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DOC.docx
- 文档编号:2436027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9.49KB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DOC.docx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DOC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2010-04-1222:
12:
5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中国公司法网首席律师 程军
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常表现为操纵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常常被架空。
在上市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提交虚假的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侵犯社会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无法获取投资利益,甚至被欺诈。
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起增多的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和类型多样化。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公司法业务的专业律师,深感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
其并非公司立法上的概念,乃为公司法学者的理论总结。
我国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基本一致,大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①]
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公司法》第98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
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
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③]第三种观点认为:
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
[④]第四种观点认为:
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
[⑤]
笔者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在以上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中,尚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20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会计账簿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四、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从法的价值判断出发,认为从有效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权益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公司会计记录的原始凭证。
[⑥]反对说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在会计法上,会计账簿只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
因此,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
笔者赞同反对说,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
其次,从历史解释角度看,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原始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
但此次修订的《公司法》在吸取学界和实务界对股东知情权的研讨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股东财务信息知情权方面仅规定了财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
……。
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
[⑦]
再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公司法》除第34条外,第171条也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该条同时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
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可能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不过,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第34条不能作为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请求权基础,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就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首先,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第34条是授权规范,该条第2款赋予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并未否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这就好比该条第1款并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可是从未有人质疑股东享有该项权利。
公司法规范是个系统的体系,并不只是体现公司法的某条具体规则。
某条规范不能成为股东一项权利的请求基础,并不否认其他规范可以成为股东该项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主要规范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然而公司法规范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则,还包括公司法原则;公司章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明示条款,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业原则蕴含的默示条款。
根据公司法原则和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现象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
比如,原《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的判例;原《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位诉讼,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同样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该种诉讼请求的案例。
《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控制者对公司股东拒绝陈述、虚假陈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项原则,股东完全可以以该项原则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查阅公司文件,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不一而足,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从商业常识看,任何股东皆希望知悉公司运营信息,无论是控股股东,抑或中小股东。
虽然基于风险收益一致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控股股东获得更多的公司信息无可厚非,但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中小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信息同样天经地义。
因此,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也足以作为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权基础。
另外,比较《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对象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会计账簿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股份有限公司中,会计账簿却没有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知情权对象却没有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笔者认为:
虽然对于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借助公司信息披露获得较多的公司财务信息,但是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具有封闭性,一样存在公司控制者滥用控制权的可能,一样缺乏公开市场的制约。
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却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该项权利,委实欠缺正当性。
从保护股东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理念出发,《公司法》应当增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基础
股东知情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源于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法人结构。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虽然股东对公司享有多项股东权利,但是股东无法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日常经营主要由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负责,由此导致公司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公司管理层滥用受托权力,侵害股东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虽然股东可以借助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加以制约,但是,如果股东对公司状况和管理层所作所为欠缺了解,股东(大)会的该种制约只能流于形式,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此外,在股东借助股东(大)会约束公司管理层时还存在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不是一致决而是多数决。
因此,即便股东大会能够约束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也很可能只对公司大股东负责,而漠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大股东不能慎独的情形下,更是存在公司管理层与公司控股股东沆瀣一气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六、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价值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实现股东权利和投资利益的重要保障。
股东之所以投资组建公司,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公司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和终极所有者,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终极控制权。
然而,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特别是公司的少数股东,由于其意志可能无法体现于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存在利益被侵蚀的风险。
为了减少该种风险,保障投资者收益,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多项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股东了解公司状况的基础上。
只有股东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股东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质询权、建议监督权;股东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选择经营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后,才能结合市场行情决定股票的买入卖出以及决定是否长期持股。
[⑧]总之,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上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⑨]
股东知情权是监督公司控制者正当行使控制权,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东 知情权 纠纷 法律 分析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