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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社区管理相关理论
1回迁社区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1.1回迁社区管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1.1.1回迁社区的定义
“社区”的概念一般被定义为“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生活区域”。
这一概念提出了“社区”成立的几个要素:
一是作为个体的人,二是作为空间的区域,三是凝聚着互动的整合。
近年来,我国不少居民小区或街道居委会辖区也常以“社区”来称呼,一方面这是对社区概念的误用,但从另一方面考量,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的向往,因此本文所使用社区概念是建立在我国普遍的话语层次上的,一方面便于在调查中统一学术研究与现实生活的概念口径,另一方面,这种概念范围更利于对社区未来建设的标准予以展望。
“回迁社区”概念特指原有的住宅区在经历由政府主导的市政型动迁工程后,重新建设起来的用以就地安置原住户区居民的、基础设施完备良好的现代化社区。
因此,与一般可安置回迁的商业社区所不同的是,回迁社区的性质是非商业性的,即社区楼宇的开发建设与销售均由政府部门(国土安全局)所指导完成;房屋的销售价格在市场销售价格偏低水平;在社区的管理上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物业的招标由政府行为完成等。
1.1.2社区管理的定义
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
1.2回迁社区管理的相关理论
1.2.1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这一概念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接受和认可。
该理论强调把人类聚居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像城市规划、地理学、社会学等那样,只涉及人类聚居的某一部分或是某个侧面。
学科的目的是了解、掌握人类聚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更好地建设符合人类理想的聚居环境。
在城中村的改造规划中渗入这种理念也会很有用。
外界作用力与人为力量的交替影响着我们的城市形态。
人类不断的改造自然,适应自然,努力与自然和谐相处。
我们凭借着智慧,一直改造着我们的社会,使之让我们的生活过的更好。
然而,事实总是有着那么多的差强人意。
“城中村”问题也就是我们在建设新城市改造生活居住空间时自然给我们出的难题。
为着眼前的利益,乱搭乱建、随意占用耕地,小商小贩摆摊侵占道路,目光短浅的人们正践踏着我们社会道德。
看着那随意流淌的生活污水,堆积如山的垃圾,我们必须反思,应该忏悔迷途知返为之不晚。
我们需要的是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共存,这也是新世纪全世界最关注的话题。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让我们的社区都变成花园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梦想。
1.2.2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理论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理论基础:
(1)福利经济学
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是增进全社会的经济福利,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关于经济福利的定义,在经济学家中普遍接受的是意大利社会学家维尔弗莱多·帕累托(VilfredoPareto)提出的,即一个人生活的改善,如不损害其他任何人,福利就提高了。
当一个人的福利如果再作进一步改善就会损害其他人的这一临界点就是帕累托最优。
也即达到福利经济学中一般假设三大社会目标,一是最大的选择自由,二是最高的经济效率,三是公平的收入分配。
(2)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于1943年提出关于人的需求结构的理论,即需求层次理论。
该理论基于两个假设:
一是人主要受到满足某种需求的欲望驱使的需求动物,人类的需要是无止境的,满足了一种之后,就会产生另一种需求。
二是人类所追求的需要具有普遍性。
并且这些需求有层次之分。
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生理需要是维持人类自身生存的基本需要,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
如衣、食、住、行、性的需要。
在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人就会产生安全需要,如避免职业病及事故,摆脱失业威胁及某些社会保障的需要。
再上一层需要,是社交的需要,如满足归属感,希望得到友爱等。
尊重需要可分为内部尊重及外部尊重。
前者指希望自己有实力,后者指对地位、威望的需求。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个人的最高需要,要求实现个人抱负,施展才能。
马斯洛认为,上述五种需要是按次序逐级上升的。
当下一级需要获得满足之后,追求上一级的需要就成为行动的动力了。
2我国回迁社区管理现状分析
2.1我国回迁社区管理的现状
2.1.1我国回迁社区的环境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很多城市规模和布局再一次表现出对城市经济发展的阻力。
于是,各地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城市也不断向郊区扩展,而市内不断面临前所未有的城中村改造任务。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村庄和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不相适应,许多管理关系不清、责任不明,使得城中村成为城市管理上的盲点,再加上城市政府缺乏合理的政策引导和适时适应有效规划,致使城中村土地利用无序,建设混乱,基础配套空缺,生活环境恶劣。
主要依靠房屋租赁谋生的村民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往往违规加建房屋,没有消防通道也无抗震设防,因此毫无安全可言。
由于在城市夸张之处政府过于急功近利,缺乏高瞻远瞩,所以城中村没有纳入统一的规划,村民建房长期处于无政府状态,普遍存在着建筑物间距小,并且基本上都没有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严重威胁着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城中村的市政设施没有统一规划,而且与城市市政管理网没有很好衔接,村内的各种管理布局零乱,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
城中村内部设施配套不健全,房屋质量不安全,周边环境脏、乱、差,房租低廉,一些流串犯、卖淫小姐等也经常在此长期定居,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这些丑恶现象的泛滥,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城市经济的繁荣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城中村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着城市化的进程,城中村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的“疮疤”,也影响了创建“卫生城市”的城市形象。
2.1.2我国回迁社区的经济现状
城中村村民的收入情况因各村的整体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大多数的村民人均年收入万元以上。
村民收入的来源有村集体分红、出租屋房租、个体经营、外出务工等几个方面,其中出租房屋是城中村村民收入来源的主要途径。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就业,由于城市住房租金较高而且管理规范,大部分外来人口选择租金较低、管理疏松并且交通方便、接近工作地的地点居住。
这些外来人口对价格低廉的出租屋需求旺盛,所以,城中村成了出租屋的主要供应者,而且形成了独特的“出租屋经济”。
2.1.3我国回迁社区的社会问题现状
主要从管理体制、人口状况以及治安状况三方面入手:
城中村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村委会为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体,各种群众组织并存的混合型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是党、政、企的高度合一,三种组织机构基本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从目前还没有进行改制的城中村来看,城中村仍然保留了原有的农村管理模式,即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保留下来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集体仍然负有保障村民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义务。
