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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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
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
“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的文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质[1996]111号《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工完毕。
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自受电电源→高压启动/备用用变压器→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
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
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3.0.7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程质监站确认已具备正式监检条件。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试运指挥部已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2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
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底;
4.1.1.4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
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
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
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已调试合格;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批准;
4.1.1.9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4.1.1.11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
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
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
相应厂用电系统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4.1.3.4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
各会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子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范;
4.1.3.6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规范,管理闭环;
4.1.4.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和工程实际情况;
4.1.4.9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
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1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特殊工程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3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行为;
4.1.4.14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4.1.5.2调试总工程师已到位工作。
电气和热控专业的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3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
4.1.5.4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证规范;DCS相应的控制功能已调试合格;
4.1.5.5各种试验报告内容准确、规范,齐全;
4.1.5.6出主体调试单位负责纳总,出制造厂自行调试项目或分包调试项目的调试工作进度满足厂用受电要求,调试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1.6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
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制订完成;
4.1.6.3厂用电系统受电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并已出版;
4.1.6.4电器设备运行操作所需的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其安全性能和精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1.6.5计划受电的设备和系统与老厂运行中的和正在施工中的设备、系统的隔绝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设备的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示准确、齐全。
设备运行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
4.1.6.7相关的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准备完毕。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
4.2.3制造厂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文件;
4.2.4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4.2.5设备安装记录、调整试验报告、安装和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及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签证;
4.2.6继电保护定值单及调试报告;
4.2.7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4.2.8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
4.2.9硬母线焊工资格证件和焊接质量检验报告、记录;
4.2.10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2.11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报告和检查记录。
4.3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3.1各项电气试验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下简称“交接试验标准”)和制造厂的技术标准;
4.3.2各带电安全净距符合规范要求;
4.3.3变压器
外观完整、无缺损,油漆完好。
相色正确、醒目;
干式变压器绕组绝缘良好,符合规定标准;
油浸变压器各密封部位无渗油。
储油柜和充油套管油位正常;
运输、保管记录、安装记录、器身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干燥记录、绝缘油分析试验报告和真空注油工作记录均完整、准确。
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冷却系统安装、分部试运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设计规定。
消防设施及喷水试验合格,已经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灭火器材布设符合规定;
非电量保护系统试验合格,报告完整。
传动试验准确、记录完整;
瓷套管的外绝缘和密封良好;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绝缘油质色谱跟踪试验结果符合“交按试验标准”规定。
4.3.4断路器外绝缘和密封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主回路的导电电阻和主绝缘(绝缘拉焊)的绝缘电阻值符合规定要求;
分、合闸时间、速度、同期性等符合规定;SF6气体压力、泄漏率、微水量符合规定;
操作机构动作准确、可靠;分、合闸动作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4.3.5隔离开关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和分闸时触头的打开角度或距离以及触头压力等技术指标,均符合制造厂规定。
程控锁已投入使用;
4.3.6各种盘柜安装牢固、接地可靠,盘柜内的电气元件齐全、完好。
手车式配电柜和抽屉式配电柜开关,推入、拉出灵活无卡阻,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闭锁可靠,照明齐全、良好。
盘柜防火封堵良好,手车式配电柜五防功能齐全、有效,接地刀位置准确、接触良好、传动记录齐全、完整;
4.3.7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的各项试验合格。
避雷器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指示正确;
4.3.8互感器的外部绝缘完好无损,密封性能良好。
绝缘介质品质合格,油位或气压正常。
各项试验合格;
4.3.9软母线线垂弧、相间和对地距离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软母线的压接质量和硬母线的焊接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4.3.10各类电缆规格符合设计,排列整齐、弯曲和固定符合规定。
电缆标牌齐全、正确、字迹清晰;直埋电缆路径标识准确;电缆沟道或电缆夹层内无杂物、积水,照明、通讯、排水设施符合设计;电缆的防火、阻燃措施符合设计,封堵严密;
4.3.11二次回路接线正确、可靠。
标识牌齐全,字迹清晰、持久,系挂整齐,绝缘可靠、无损伤,回路试验正确,音响、灯光信号正确;
4.3.12蓄电池室建筑工程及辅助设施全部完成,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蓄电池极性标识正确,外壳清洁,绝缘良好,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合格、记录完整、准确;
4.3.13各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调试符合要求,动作试验正确,信号正确;电流、电压互感器的二次负载现场实测值满足要求;线路双侧保护联调合格;
4.3.14防雷和接地系统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评规程”规定。
接地网工程质量验收签证和隐蔽检查签证完整、齐全、规范;接地电阻测试合格,试验报告规范;设备接地符合规定,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4.3.15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道路通畅,沟盖板齐全、完好,照明充分,各部围栏、带电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齐全,通讯正常。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与方法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法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各责任主体。
5.2.3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
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
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设计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
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调试单位: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工作内容,调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人员组织和配备,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及已完成部分的调试工作质量状况,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监理单位:
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6工程质监站:
预监检情况汇报。
6检查评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果,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以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会后,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临站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附表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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