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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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100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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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犇旺肉牛养殖专业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述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对这种组织形式名称的表述不尽统一,《农业法》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和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部的一系列文件中也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无论在名称上如何表述,其内涵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我市统一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表述。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哪几类?
(1)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为:
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2)按照经营产业划分为: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3)按照服务内容划分为:
产加销综合服务、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4)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划分为:
已登记注册(工商、民政部门)和未登记注册的。
(5)按照设立人身份划分为:
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6)按照组织特征划分为:
企业带动型、农户联合型、专业协会型、专业协会型、产品购销型五个类型。
3、什么是基层专业合作组织?
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4、什么是专业联合组织?
指由3个以上基层专业合作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专业联合组织。
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5、什么是专业合作社?
指组织名称为合作社的基层专业合作组织。
它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
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全国约占合作组织总数的10%,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多的东部地区。
6、什么是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助合作和服务的开放性、民间性的社团组织。
这类组织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成员间的利益联系比较松散,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政府资助、部门或个人的捐助。
7、什么是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种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为主要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形式,主要由相关企业、服务机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组成。
8、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有哪些区别?
(1)成员组成不同。
专业协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行业协会的成员以企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团体会员为主体。
(2)职能不同。
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具有行业协调职能,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
(3)区域范围不同。
专业协会多在县、乡、村范围内组建;行业协会多在地市以上范围内组建。
9、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广泛的联系,发展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良性依存关系。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指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得出的两种经济形式。
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在所有权不变基础上的共同使用。
(2)职能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如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经营性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职能,比如,家庭经营需要共同解决的购买、销售、加工环节的事情,以及资金、技术、信息等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4)分配方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主要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分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安照股份、投资额或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5)形成的基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自愿不是它的特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6)覆盖的范围不同。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的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都是经济组织,都要开展经营活动,讲求经济效益,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1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
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组织的区别主要都是:
(1)组织目标、本质不同;
(2)出资金额不同;(3)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及直接劳动者的统一程度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主要按资本分配,而合作组织除按劳动分配外,主要按交易量分配。
不管是合伙制、股份制,还是其他企业形式,都具有企业的共同特点。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其目的都是为了赢利,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本质是资本营运;而合作组织的目的主要是降低社员的交易费用,它是非赢利组织,虽要运作企业,但仅作为手段,其本质是交易的联合,这与企业有本质区别。
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有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协会型的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一样不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
1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什么区别?
一是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团体,不承担经济责任,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二是一般群众性社团组织对内对外都不追求盈利,合作是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在成员内部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是要讲效益、追求盈利。
15、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意义上股份制企业的区别表现为四个方面:
(1)经营目标不同。
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的双重目标。
(2)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形式不同。
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募集股本形成企业的资产,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专业合作组织所形成的企业财产承认其所有权不变,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
(3)管理原则不同。
股份制企业一般对股东入股多少没有限制,股票可以买卖或转让,但不能退股,按掌握股份的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实行一股一票的管理原则;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对成员入股的多少有限制(高限和低限),各成员拥有股份的数量差别不大,股份只是入社的条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买卖,但可以退股,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则(在国外新一代合作社有与持股份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
(4)分配原则不同。
股份制企业实行按股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安照股份、投资额或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16、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科技部门的关系是什么?
这种关系实际上是指导与被指导,互为支持的关系。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争取科技部门的支持,主动承担技术推广的中介和组织任务,建立科研开发、示范基地,聘请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及科技知识、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骨干作用。
17、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这和民办原则并不矛盾,这种扶持与引导需要把握住几点:
(l)政府要制订必要的适度干预与扶持政策,予以正确引导;
(2)政府部门切不可包办代替,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成官办的组织;(3)当地政府领导不要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担任实职;(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或任职;(5)充分尊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平调”,不能加重其负担;(6)绝不能一哄而起。
18、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无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其都具有以下相同特征:
1、民办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自发、自愿基础上组建的。
不是任何力量推动的结果。
早在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对此就作了明确表述:
专业合作组织不应该是官办的,而应该是农民自己的,它的主体是农民,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办或民办官助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组织原则。
2.专业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民专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只围绕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开展服务,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服务的内容有技术推广、信息传播,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服务项目既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
3.开放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了乡村社区的区域限制,不仅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吸收其他社区的农民,不同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实行联合、合并。
4、灵活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灵活性,体现在组织制度、经营决策、合作内容、合作范围等方面。
在组织制度上,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灵活的聚散机制,其成员宜合则合、宜散则散,聚散时间可长可短。
在组织形式上,不拘泥于一种模式,可以形式多样、类型各异,层次可高可低,规模可大可小,既可常年经营、也可季节经营。
在合作内容和范围上,既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环节上的合作,也可以是全过程的系列合作;既可以是单项的合作,也可以是综合的合作。
5、合作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合作经济性质,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合作制产权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合作制原则建立了二重产权结构,即专业合作组织有法人产权,会员有个人股权。
每一个会员都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合作组织无权干涉其成员的独立经营活动。
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由成员投资构成,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处理自己投入到合作组织的那部分产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产权的使用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自主权。
(2)自愿加入退出的原则。
农民作为独立经营者,有愿意参加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有参加不同专业合作组织或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
凡生产专业合作组织所经营的产品,或者愿意接受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愿意遵守专业合作组织章程的农民,经申请,缴纳一定会费或投入一定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一员。
同样,经过办理一定手续后,会员可以带着自己的股金退出专业合作组织。
(3)一人一票制为主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重大问题都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一般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原则。
股份制合作社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为主,对投入股金较多的单个成员应当限制其票数。
