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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营运车辆和公务车辆的管理要求,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车辆具备营运条件和资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及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安全部,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
3.2公司安全部负责:
车辆选购、车辆建档、日常技术管理、车辆报废处理等,确保车辆技术状况正常,营运资质正常。
3.3分管生产经营的领导: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4.营运车辆管理要求
4.1运营车辆技术要求
4.1.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要求;
4.1.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1.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运营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1.4运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应符合《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6563的规定。
4.1.5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8)的要求;
4.1.6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4.1.7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规定的要求。
4.1.8车辆应配置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4.1.9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如行驶记录仪)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4.1.10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4.1.11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4.1.12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4.1.1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4.1.14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4.1.15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时应保证车门锁牢;对于运输瓶装气体的车辆,应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4.1.16运输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有有效的温控装置。
4.1.17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
4.1.18营运车辆购置前,技术部门应详细了解拟购运营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动力性、燃料消耗量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车辆类型等级,必要时选择招标采购形式。
在有条件情况下,技术部门应会同安全主管部门对拟采购运营车辆与运行线路的安全适应性匹配情况开展专项评估。
4.2营运车辆购置应执行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制度。
4.3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4.3.1公司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4.3.2公司下属各运输生产部门应配备专业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日常管理工作。
4.3.3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按实际营运车辆数量合理配备。
4.3.4运营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车辆登记管理台帐》,确保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各项资质符合经营要求,保障各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4.4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4.4.1营运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内容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车辆基本情况(信息)、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
(2)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统筹单、GPS车载终端入网登记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以上票、单、证书存档均为复印件,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即从车辆入户建档到报废销档为止的全过程管理。
车辆档案资料应适时更新,同时应录入相关计算机系统。
实现对营运车辆相关技术参数,维护、修理、检测和年度审验信息、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多项参数的查询、统计和分析。
4.4.2生产经营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应按照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实现规范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与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4.5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营运车辆随车安全设备配备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其中车辆安全设备管理部分)相关要求。
4.6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的报废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达到报废标准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或车辆转移的相关注销手续,报废车辆档案应留存2年。
5.公务车管理要求
5.1公务用车管理主控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5.2公司公务车实行专人专管、专驾,车辆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驾驶员负责。
公务用车严禁擅自转驾,特殊情况可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驾驶。
所有出车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长途(行驶总里程超过200公里)出车须填写《派车单》。
未经部门领导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停放到单位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并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5.3调派至外地出差的公务用车必须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4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的个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皆由用车人承担。
对于公车私用屡教不改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人员,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该人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给予严肃处理。
5.5各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借至外单位使用,外借车辆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派车单》。
5.6公务车驾驶人员管理参见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7公务车实行一车一档,要求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配备有关安全设备,并按时进行安全检审。
5.8公务车维护应填写《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年限到期或是安全检审需要作报废处理的,其管理参考营运车辆相关管理要求。
5.9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乘人员要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以及单位安全主管部报告,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划定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伤、亡事故,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更不得采取私了的办法进行处理。
由于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处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皆由当事人承担。
6.相关记录
车辆登记管理台帐
车辆履历表
派车单
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
车辆登记管理台帐
部门:
控制编号:
第页共页
车辆牌号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车辆技术等级
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备注
统计:
审核:
批准:
日期:
车辆履历表
控制编号:
第页共页
车牌号
车辆识别码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技术等级
驾驶人1
驾驶人2
投入运营起始
时间
车辆使用性质
危货运输
业务用车
车辆目前使用状态
在用
其它
停用
报废
附件:
车辆基本情况(信息)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税收通用完税证
资质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GPS车载终端入网登记表
车辆变更记录
技术维护情况
技术等级评定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行驶里程记录)
保险、责任事故记录、报废记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辆统筹单
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车辆报废记录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派车单
控制编号:
第页共页
驾驶员
车辆牌号
事由及乘车人数
预计用车时间段
车辆到达地点
使用人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
(车辆实际返回时间确认及备注事项)
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
控制编号:
编号:
年第号
报修单位
车辆型号
车辆号牌
报修时间
里程表读数
报修厂家
保养、检修项目
驾驶员:
年月日
报送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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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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