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重点.docx
- 文档编号:24357460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84
- 大小:86.88KB
考研经济法重点.docx
《考研经济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研经济法重点.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
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
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
袁立小主用对方法
国际经济法:
袁立二主用对方法
袁:
渊源
立:
独立地位
主:
法律关系主体
用:
作用
对:
调整对象
方法:
调整方法
主:
创制主体
★经济法属于公法
1.公私法划分标准:
对象论(调整对象)
2.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附:
法律体系: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
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定义
由同一行业或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以促进【行业】或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济法理念
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Ø概念:
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Ø内容: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实质渊源:
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
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附:
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设立经济审判机构
1.必要性:
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同性质特点;案件数量多,专门化水平,效率质量
2.方案:
设立两个审判机构,分别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1)在法院设立一个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庭: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实践中新出现的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2)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在上述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二庭或刑三庭中设一个审判组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
★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形式
定义:
违反经济法义务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
形式:
1.经济责任(违反法律义务引起的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补偿性经济责任(弥补、赔偿)
惩罚性经济责任(惩戒、处罚)
2.非经济责任:
行为责任:
必须为或不为)
信誉责任:
信用、声誉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资格减免责任:
限制、取消从事相关活动的身份)
人身责任:
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市场监管法
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的定义
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
★市场准入的分类
1.国际/内
2.贸易/投资/服务
3.一般/特殊
4.经济性/社会性/垄断市场准入
经济性:
自然垄断和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
社会性:
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进行调解,确保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垄断:
进入处于经济垄断状态的市场
★市场退出
已经进入市场的主体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开市场
★企业设立的法律后果
1.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取得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
4.企业设立行为完成并取得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后,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载体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业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有公司住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生产知名围巾才能运输“
1.生:
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
2.产: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3.知: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4.名:
有自己的名称
5.围: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巾: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7.才能运输:
有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必须具有申请人身份
3.必须具有经营者住所
4.必须具有经营场所
5.必须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公司终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的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外资企业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不可抗力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破产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条件
Ø登记机关的原因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Ø个体工商户的原因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工商户登记的
2.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3.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4.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竞争法
一、竞争与竞争法
二、反垄断法
1.垄断的概念
2.垄断协议:
种类、除外适用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Ø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Ø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4.经营者集中:
情形、可不申报的情形、审查因素、弊端
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2.表现形式
★竞争的定义
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竞争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理论:
在保护市场机制活力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规制竞争】,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协调
★竞争的作用
1.优化市场结构:
通过市场行为的调节来实现,有效竞争、自由竞争直接关系市场结构的优良
2.优化资源配置:
优胜劣汰,提高资源利用率
3.推动技术革新:
以争取优势地位
4.调解社会分配:
利益的流动,利益集中于优胜者,促进竞争者改变竞争策略,最终影响社会分配格局
5.促进消费者福利:
选择机会多
★竞争关系
1.具有利害关系的平等经营者之间
2.同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3.以竞争为手段,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竞争法的概念
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作用
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为
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定义
包括:
“元宵廉价新娘”
(1)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
(2)联合抵制交易
(3)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2.纵向垄断协议:
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中共新增外环”
1.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2.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4.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6.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本县首富公爵很差”
本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县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首富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公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爵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差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缺乏保证,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弊端
大大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大大提高,产生“阻却竞争”效应,对民主社会的基本秩序可能造成消极影响
★可以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抽象与具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抽象: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具体:
仅针对特定市场主体或仅实施特定行为,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不重复关门娶妻”
不重复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关
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门娶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妻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规定分段漂流”
规
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定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分
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段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漂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流
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被调查经营者的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制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违法性: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行为的危害性:
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秘密抵制传销集会”
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抵—诋毁
2.诋毁商誉
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制—标志
3.欺骗性标志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传—宣传
4.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销—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集—排挤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会—贿赂
7.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
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定义
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原则1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监督批评权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权
4.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知悉真情权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原则1
7.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依法求偿权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公平交易权
9.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获得尊重权
★违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
1.欺诈:
(1)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50万元以下:
(1)违反经营者的义务
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Ø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Ø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Ø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违反生产、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Ø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Ø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其他
Ø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验结果的
Ø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
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特定要求
4.不作为义务
★缺陷的含义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瑕疵和缺陷
瑕疵
缺陷
1.程度
2.可否接受
已知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接受
原则上不可接受
3.向谁索赔
直接向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
4.赔偿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5.诉讼时效
1年
2年
★产品瑕疵责任
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可追偿)
★产品缺陷责任
Ø生产者
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Ø销售者
1.销售者过错
2.过错推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考研 经济法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