(4)限制股金分红的原则。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成员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不是为了盈利。
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股金,而是为了利用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
一般来说,会员交纳的会费不计任何报酬,只是用来补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的一些开支;股金可以取得一定的股息,但股息率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或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5)盈利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在纳税、分配股息和留取一部分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按会员当年与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交往易进行分配,交往量多的多分、交往量少的少分。
(6)以对内服务为主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组织的成员。
在满足本组织成员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合作组织也可以对非成员开展服务。
19、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组织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具体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闯建起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共同闯市场,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转到二、三产业,逐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中介功能
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公司、大企业、大市场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
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序列,也无能力进入大市场参与销售农产品的竞争。
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
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
无论公司、企业,还是农户,作为产业链的两端,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对接,使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
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即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
实现由组织、中介到经济实体的转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对增强合作组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成员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服务功能
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是扎在农民这块土壤中的,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2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1)对农民的作用
一是降低生产成本。
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付的消耗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
二是降低交易费用。
农民买卖农产品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
如果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
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三是提高农民谈判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的强弱与组织化程度呈正相关。
分散的小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进入市场时,很难获得与交易对手平等的谈判地位,极易成为中间商的盘剥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可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四是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首先,降低市场风险。
其次,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三,减少技术风险。
五是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
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注册申请一个品牌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但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就可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统一技术标准,创造出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六是提高农民素质。
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农民可以在科技应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直接锻炼,从而提高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2)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作用
一是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
可以通过促进专业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基地。
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龙头企业更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与分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
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促进。
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某种制衡作用,也担负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部分公益职责,可以在许多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对政府的作用
一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协助落实。
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手段将集中在“绿箱”和“黄箱”政策方面,而这些政策的落实依靠传统的行政渠道,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落实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
特别是对特定行业的扶持政策,通过由从事该行业的农民组成的合作组织来实施,必将是最有效率的途径。
财政部办公厅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3〕91号)文件指出:
“国外经验表明,从立法、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合作教育和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中介服务性组织的发展,对发挥政府在农村和农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农业经营单位和农民家庭数量庞大且分散,政府难以面对一家一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质上就是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并为国家财政支农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和桥梁。
”
二是反映农民意愿。
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
同时,也可以及时得到政府发布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提高政府对农业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际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也是一个极具份量的筹码。
2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都是以物流和信息流这两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物流主要是指因物质流动而发生的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购进和农产品的销售;信息流是指伴随物质交换而发生的各种市场信息的传递。
根据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的物流和信息流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1)初级模式。
初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会员建立在共同技术、信息服务基础之上的协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合作组织或联合体,一般不具备经济实体,通常称之为农民专业协会,如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等。
初级模式的合作组织,一般地组织与成员之间不存在物质交换关系,只有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聘请专家、技术能手为成员讲课等;同时,合作组织与外界也发生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利用组织获得的市场信息引导成员安排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但成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都是通过市场独立进行的。
(2)中级模式。
中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主要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增加了生产资料的供应合作。
中级模式的合作组织在组织与会员之间,除了保留原有的信息交流关系外,增加了物质交换关系,即成员通过合作组织在市场上统一购买生产资料。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其成员各自都有应对市场的一面,即合作组织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成员要通过市场来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
(3)高级模式。
高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一体化的服务组织,它围绕着农民的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是随着农村专业化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发展起来的,通常称为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模式的专业合作组织除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外,最主要的是实现了农产品销售合作,并兴办了农产品加工、运输和仓储等实体。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实现了信息和物质的双重交流关系,即成员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生产资料的购进、还是生产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合作组织进行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明显加深。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22、当前组建合作组织已具备哪些条件?
(1)农民自主经营和自有生产性资产存在是前提条件。
合作组织是个体劳动者联合自主活动。
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又有了自有生产性资产,从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农民自有资产的增加,就会产生发展合作经济的要求,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基础条件。
(2)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必然条件。
①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
农民如果仍以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角色出现在市场,处境将十分不利。
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个体农民的分散、自由与利益取向,以及他们对市场规范缺乏认识,对市场行为缺乏深入体验,都有碍于市场规则的确立和实施。
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扶助弱势、一人一票、利润返还”。
因此,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3)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是推动条件。
政府管理经济由全面管理转变为重点宏观管理,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
政府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同样需要一个输出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合作组织。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合作组织发展,一是从法律上支持,全国人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即将出台;二是项目项资金支持,财政部、农业部都给予了项目支持;三是优惠政策:
农业部制发了扶持政策;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在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水、用电、用地、注册登记等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4)实施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合作组织基础条件。
实施产业化经营的模式较多,有“公司加农户”、“农户加基地”、“农户加专业市场”等。
经过比较分析,实践证明,比较适应目前各方经济利益的还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5)全面建设新农村是环境条件。
新农村需要与之相适应新组织,今后“三农”的重点是全面推动和实施新农村建设,已形成大的气候和环境,包括农村建立合作组织的各种制度创新是全面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6)有一批能干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是关键条件。
有一批活跃在农村的重专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这些人,有的有精湛的技术、有的懂经营、会管理,是农民推崇的“土专家”、能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合作事业,热心为农民服务,在农民中有一定威望,在实践中探索着合作之路,成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
这是发展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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