.11.1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11.2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
1.12工程设计
1.12.1工程设计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
1.12.2民用建设工程设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
1.12.3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
1.1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最低保修期限应该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12.5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
1.12.6设计文件满足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12.7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负责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
1.12.8承包人在本项目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1.12.9专项设计需要由发包人另择承包人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承包人收取分包款5%作为总体费用,承担总体协调职责。
1.12.10除《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图纸或文件的标准份数外,发包人需要加印的,另行支付印制工本费。
双方约定每张A0、A1、A2、A3、A4规格的工本费,加长图纸按长度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标准规格图纸。
1.12.11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驻现场设计人员及支援人员的,需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分别约定收费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1.12.12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购买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1.12.13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得到的任何折扣、佣金和回扣都应归发包人所有。
1.13工程勘察
1.13.1工程勘察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1.13.2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
1.13.3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
1.13.4勘察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13.5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勘察成果进行抽查,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不符合抽查结果,承包人应将不合格部分的勘察收费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第三部分勘察专用条件
发包人:
XXX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勘察人(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南(广州)陆路邮件处理中心工程
1.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区花东镇花都大道南,花安东路与花安中路间
1.3工程规模、特征:
工程范围的工程勘察。
勘察内容包括:
查明工程拟建场地内地基岩土的类型、分布、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等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出具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勘察报告,为建筑工程所有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质依据。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202年月日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设计提出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要求
1.6承接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孔、鉴别孔共计米(暂按投标时确定的工程量,实际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及实际完成情况)。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2.1提供本工程用地(附红线范围)、
2.2提供工程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应提交详细的勘察成果资料,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如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因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而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延误工期,发包人将依法追究勘察人的法律责任。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二份(含电子文件),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2.1勘察人开工前10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2.2勘察工期,应配合、满足设计进度要求。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6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
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2.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4如果延误工期,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0.5%;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30%。
4.3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3.1岩土工程勘察与原位测试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对于超过深度要求的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量)乘以综合包干单价结算。
勘察综合包干单价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基础上投标确定后的价格为/米(鉴别孔和技术孔综合包干价)。
综合包干单价均已包括室内试验等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往返交通费、配套措施费、税金以及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等全部费用。
4.3.3工程勘察费已包含评审和研讨时发生的专家费、交通费、会务费、考察调研费等一切费用(不超过合同价2%)、勘察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资料加晒等费用及宣传、汇报等资料费用。
上述所列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4.3.4本工程勘察合同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结算。
其中:
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暂定工程量米。
签订合同10天内,支付勘察费、测量费的10%;提交勘察成果文件5天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费、测量费的75%;基础工程完成时,累计支付至勘察费、测量费90%;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至勘察费、测量费的95%;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365天,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
4.3.5勘察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进度月报表”一式贰份报送给发包人。
4.3.5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勘察部分的结算通知书。
4.3.6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承包人进行补钻,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补钻而发生的设备进退场费由发包人承担。
4.3.7发包人对钻探深度进行旁站抽检,勘察人应配合相关工作,每个勘察钻孔的实物应在现场保留好,请发包人进行确认。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在勘察人开展勘察工作前提供文件资料。
5.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4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5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承担其费用。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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