城中村中村民一般较少,大量居住于此的是外来人员,外来人口的比例相当于本村人口的5~10倍,并且人口构成情况复杂,来源广泛。
城中村村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比城市居民低,使他们很难融入附近的城市社区。
城市居民因观念文化的差异,很难认同这些村民,而村民因经济利益的驱使也很不愿意做城里人。
村民可以坐享其成,即使素质低下,也没有产生强烈的提高文化素质的紧迫感。
特殊的人口构成引发了城中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在由农村管理向城市型管理转轨的过程中,城中村的综合管理相对薄弱,同时,低质量的住宅带来的低租金和低售价,导致城中村内部居住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
2.2我国回迁社区管理的特点
2.2.1居民身份复杂
社区的人口是具有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
人群因长期聚居在同一个地方而逐渐形成了多层次、成系统的内部交往关系,群体成员因共居一地而拥有共同的归属感。
目前城市城中村改造中,从实际回迁入住社区的居民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收入低、文化程度低、低保户多、失业人员多、老年人口多、单亲家庭多等问题。
2.2.2社区矛盾聚集
由于棚户区居民中贫因人口多,加之长期生活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造成他们素质低下,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频发。
回归社区后一些人没有固定的工作,一天有手好闲,成为社区管理的不稳定因素。
另外,由长期生活在贫困的环境中,造成部分居民心理扭曲,遇事不冷静、好冲动,对社会、对政府存在抵触情绪。
另外,回迁社区内外来人员多。
回迁社区内出租房屋比比皆是,因为回迁社区的生活水平较低,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都把落脚点选择在了这里,这些人成份复杂,流动性强,他们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边缘人群。
他们和当地居民在社会活动中经常出现摩擦,造成人际关系交往的不协调和不信任,出现群体性的矛盾和冲突。
一旦心理摩擦积累多了,就演变为各种问题和矛盾,形成了恶性循环,给社区管理、治安管理带来了困难、压力,加大了回迁社区社会管理成本。
2.2.3社区基础设施落后
回迁社区跟商品房小区相比,还存在着基础设施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的问题。
一是在回迁社区建设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
回迁社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居民住房、道路交通、水电管网等硬件设施建设,对于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医院、学校、乘车站点、菜市场、银行网点等方面的建设缺乏系统的规划。
二是设施不配套。
比如,回迁社区居民中低收人群多,新建的回迁社区么有建设地下车位,给居民带来不小的麻烦,放在外面经常丢失,放在楼道里又堵塞楼道,影响居民出行。
3我国回迁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原因
3.1我国回迁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居民自治程度低
目前,城市回迁社区建设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此,市、区两级政府也就直接管理并牢牢控制着社区的组织,使社区组织带有很浓的“行政性”色彩,形成行政性社区。
特别是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存在“越位”问题,街道办事处将一些行政性、指标性、临时性工作推给社区,把社区当成自己部门的基层单位。
这就造成社区组织的角色错位,使本应具有群众性、基层性和自治性特点的社区组织事实上却承担着政府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责。
社区工作者也是更多地注意上级政府的意图和要求,而忽视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社区组织的工作内容成为“上面下达的任务”而不是“下面产生的要求”,导致社区工作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持而没有持续发展的后劲。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更是借动员社区资源为名,将其自身业务尽可能地转嫁给社区居委会承担。
尽管各市在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方面己经做出了不少努力,但收效甚微,社区管理的行政色彩仍然很浓。
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政社不分的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社区仍然承担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工作量过大,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状态,其直接后果是既未能够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社区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致使社区的自治功能难以发挥,同时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
因为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社区生活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和强迫性色彩,社区成员对社区工作者缺乏认同感,对社区缺少归属感,不能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从而造成社区管理中“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的窘况。
这种做法与社区建设的初衷相去甚远,只能说是政权建设,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
3.1.3社区管理内容有待健全
社区管理工作涵盖社区养老、再就业、环境治理、治安联防、文化娱乐、社区共建等多方面的内容。
目前,城市回迁社区管理还存在着内容不健全,服务不完善的问题。
这里仅就再就业和社区养老服务两方面展开论述。
(1)再就业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自愿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少。
失业人员有培训愿望呈现出”三多一少”现象,即:
有培训愿望的少,年龄偏大的多、文化偏低的多、女性居多;二是培训内容与需求相脱节。
开设的培训班多集中在手工编制、居家养老、营业员、家政服务等技能简单、技术含量低、市场需求少的通用技能上,出现了培训与需求相脱节的现象;三是培训时间与失业人员要求不同步。
政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大多集中在3月到9月份,而在这段时间里失业人员绝大部分在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参加培训,等他们有时间了,却早己过了培训期;四是培训后就业率低。
街道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钢性指标,只能组织那些无就业愿望的和低保人员参加培训,这些人员参加培训基本上不上岗就业。
这样做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政府投入的大部分培训经费付诸东流。
(2)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缓慢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发展,回迁社区的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大,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与中心城区社区相比还存在着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社区在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不足;二是社区医疗服务网络不健全,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仍有待完善;三是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活动内容单一。
