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飙车的检讨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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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飙车的检讨书
道路飙车的检讨书
尊敬的交警同志:
我真的知道错了,我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给您工作带来困扰与麻烦,给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我真是不应该啊。
此次道路飙车,我以120公里时速在道路飙车,造成了护栏损坏的严重后果。
我实实在在犯了大错,我悔不当初。
现如今,我遭到交警同志的查扣与拘留,我表示愿意彻底地反省错误,认清错误危害,严肃警示自己,今后决心再不道路飙车了。
第一,我愿意接受交警同志按照法律法规列出的相关惩罚,坦诚地受罚。
第二,我愿意接受由于我此次道路飙车造成的所有公共交通财务的损失。
第三,我愿意好好反省,接受这些天的拘留,接受扣留驾驶证的处罚。
此致!
parentsofthedeadpedestrianineastchina’szhejiangprovincewascompensatedformorethanonemillionyuanbyadrag-racingdriver,hubin,whohasbeenarrestedonspeedingandvehicularmanslaughterchargesinhangzhou.浙江杭州飚车案的受害者父母获得超过百万元赔款,而肇事者胡斌已因超速及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上面的报道中,drag-racing就是我们最近很关注的“飚车”,在这里是形容词形式,其名词形式为dragracing。
dragracingisacompetitioninwhichvehiclescompetetobethefirsttocrossasetfinishline,usuallyinastraightline.dragracing一般译作“直线竞速赛”,指车辆竞相加速成为第一个冲过设定终点线的比赛,此类比赛通常在直线道路上进行。
像胡斌这样把普通街道当作赛道的车手,他的行为也只能叫做“飚车”了。
他所犯下的罪行vehicularmanslaughter字面意思为“机动车杀人”,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其实,各种各样的“赛车”都可以统称为auto/carracing,据说有很多人都是开着modifiedcar参与carracing的,而那些专为比赛设计的车,即racingcar,只能为少数人服务。
我们熟知的sportscar,虽然有个“跑“字,但仍属轿车系列,只是速度超过普通轿车。
危险驾驶罪,飙车的界定
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长期以来,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纵观以往执法部门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都只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己。
上述对“飙车”处理的现状尬尴地凸现出目前对“飙车”问题在立法上的苍白无力。
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提高对这种危险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既然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己经正式入罪。
在人们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而科学地认定“飙车”这种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
为此,本文拟就“飙车”认定问题略抒己见,作一粗浅地探讨。
一、“飙车”界定及主观动机之分析
“飙车”亦作“飇车”。
一种含义为:
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
如汉朝桓驎《西王母传》记载:
“﹝西王母﹞所居宫阙……其山之下,弱水九重,洪涛万丈,非飊车羽轮不可到也。
”唐朝李白《古风》
之四记载:
“羽驾灭去影,飙车绝廻轮。
”另一种含义为:
驾车高速行驶。
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飙车”本质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
“飙车”至今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
飙车究竟是什么一种行为?
笔者粗浅认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
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
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
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
“飙车”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心理表现为逆反和冲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
受国外及港澳地区影视作品中“暴走族”、“飞车党”、警匪飞车追逐情节等的影响,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被耸恿而飙,表现英雄气概;好奇心而飙;由于现代城市的喧嚣、躁动和环境的刺激,为发泄情绪;发泄怒气或挫折感;英雄主义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报仇而飙;盲目跟从而飙等等。
综上,“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将飙车的危害行为以刑罚规制是完全必要的。
二、“飙车”主体责任年龄的认定
“飙车”者责任年龄的界定应当以年满16周岁为标准。
现行的民事法律舰范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特殊情况,年满16周岁也可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飙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极大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飙车”者的责任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而将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则更为妥当。
三、“飙车”客观方面及如何认定之思考
1、并非所有的超速驾驶行为都构成“飙车”
”超速驾驶”是相对于法定最高限速而言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机动车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因此,如果在路况良好、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毫无疑问是属于超速驾驶的行为。
但这样一种超速驾驶行为往往对于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社会危害是极其轻微的,如若要求其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不是有不公平的重大嫌疑?
