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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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文件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应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新生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了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作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末具备本法学历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师范学校学生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定,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式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奖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惩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老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的享有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各类各级学校,是指实施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规
1.张某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AB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成绩进步时受到老师的表扬和奖励。
D成绩优异时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
2.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时(ABCD
A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B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C有合格的教师。
D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3.下列属于国家基本制度的是(ABCD
A学前、初等、中等、高等的学校教育制度B九年制义务教育
C国家教育考试制度D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
4.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
场跑十圈。
D体育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
练习4次。
5.义务教育法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A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6.下列说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规定的是(BC
)
A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收取学杂费
B义务教育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C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D对违反学校管理体制的学生,学校经教育无效后,可以开除。
7.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专专科学历的公民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型是(D
)
A.幼儿园B.小学C.初级中学D.高级中学
8.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教师的权利的是(D
)
A.开展教学改革B.参与学校管理
C.要求外出进修D.雇用别人替自己代课
9.下列情形中,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行为有(ABCD
)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
班就读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
D选用未经指定的教科书
10.有关法律规定:
“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ABCD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A
)
A1986年B1990年C1993年D1996年
12.教育的赔偿主体是(D
)
A国家B学校C教师D教育行政机关
13.根据目前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初中三年级的教育是(B
)
A学前教育B义务教育C高等教育D职业教育
14.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__A_____,保障失散的适龄儿童入学。
A寄宿制B全日制C民办制D民办公助制
15.我国目前义务教育年限是____年制。
(A
)
A九B十二C六D十
16.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AB
A学费B杂费C书费D伙食费
17.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校以()
A国家建校为主B地方建校为主
C社会建校为主D企业建校为主
18.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是()
A16人B17岁B18岁D15岁
19.某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把三个成绩较差的学生除名,该校侵
犯了学生的()
A人格尊严B隐私权C受教育权
20父母离婚,有关抚养子女的问题有争议,这是应该()和具体情况而定。
A尊重子女的意愿B女方优先
C经济优先D男方优先
21.国家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有()
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C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24.义务教育实施的最底层结构是()
A县政府B县教育局C市政府D市教育局
2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
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下列符合该规定的是()
A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B不得使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中途辍学。
C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D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26.教师节是在哪一年确立的()
A1989 B1985C1993D1990
2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其内容包括()
A.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B.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并接受完
成义务教育
C.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
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D.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8.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于( )
A.2006年B.1996年C.2001年D.200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
育”在()
A.1985年B.1995年C.1986年D.2006年
30.()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的基本法,具有
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法》
31.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教育法,其内容包括()
A.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国家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
C.国家实施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
选用
D.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2.我国教育工作中提倡的“两基”指的是?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_________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__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对初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最高行政部门颁布的。
()
2.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
3.依法执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
()
4.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
()
5.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
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
6.《教师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
决住房提供方便()
7.《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工资水平()
简答题简述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层次?
(6分)
答:
(1)横向结构包括: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2)纵向结构包括:
第一层级是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是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是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是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是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是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
名词解释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基础教育。
案例分析一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
请问:
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案例分析二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
请问: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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