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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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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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中国联通集团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
V200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财务部制定
1释义
2
1.1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联通集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联通A股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联通BVI
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
联通红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通运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华盛
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联通兴业
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中讯设计院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国信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系统集成公司
中国联通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移动网络公司
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宽带在线
中国联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
中融公司
中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通国际
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美国
中国联通(美国)公司
亿讯投资
亿讯投资有限公司
网通红筹
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网通国际
中国网通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
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联通时科
联通时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通新时讯
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进出口
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时空
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香港集团
中国联通(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联通香港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世纪BVI
联通世纪(BVI)有限公司
网通(BVI)
中国网通集团(BVI)有限公司
北方十省通信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XX省通信公司
号簿公司
中国电话号簿公司
中网威信
中网威信电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工程实验室
中国网通集团宽带业务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
1.2本办法列示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涉及“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
联通集团在境外的子公司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表、填报联通集团总部统一规定的会计基础信息表时,也应遵循本释义。
1.3
1.4“期末”泛指月度末、季度末、半年末、年度末。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办法中所称“期末”均指月度末。
1.5
3总则
4
2.1为统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会计科目,规范科目的核算内容、范围及规则,满足联通集团内、外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实现各级次会计报表自动统一生成,特制定本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2
2.3本会计科目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联通集团实际情况设置。
2.4
2.5本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适用于联通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并作为联通集团会计核算的强制性标准宣贯执行。
2.6
2.7为满足联通集团对外披露分部报告的需要,本办法要求对所有科目匹配专业信息。
损益类项目的分专业核算,根据联通集团分专业核算办法的规定计入相应的专业;资产负债项目的分专业核算,对能够明确区分专业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在核算时直接计入相关专业对应科目,对于无法明确区分专业的资产负债项目可以计入本法人主体某一个主要专业类别进行核算,并不得随意变更。
2.8
2.9为满足联通集团分客户群管理需要,本办法要求对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等损益类项目匹配客户群信息。
2.10
2.11各单位必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其核算规范进行核算,无权擅自更改会计科目编码、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明细级次或不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其核算规范进行核算。
各单位对于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及能够涵盖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2.12
2.13由于会计准则、公司经营业务以及内、外部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需对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或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内容进行调整时,由总部财务部统一修订并发布实施。
2.14
2.15联通集团各级单位必须向联通集团总部报送统一规定的会计基础信息表。
对于从事非电信业务的子公司所发生的非电信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在会计基础信息表中应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中,在对联通集团外报送报表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表调整。
2.16
2.17本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解释权归属联通集团总部财务部。
2.18
3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4
3.11001库存现金
3.2
3.2.1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日元等。
3.2.2
4.2.2.1公司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4.2.2.2
3.31002银行存款
3.4
3.4.1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日元等。
主要包括以下存款形式:
3.4.2
4.4.2.1活期存款:
指公司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无固定期限的存款。
4.4.2.2
4.4.2.31-3月定期存款:
指公司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3个月(含3个月)以下的定期存款。
4.4.2.4
4.4.2.5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指公司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4.4.2.6
3.4.3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3.4.4
4.4.4.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4.4.4.2
4.4.4.3资本化期间,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4.4.4.4
4.4.4.5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4.4.6
3.4.5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4.6
3.51009其他货币资金
3.6
3.6.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3.6.2
4.6.2.1银行本票存款:
指公司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4.6.2.2
4.6.2.3银行汇票存款:
指公司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4.6.2.4