2、“飙车”是否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如前所析,在路况良好、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认定为“飙车”有失公平的嫌疑。
但是如果是在路况复杂时,即使以最高限速30公里的时速行驶,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也将会是非常严重的。
由此,速度造成危险并不是绝对的,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固然是一种危险行为,但是即使没有超过最高限速,但是也并非一定不会造成危险!
因此,这里的“限度”是不是应当理解为不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且能够确保交通安全的合理行驶速度,而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法》所规定的最高限速或超过该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呢?
3、“飙车”超速限度的认定标准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
所谓“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就是指在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对“飙车”行为的认定标准。
既然是在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则只能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认定是否构成“飙车”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普通公路的最高限速是30—70公里,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不超过120公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是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为区别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但是以上述规定作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是不恰当的,而且上述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如果以上述规定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那么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公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就已经超速100%!
而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时速达到180公里,却尚未超过限速的50%!
在熙熙攘攘的城市道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180公里时速风驰电掣行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相比而言,两者的危险程度极有可能相若或者是后者高于前者。
因此,应对道路性质与条件加以区分,而不是作为适用唯一的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路况复杂的道路或者没有限速的非道路上行驶的情况,因此不应当以行驶速度作为认定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确保安全为构成“飙车”的标准,只要驾驶速度严重的扰乱了秩序或对周围车辆、人员构成严重危险,即可认定构成“飙车”行为。
四、“飙车”主观过错形式及法律责任
就交通事故而言,由于对于事故的发生决非是违章者所希望或放任的结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通常都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形式是过失。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但是,笔者认为,“飙车”应有所不同。
虽然“飙车”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念度,自信以自己娴熟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发生事故。
但是,行为人在路况较为复杂的情况下“飙车”时,必然会给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正常交通行为造成紊乱和未知的危险,甚至由此引发出交通事故的悲剧!
而对于这种危险的存在和发生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飙车”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通常理解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对此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我行我素,结果发生了法律禁止的危害后果。
以飙车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飙车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仍然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飙车,并且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应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笔者对此持赞同的态度,因为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震慑和遏制愈演愈烈的“飙车”现象,让无辜的生命不再“长歌当哭”!
单位领导同志: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巡查工作中违规超速驾车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在巡查工作中散漫自由,无视纪律而多次超速驾驶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表示深深地歉意。
并郑重地向您说一句:
对不起,我错了!
关于我此次的巡查工作中违规超速的行为,是我工作这么长时间以来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
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但在此我并不想说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我的错误。
此次我这般巡查工作中超速驾车的违规违纪行为,虽然存在一些客观方面的人情世故,加上夜间路况较好,让自己有些大意,可归根结底还是我主观方面的轻率犯下的严重错误。
此致:
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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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单位领导:
针对我不小心开车、撞倒道路护栏的事故。
我经过一番思考总结,特此,我向您做出保证:
1,从今往后,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行车安全意识,坚决遵守每一条交通法规,尤其是在启车、倒车过程中全面观察周围情况,采取稳妥行车方案,彻底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2,真诚慰问此次事故伤者,妥善处理此次事故纠纷,确保伤者身体康复。
充分吸取此次错误经验教训,以此为戒。
3,坚决反省自身行车盲目自信心理,提高自我的危机预判能力,今后势必万分小心谨慎行车。
并且以个人亲身实例告诫下属,今后开车一定要仔细、谨慎、小心!
此次错误发生,让领导为此困扰,我也感到很内疚,觉得也很对不起您。
作为一名公司的中层领导骨干,我应当以身作则。
然而此次错误,给公司内部造成负面冲击。
我难辞其咎!
今后,我必然需要加倍努力认真工作,不辜负您的关怀与厚望,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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