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夏溪乡石笋村2组道路硬化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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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夏溪乡石笋村2组道路硬化项目
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夏溪乡石笋村2组道路硬化项目
施
工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项目业主:
屏山县夏溪乡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五月
合同协议书
屏山县夏溪乡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夏溪乡石笋村2组道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施工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5.承包人建造师: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30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董事长: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总经理:
(签字)
经办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2.发包人义务
2.7组织竣工验收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要求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
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审查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据的交工检测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承包人签交工验收证书。
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与承包人商定的日期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
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2)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
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人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
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除外)。
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验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验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细化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有以下权力:
(1)、参加交桩和组织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及时上报业主;
(2)、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
(3)、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4)、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在7天内发布开工令;
(5)、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
(6)、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7)、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格并督促承包人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8)、监理机构应建立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并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并照规定的频率开展监理独立抽检工作,并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10)、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1)、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和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13)、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业主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复)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21)、发布变更令(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25)、交工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8)、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9)、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0)、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1)、其它。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细化为:
(1)目的约定为:
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为交工验收后7日内。
(3)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四川省和宜宾市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担保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后果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课以1—10万/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保留终止中期支付或其他支付的权力,直至处理好上述劳务纠纷,恢复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为止,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建造师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雇用劳动者(不包含包工、包料或包机械,否则视为违规分包),负责对劳动者的管理,并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
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的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每个农民工要各自在银行办理工资卡,项目经理部定期通过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及时、有效、安全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将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民工花名册应报监理人备案。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依法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确定缴费金额,即以建筑项目(合同段)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合同段)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建项目(合同段)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
项目工程(合同段)总造价x项目人工费占比x1.8%(宜人社发[2017]3号)。
作为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和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承包人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局(宜宾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获取《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监理将此作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将此作为拨付开工预付款的必要条件。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提交
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其方式由承包人以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府函[2018]59号)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选人(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履约保证金提交比选人(即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则视为弃权,比选人(即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另行确定中选人;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新增)
履约担保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之日起生效,在合同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接养后退还给承包人。
4.2.3超额履约担保的储存与使用(新增)
(1)超额履约担保退还将在开工令下达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在第一次计量支付时退还20%;剩余部分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期返还。
(2)承包人的超额履约担保应由发包人专门储存。
(3)当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合同时,发包人可动用承包人履约担保另外选择新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如果该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不严格履行合同,发包人可动用该笔资金解决对发包人利益可能带来风险的有关问题。
(4)当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安全、环保、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发包人可动用或推迟支付承包人超额履约担保,以便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完成合同。
(5)发包人返还的超额履约担保只返还到承包人受发包人监管的项目经理部财务账户和帐号上。
4.3分包
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2项~第4.3.4项修改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包括专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项工程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项工程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项工程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2)专项工程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项工程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项工程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将其专项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项工程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项工程分包计划和专项工程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同意并核备。
监理人审批专项工程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按“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规定执行。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细化为:
4.6.1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业主、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3项细化为: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承包人应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建造师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所报名单委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保证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如需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撤回原委派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正,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主动缴纳2万元违约金,否则发包人在中期支付中加倍扣除;如果仍未纠正,发包人有权中止计量直到改正为止或指令缩减工程量或终止合同。
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损失。
(2)无论何种原因,更换本项目计划统计及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中的任何一人,承包人都应主动向发包人缴纳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若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所委派人员在工作中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需重新撤换时,发包人将扣除此项风险保证金。
如果所委派人员能有效履行合同。
其风险保证金应在交工证书发出后14天内退还承包人。
(3)、发包人派出的监理人对本项目部主要人员驻工程现场情况按月进行考勤,其出勤情况与经济奖惩挂钩:
a、主要人员每月在岗率不得低于75%,否则视为违约,并向承包人课以1万元/月的违约金;
b、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三人不允许同时不在岗,任何一人一月在岗时间须达到22天,任何一人一月不在岗时间超过9天,都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超出一天向承包人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任何一人一个月不在岗时间超过15天或有两次月不在岗时间超过10天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课以承包人违约金2万元。
项目部人员的出勤考核每月由监理人在当月工地例会予以公布,同时将考勤结果及按标准测算应缴纳违约金数额统计表报发包人现场代表。
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抄送财务和发包人负责计量工程师。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人要求增派人员,增加设备等的通知(指令)执行情况亦按此办理。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依据工程建设需要,有权要求增派相应人员、或增加机具设备,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增派、增加。
否则视承包人违约,按500~1000元/人天、5000~8000元/台(套)天标准课以违约金。
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得不到落实,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凡在工程建设期间被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撤回的人员,发包人将其资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其三年内不得进入宜宾市交通建设市场。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发包人的所有支付款只能拔入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2本项细化为: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本项细化为:
5.1.2承包人应按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5.1.3本项细化为: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除5.2原文,修改为: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2本项细化为: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
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
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
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人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若该批次工程主要材料或设备三次检验不合格,则可以认为整个材料不合格,监理人应拒收,情节严重业主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
若承包人不纠正履行材料(设备)的更换,则视承包人违约,课以承包人与该批次材料(设备)价格70%的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监理人所发的指令,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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