4.6.2.5外埠存款:
指公司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的采购专户的款项。
4.6.2.6
4.6.2.7信用卡存款:
指公司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4.6.2.8
4.6.2.9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指公司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4.6.2.10
4.6.2.11存出投资款:
指公司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
4.6.2.12
3.7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3.8
3.8.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公开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以短期持有出售获利为目的,能够随时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8.2
4.8.2.1成本:
指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总价款,扣除交易费用以及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利息”,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应收股利”。
4.8.2.2
4.8.2.3公允价值变动:
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8.2.4
3.8.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
3.8.4
3.8.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8.6
3.91111应收票据
3.10
3.10.1本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按3个月(含3个月)到期票据和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到期票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3.10.2
3.10.3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或”短期借款”科目(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3.10.4
3.10.5公司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3.10.6
3.111121应收股利
3.12
3.12.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包括初始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上述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公司应享有的份额。
3.12.2
4.12.2.1权益法下对居民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从居民企业能够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4.12.2.2
3.131122应收利息
3.14
3.14.1本科目核算公司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分期付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等而应收取的利息。
3.14.2
4.14.2.1银行存款利息:
指公司因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应收取的资金利息。
4.14.2.2
4.14.2.3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利息:
指公司因购买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而产生的利息,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总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和持有期间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4.14.2.4
4.14.2.5分期付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
指公司因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持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而产生的利息,包括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总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及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4.14.2.6
3.14.3分期付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利息:
比照“分期付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有关规定核算。
3.14.4
3.151131应收账款
3.16
3.16.1本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通信商品、提供通信服务、出租通信电路及网元、代办业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3.16.2
4.16.2.1用户通信服务费:
指公司应收记账用户的通信服务费。
4.16.2.2
4.16.2.2.1计费系统内欠费:
指纳入公司综合计费系统的用户通信服务费。
每月应将本科目财务账面数据和综合计费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调整会业差异。
4.16.2.2.2
4.16.2.2.3计费系统外欠费:
指未纳入公司综合计费系统的用户通信服务费。
公司应及时清理系统外欠费,通过系统支撑或规范操作将系统外欠费纳入到计费系统中。
4.16.2.2.4
4.16.2.2.5收入截止期调整:
公司在期末结账时,应对本期计费系统未出单计费收入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与上期计算的未出单计费收入的差额计入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应为公司计算的当期计费系统未出单计费收入。
原则上该科目的核算对象仅限总部部分国际业务。
4.16.2.2.6
4.16.2.3ICT款:
指公司为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提供ICT服务而应收取的款项。
4.16.2.4
4.16.2.5网络租赁费:
指联通集团内部新时空向联通运营出租网络资产而应收取的租赁费。
4.16.2.6
4.16.2.7房屋建筑物等非通信设施租赁费:
指公司为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提供除通信设施外的房屋建筑物、其他设施的租赁服务而应收取的租赁费。
4.16.2.8
4.16.2.9通信终端款:
指公司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包括用户)销售手机、无线上网卡、数据终端等通信终端而应收取的款项。
4.16.2.10
4.16.2.11卡制作及设计费:
指公司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包括用户)销售SIM卡、USIM卡等手机识别卡及充值缴费卡、电话卡等有价电信卡而应收取的卡制作及设计费。
联通兴业向联通集团内部其他单位销售手机识别卡或有价电信卡所应收取的制卡费在本科目核算。
4.16.2.12
4.16.2.13网间结算款:
指按网间结算规则公司应收非关联电信运营商使用本公司通信网络的结算收入或者公司应付非关联电信运营商使用其通信网络的结算支出。
结算收入大于结算支出的应收差额在本科目核算,结算收入小于结算支出的应付差额在“应付账款—网间结算款“科目核算。
对同一电信运营商既有应收账款又有应付账款的,在报表项目中应按其结算净额及结算方向在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中列示。
4.16.2.14
4.16.2.15业务流程外包结算款:
指公司为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提供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
新国信向联通集团内部其他单位提供10010客户服务而应收取的款项在本科目核算。
中融公司对外提供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而应收取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4.16.2.16
4.16.2.17合作业务分成款:
指公司与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而应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收取的服务分成款。
4.16.2.18
4.16.2.19代办单位营业款:
指公司因代办单位代办、代理本公司向用户收取营业款,包括:
话费、卡款、销售终端款等。
经销商、代理商等单位汇、解还未到达公司账户的营业资金在本科目核算;公司同所属单位之间或上下级之间的未达汇、解营业款项,包括收取各级自有营业网点的未达汇、解款项在“营业款结算“科目核算。
4.16.2.20
4.16.2.21技术、代维等服务费:
指公司为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提供技术、代维等服务而应收取的款项。
中讯设计院向联通集团内外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提供网络设计咨询服务应收取的咨询设计费及移动网络公司向联通集团内外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提供代维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均在本科目核算。