3.2我国回迁社区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3.2.1社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改革原则要求政府将应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剥离给企业和社会,然而,有些政府部门囿于既得的权力和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没能将非政府职能彻底剥离出来;有些政府部门习惯于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不自觉地继续用非法制化、非社会化、非市场化的手段涉足社区工作;还有些政府部门担心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不能胜任某些社会工作,便有意识地干预社会组织行使社会职能。
由于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不彻底,大部分社区居民的医疗、养老、福利等关系还挂靠在工作单位,对社区的依赖程度仍然不大,严重影响到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程度的提高。
政府管理观念的滞后以及“政社分开”原则贯彻不力使得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没法理顺。
于是就出现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角色“错位”。
在体制改革、权力下放的进程中,街道办事处将居民委员会当作其下属机构的观念没有改变,因而更多地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行政性工作转移给居民委员会,而本该下放给居民委员会的部分社区管理权却没有落实。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仍然处于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执行的状态,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自然就没法实现。
社区工作者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而政府往往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不系统、不全面或过分地流于形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工作任务,但并没有明确界定街道办事处与其的职权划分,对“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明确的说明,两者在实际关系上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阻碍了居民委员会自治性的实现。
3.2.2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差
社区是社区人的社区,社区的发展离不开社区人的参与,而社区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社区人必须具有社区意识。
这里的社区人是指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只有具备了强烈的社区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并投入到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去。
然而,目前许多居民对“社区”二字还非常陌生,居民的单位意识还很强,社区意识、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社区的凝聚力还不够,居民自己对所在的社区普遍缺乏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
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或活动的积极性非常低,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也不高,根本无法达到“民主管理、民主教育、民主监督”的要求。
目前我国社区活动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最高的是老年人、弱势群体、流动人口,他们平时与社区的联系比较紧密(找工作、领取低保金、办理婚育证明及暂住登记等),他们对社区的情况比较熟悉,有时间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
通过对比我还发现,绝大多数有单位的居民更趋向于接受单位管理,对自身利益、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需求,仍然习惯求助于原来的单位,没有“社区归属感”,对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缺乏认同,具体表现在:
一是认为社区工作是应付差事,可有可无。
二是认为社区建设同自己无关,身在社区而心无社区,有了问题很少想到向社区求助。
三是认为社区是中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天地,同年轻人关系不大。
3.2.3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
目前,各地城市中家政服务发展缓慢,主要挂靠在街道服务中心名下,主要是吸纳本辖区的下岗失业的大龄妇女。
家政服务公司服务覆盖面窄,规模较小,全市家政服务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便民服务网点布局不尽合理,特别是回迁社区内的商业网点少,针对不同层次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还有待完善。
社区志愿者数量不少,但参与活动的频率不高;各类中介组织不少,但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对社区志愿者和中介组织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
4完善我国回迁社区管理的主要措施
4.1确立回迁社区管理的基本思路
(1)科学界定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责
一是科学界定各自职责。
目前,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但同时其能力作用也是有限的。
政府作为社区建设的推动主体,主要在于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培训社区管理人员、帮助社区完善必要的服务配套设施、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和整合社区资源以促进社区发展。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区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主要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拥有社区自治权和对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权,履行管理辖区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
政府应转变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改变惯用的领导、命令、控制等行政化管理手段,将应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剥离出来。
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应界定在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应回收本应由其承担的却已转移给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工作,下放一部分社会管理权给居委会。
在明确了街道、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关系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晰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的六大任务,即: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是要理顺关系。
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建立起“党委政府引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主办、社区居委会协助、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运行体制”。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关系和转换职能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难点”。
