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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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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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副本
(一)纳税义务人1
(二)税率1
(三)征收范围与税目2
(四)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4
(五)税收优惠4
(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10
(七)征收管理11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1986-9-15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二)税率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1986-9-15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三)征收范围与税目
1.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
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35号1987-3-7
1.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
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2.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1987-3-23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字第055号1987-4-15
1.<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
如:
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
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2.<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
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87)财税地字第019号1987-9-14
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暂仍按(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50号1991-12-6
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097号1993-1-8
(四)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
1.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3.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5.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
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税收优惠
1.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2.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3.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1986-9-15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
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1.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2.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1.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部使用税。
2.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析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3.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6号1986-11-14
1.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
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86)财税地字第011号1986-11-19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第340号1986-12-1 失效
1.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1987-3-7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1987-3-23
1.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3.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07号1987-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
即:
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13号1987-7-22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1)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0号1987-9-19 失效
1.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2.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4号1990-4-24
1.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1990-8-31
1.同意北京市在从1991年起对纳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同时,对你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使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为平衡税负,其税额可与车船使用税税额一致。
2.对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及其眷属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仍应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47号1991-3-26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
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1992-10-10
根据国家原对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实行新税制以后,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不调整将面临亏损,为帮助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5号1994-4-7 失效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9号1994-12-23 失效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53号1995-8-16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56号1996-1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
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57号1997-5-13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3)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2000-7-10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097号2000-11-24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2001-2-26
1.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
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3号2002-11-22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2003-1-22
1.经国务院批准,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2003-5-20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3.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200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2003-7-3
1.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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