4.16.2.22
4.16.2.23代理费:
指公司为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提供代办业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
4.16.2.24
3.171132营业款结算
3.18
3.18.1本科目核算公司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项。
3.18.2
3.18.3本科目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并要定期核对。
3.18.4
3.18.5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在编制报表时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反映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尚未上交财务部门的营业款。
3.18.6
3.191133其他应收款
3.20
3.20.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包括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公司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3.20.2
4.20.2.1押金及保证金:
指公司支付给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的抵押和保证性质的款项。
联通集团内各有关单位委托联通进出口代理采购进口电信设备支付的关税保证金在本科目核算。
4.20.2.2
4.20.2.3代垫款:
指公司因替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临时垫付各种费用而应向其索回的款项。
一般情况下,代垫款均有实际的经济业务为前提,并且由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
联通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临时垫付的工程资金和运营资金等在本科目核算。
4.20.2.4
4.20.2.5暂付款:
指公司因委托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代为办理业务而暂时向其支付的款项,属暂存款性质。
本科目核算内容需以委托代办业务为前提。
联通集团内各有关单位委托联通进出口代理采购电信设备而暂时支付的项目设备款和相关的设备杂费在本科目核算。
4.20.2.6
4.20.2.7备用金:
指公司因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产生的应收款项,如县级营业机构备用金、退费备用金等。
4.20.2.8
4.20.2.9员工借款:
指公司替员工垫付的各种款项或员工向公司的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等。
4.20.2.10
4.20.2.11赔款或罚款:
指公司应向其他公司(含保险公司)或个人收取的合同违约金、业务赔款或罚款等。
4.20.2.12
4.20.2.13关联公司之间借款:
指联通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经济业务作为依托的相互间单纯的资金拆解或借款转贷,一般为境外关联公司与境内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业务。
关联公司之间通过金融机构形成的委托贷款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4.20.2.14
4.20.2.15政府补助:
指公司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并确定能够收到的政府补贴款,如以销售量为基础核定的政策性补贴等,按未来确定能够收到的补助金额计入本科目。
4.20.2.16
3.211141坏账准备
3.22
3.22.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及“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3.22.2
4.22.2.1提取增加:
指公司预计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时计提增加的坏账准备金额或由于应收款项收回等原因导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减少而冲回的坏账准备金额,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4.22.2.2
4.22.2.3收回核销增加:
指公司原已核销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收回时,转回原已核销的坏账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22.2.4
4.22.2.5核销减少:
指公司原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经公司内部流程批准核销时,对于该应收款项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财务账面进行核销的金额。
“核销减少”的金额应为经公司内部流程,经公司内部有权部门批准后核销的金额,而非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金额。
“核销减少”的金额应当大于或等于经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其批准核销的金额;公司应当在履行内部批准手续后,将批准核销的金额计入本科目;待税务机关批准核销后,按批准的金额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减。
4.22.2.6
4.22.2.7出售应收款项减少:
指公司将账面应收款项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附追索权),同时相应转出所出售的应收款项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出售应收款项,仅指公司将应收款项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且不附追索权的经济业务;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追收欠款不属于应收款项出售,应为代理收款业务。
4.22.2.8
4.22.2.9其他变动:
指公司除以上项目外的引起本科目发生变动的其他事项。
4.22.2.10
3.22.3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与“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科目的平衡关系为:
“提取增加”-“出售应收款项减少”=“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3.22.4
3.231151预付账款
3.24
3.24.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3.24.2
3.24.3预付账款根据是否分期摊销设置“待摊性质“和“非待摊性质“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预付账款,通过“待摊性质“明细科目核算并按受益期分期结转成本费用。
3.24.4
4.24.4.1材料款:
指公司因采购材料而按采购合同规定向供货方预付的购货款项。
4.24.4.2
4.24.4.3财产保险费:
指公司因财产(除车辆外)保险而按保险合同规定预付的财产保险款项。
4.24.4.4
4.24.4.5车辆保险费:
指公司因车辆保险而按保险合同规定预付的车辆保险款项。
4.24.4.6
4.24.4.7频率占用费:
指公司因频率占用事项向电信管理部门预付的频率占用款项。
4.24.4.8
4.24.4.9电路及网络租赁费:
指公司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租赁电路及网络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电路及网络租赁费。
联通运营向新时空租赁电信资产而预付的租赁费在本科目核算。
4.24.4.10
4.24.4.11房屋、建筑物租赁费:
指公司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租赁房屋建筑物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房屋、建筑物租赁费。
4.24.4.12
4.24.4.13其他租赁费:
指公司向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租赁电路、网络、房屋及建筑物外的其他资产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租赁费。
4.24.4.14
4.24.4.15通信终端款:
指公司按通信终端采购合同向供货方支付的预付款。
4.24.4.16
4.24.4.17卡设计及制作费:
指公司按手机识别卡或有价电信卡采购合同向供货方预付的卡设计及制作费。
4.24.4.18
4.24.4.19代理费:
指公司因委托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代办业务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代理费。
4.24.4.20
4.24.4.21修理及运行维护费:
指公司接受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的修理及运行维护服务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4.24.4.22
4.24.4.23广告宣传费:
指公司因在报纸、电视等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而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公司一次支付未来多期的广告宣传费,支付时计入本科目,当实际发布时,分期由本科目转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4.24.4.24
4.24.4.25水电取暖费:
指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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