但是不转换职能,社区建设就无法深入。
因此,抚顺市政府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重心下移、权利下移、财力下移”。
但通过几年的实践,也深刻的体会到仅仅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还不够,如果都把“责”和“事”随着“权”和“费”都推给社区,社区居委会是承受不了的。
关键是要强调责、权、利的统一,需要交给社区做的事情,要搞好配套、服务;应该政府部门自己主办的事情,就要与社区沟通、协调好,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工作中帮助、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2)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区政府在社区建设与管理中起了关键作用。
如区可以成立社区办,统一负责协调全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区人大副主任兼任社区办主任由,区组织、纪检、民政、财政、劳动、就业、城管、工会、残联等部门是社区办的成员单位。
社区办统一负责本区内的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等事宜。
社区办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区办明确规定: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是为基层社区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
社区办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指导、协调、服务,帮助社区自治组织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社区自治组织具有依法协助区、街道搞好基层社会管理的义务,具有监督区、街道工作的权力。
每年,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报区财政。
各区直部门需要社区承担的工作,按月报社区办审核,并且列支相关经费交给社区办,由社区办下拨到各个社区。
(3)创新社区工作模式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解决政府行政事务过分依赖社区,导致社区自治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职能,对社区自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与居委会自治有关的决定,对社区工作进行监督;社区工作站是区政府和街道在社区的服务平台,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技、民政、就业、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社区工作站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指导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工作站人员可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面向社会择优录用,社区工作站人员职数一般应为5~11人。
(4)强化考核,建立社区工作考评奖惩机制
各地城市政府在社区建设工作中要求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到区、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考核体系之中,并且在区、街一级建立健全了社区考评机制,严格对社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办积极开展和谐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每年每个区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区要达到和谐文明社区标准。
各区还参照和谐文明社区评比标准,制定了具体的评比条件和办法,每年每个区按社区一定比例评出红旗社区。
在下一年度的社区建设过程中,市级民政部门和区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办对市、区级红旗社区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对年度评比和考核过程中,测评不合格的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4.2加强社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机制
一是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市、区、街道要定期分层次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
要围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内容,通过组织参观学习、举办培训班和聘请专家授课等形式进行专题培训,努力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健全培训制度。
市、区、街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每年分级定期轮训制度。
市、区负责社区党总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的集中培训,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5天。
其他社区干部由街道负责培训,每年轮训一遍,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三是完善培训内容。
一方面进行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社区规范化建设、社区为民服务各项工作制度内容、社区党建基本知识、社区干部政务礼仪等通用知识学习;另一方面加强城市低保、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社区党群、社区综治、社区环境、社区共建等专业技能培训。
四是创新培训方式。
除集中授课外,还要采用案例分析、参观见学、以会带训、读书演讲、函授学习等多种教育形式。
同时活化培训方式,适时组织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社区工作者论坛等活动,寓教于趣,学有所乐,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学习热情,做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授课与互动相结合,活跃培训气氛,增强培训效果。
五是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业务考试。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逐步实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区、街道要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计算机培训,不断提高其计算机应用能力。
(2)完善社区工作者考评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在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过程中,始终以居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一是采取“下评上”的方式,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者和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街道的意见,让他们成为评议和监督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是由居民评议社区工作,每年街道都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双述双评”工作,促使社区工作者树立对居民负责,为居民服务的意识。
对测评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区、街道给予奖励,对测评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劝退或罢免。
三是健全社区工作者奖惩机制。
如出台《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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