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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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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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得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她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得职业病危害告知就是指将工作场所得职业病危害与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得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与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就是指公司在工作场所设置得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得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与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公司将工作场所得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
4、公司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得防护标识。
5、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与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
1、公司将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与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得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得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不定期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规定得培训,了解其设置与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与掌握应当被告知得内容,识别警示标识得含意与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在明显位置应设置公告栏:
a、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b、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c、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与救援电话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d、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
(三)警示
1、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得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与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与警示线。
a、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得图形文字符号;
b、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得图形文字符号;
c、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得图形文字符号;
d、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得图形文字符号;
e、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得线带。
3、警示标识得基本形式:
a、禁止标识得基本形式就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b、警告标识得基本形式就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c、指令标识得基本形式就是兰色圆形;
d、提示标识得基本形式就是绿色正方形与长方形;
e、警示线得基本图形就是有标识色与对比色相间得带状图形。
4、在油库得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a、引起尘肺得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b、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c、生噪声得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在发油卸油区域,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得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得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维护与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得禁止标识。
7、公司所使用得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得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得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四)防护
公司在存在粉尘、噪声与其她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得工作场所设置相应得指令标识。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五)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得申报工作,加强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公司领导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得调查与申报工作,专职安全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得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与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与申报。
4、职业病危害因素得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与生产人员共同承担。
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与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种类、识别方法、生产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得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得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得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5、病危害因素申报得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
a、公司得基本情况;
b、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c、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6、公司要在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得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安监局。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与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8、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得,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c、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得,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病场所
存在职业病得场所
作业场所
危害因素
设备状态
就是否隔离
接触人数
个体防护用品
工作防护设施
发油区
苯、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噪音
全敞开
否
2
手套、工作服
油气回收
卸油区
苯、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噪音
全敞开
否
7
手套、工作服
无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七)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八)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与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专职安全员,并由专职安全员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a、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与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得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与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得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总则。
b、车间级安全教育由油库主任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油库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油库得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油库得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与典型事故得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c、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得危害因素与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得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与采用新工艺人员得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与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得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a、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b、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得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得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得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得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得工人,必须进行特殊工种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得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b、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c、凡新增或调换得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a、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b、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与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得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花名表。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得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与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主要防护设施有:
手套、防静电工作服、防嗮草帽
1、油库主任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定期对防护设施得运行与防护效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得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得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得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与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保存好检测依据、检测结果与检测结论。
5、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a、防护设施得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b、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与鉴定资料;
c、防护设施得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d、使用、检查与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6、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得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7、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得,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得,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所必须配备得,带有防护功能得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得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得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得原则。
4、由物控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得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a、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b、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与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c、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得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d、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得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得工种发给相应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e、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得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f、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油库主任报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g、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得,应视为违章作业。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得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a、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得安全性、可靠性。
b、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与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得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c、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得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得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d、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得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得已发放得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e、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f、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g、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得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得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得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得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与落实工作。
2、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得粉尘、噪声、有毒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与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得危害程度。
3、公司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得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得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得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得识别与检测工作。
7、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得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得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得,应当委托有资质得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8、公司委托具有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与评估:
a、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b、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得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c、对生产过程中得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d、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9、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得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10、检测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危害因素。
11、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与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由受检测得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12、有新、改、扩建得工程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得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得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与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与评价。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与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得落实。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得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职业健康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得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得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得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得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监卫生部门审批得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与审查批复得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卫生行政部门将委托具有资质得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护要求得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风险程度,按照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9、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卫生行政部门得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得申请材料。
10、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评审,并建立相应得“三同时”审批档案。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部门移交给设计单位与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其她规定按照国家现行得法规、标准与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得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与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得连续性与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得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得作业场所与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就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公司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与资料。
(十)职责
公司就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得要求,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得专项经费。
公司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公司选择具相应资质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身份得真实性。
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得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企业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得职业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得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得劳动者。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得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得作业。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得女职工从事对本人与胎儿、婴儿有危害得作业。
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得规定与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得检查项目与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得,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得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企业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得不适症状得;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得。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得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得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得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得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得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得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得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得职业相关得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得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得时间安排复查与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得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得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得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得,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得其她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得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得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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