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津市市财政局.docx
- 文档编号:24355893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1.80MB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津市市财政局.docx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津市市财政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津市市财政局.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津市市财政局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2)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式样见附件-3)两类。
第八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一式六联。
格式一(见附件-1)第一联:
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
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
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见附件-2)仅限于收取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
第一联:
缴讫证;第二联:
收据联;第三联:
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四联:
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五联:
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传票;第六联:
执收单位留存。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以上规定用途使用,但在执收单位集中汇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非税收入款项时,第一联不作收据,由开票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以格式一进行说明)适用于:
缴款义务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取款项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非税收入款项;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九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根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
其中“非税收入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车辆通行费定额收据按收费标准,另行设置)。
“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由省财政厅根据某项非税收入的特殊性设置。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和各联次用途按所附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说明执行。
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授权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见附件-4)。
非税收入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采购周期一般为2-3年。
除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即实行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报。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
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凭《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
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
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
个别用量大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的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
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印制、购领、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
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
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必须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按规定实行无偿供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字[1999]2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字[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样),附件—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票样)见《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
]
附件—3
(1)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100份,订左封右,采用60g专用防伪水印纸并套印底纹,收据联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定额收据,分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7种面额;联次为单张两联,左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右联为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
3、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执收单位现场依法收取小额非税收入(收费基金、罚款等)时使用。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
(2)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交被扣人联(黑色);第二联为存入案卷联(蓝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第四联为交财政联(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棕色)。
3、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执收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时扣留、封存涉案物资时向当事人开具。
4、执收单位暂时扣留、封存的物资结案后依法没收的,应在本收据“处理情况”栏内记录并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
5、执收单位暂时扣留、封存的物资,结案后依法应返还当事人的,应在本收据“处理情况”栏内记录。
附件—3(3)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第二联为存入案卷联(蓝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第四联为交财政联(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棕色)。
3、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执收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时向当事人开具。
4、执收单位暂时扣留、封存的物资,结案时依法没收的,应向被没收人开具本收据,并填写“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号码,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本收据上。
5、没收的物资形成变价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4)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记账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三联为存入案卷联(蓝色)附案备查;第四联为交财政联(红色),由执收单位交财政确认非税收入;第五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执收单位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等款项后,在依法确认为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不得使用本收据直接收款。
附件—3(5)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90×50mm,每本100份,订左封右,采用60g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套印底纹(其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为蓝色底纹,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票为绿色底纹),收据联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省统贷统还的普通道路桥梁通行费收据联加印“统贷”字样。
2、本收据为定额收据,其面额根据需要确定。
联次为单张三联:
左联为存根联,由收费站留存备查;中联为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右联为验票联,供收费站人员查验,付款人自行撕下无效。
3、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桥梁收费站,在规定的收费(还贷)期内,对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时使用。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代理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6)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为单联电脑票据,成品规格102×80mm,采用60g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其中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票套印底纹),本票只设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
2、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桥梁收费站在规定的收费(还贷)期内,对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时使用。
3、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7)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为单联滚筒式电脑票据,成品规格80×65mm,采用80g铜板纸印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同时套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本票只设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
2、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所属收费站在规定的收费(还贷)期内,对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时使用。
3、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此票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
附件—3(8)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方收执;第二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三联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收取单位或个人按月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9)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缴讫证为公路专用水印无碳压感纸,缴讫证正面套印“湖南省交通厅交通规费凭证专用章”,反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案等;收据联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缴讫证(黑色),随车携带以备稽查;第二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三联为报查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供收取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时使用。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0)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分为手工票据和电脑票据两种,手工票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电脑票据成品规格为190×93mm;均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第四联缴讫证背面印公路专用徽标,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四联为缴讫证(黑色),随车携带以备稽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对营运车辆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滞纳金以及补征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运输管理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1)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分为手工票据和电脑票据两种,手工票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电脑票据成品规格为190×93mm,均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方收执;第二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对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2)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报省销号联(红色),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处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五联为缴讫证(黑色),背面印缴讫证有关内容,随船携带以备稽查。
3、本收据使用范围:
用于按月按定额征收本港籍船舶航道养护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3)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报省销号联(红色),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处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五联为缴讫证(黑色),背面印缴讫证有关内容,随船携带以备稽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征收从我省起运的外省籍船舶的当航次航道养护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4)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报省销号联(红色),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处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证明联(蓝色),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对航道养护费的查漏补征和收取滞纳金。
非船籍港补征的航道养护费和加征的滞纳金不得抵减应在船藉港缴纳的航道养护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5)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随船备查联(蓝色),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报省销号联(红色),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处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五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按次计征船舶进、出港港务费。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6)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说明:
1、本收据成品规格175×93mm,每本20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专用防伪水印纸,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2、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报省销号联(红色),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处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帐联(绿色),由执收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棕色),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五联为载货船舶备查联(黑色),背面印缴讫证有关内容,随船携带以备稽查。
3、本收据适用范围:
用于征收进、出口货物港务费以及停泊费、岸线使用费等。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17)
湖南省非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 津市市财政局 湖南省 税收 票据 管理办法 doc 津市市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