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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环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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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环保制度
古代环保制度
篇一:
中国古代的环保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环保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及其配套措施。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夏商周三代。
夏禹曾下禁令: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周书·大聚篇》);西周时期曾颁布《崇伐令》:
“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说苑》)。
这些也许可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了。
但形成法律条文,当首推秦王朝制定的《田律》。
它有一部分专讲环境保护,几乎包括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如山丘、陆地、水泽以及园池、草木、禽兽、鱼鳖等,非常全面。
《田律》中明文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麇卵谷,毋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
唯不幸死而伐棺享者,是不用时。
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麋时毋敢将火以之田。
”秦以后各朝代,也曾对环境保护制订过法令。
如公元前六十三年,汉宣帝曾下过一道诏书:
“令三辅(今西安周围地区)毋得以春夏捅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唐朝《唐律·杂律》载:
“诸部内。
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
”对照此法律,当今不知要有多少“主司”和焚烧秸秆者、撂荒者、毁林者被“杖”、“笞”和“徒”。
除了保护生物资源以外,历朝历代也非常重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管子》一书中主张为了保护地下矿产资源,制定如下禁令:
“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
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人,右足断”等等。
中国古代采取的主要方法一是征收山泽园林税(类似于现在的资源税,不同朝代称法不同)。
虽说其目的是扩大财政收入。
但客观上对保护矿产资源起了积极作用。
据《周礼》载,西周时便有了山泽税的征收,以后又有了矿税、盐税等诸多种类。
保护矿产资源的另一方法是由官府统一专营。
西汉桑弘羊主持的盐铁官营,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汉书·食货志》)。
北宋实行官榷法,禁止民间私自交易。
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盲目开采。
在环保机构的设置上,古代各朝也非常注重适应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客观现实和规律。
我国早在帝舜时期就设立了管理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虞,是世界上历史最早的环保管理机构,以后又设立虞部下大夫,大司徒等。
尤其是周朝,其环保机构的建制极为完整。
根
据《礼记·地官》的记载,周代的环保机构归地官司徒管辖。
当时的司徒是朝廷六卿之一,主管农业林牧渔业的税收;虞人则专管“山泽所生之物及其禁令”,据《史记》和《尚书》记载,《周礼》中规定大司徒“以土宜之法?
?
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考察动植物生活状态,使之正常繁衍。
这些机构与官员具体职责是监督生态保护法规的执行,禁止破坏和损害生态的行为,引导合理开发山林川泽,以保护自然生物资源。
秦汉以后,历朝都设置有类似的环境保护机构,只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及其名称有所变化。
秦汉官制大体相同,山林川泽的事务归九卿之一的少府,其下设置有专管苑囿围池的苑官,管理森林的林官,此外,还有湖官、陂官等。
汉武帝时的主管官员改称为水衡都尉。
隋唐以后,除元朝设置有专门的虞衡司外,其他各朝都由工部负责环保的工作,主管山林川泽的开发和保护。
古代环保机构的最大特点就是各朝都将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统属于某一上级部门,比如周代,虞部直属于大司徒,秦汉之际归属少府,隋唐以后由工部统辖,所属的这些上级部门除负责环保禁令的发布以外,往往还兼管农林渔业、手工业、各项工程、屯田、水利、交通等与之相关的部门。
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协调各部门的冲突,有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各部门的配合以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规律。
篇二:
浅析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及举措
浅析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及举措
王海滨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中国是一个拥有着璀璨文明和丰富资源的古老国度,古人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了一系列的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形成了系统的环保思想和环保举措。
发掘和分析先贤哲人们给我们留下的这些环保思想和环保举措,对当今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生态观环保思想环保举措
人类的发展史是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这是一个人类从敬畏自然、尊重自然,以至于发展到破坏自然的动态过程。
我们不能否定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法律具有民族特性,包涵着民族的精神和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行为规范的总合。
所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应当具有民族延续性,不能片面、割裂的来研究当今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立足基本国情和自身的特点,从而制定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法规。
中国古人向来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他们留下了丰富的环保思想,这些环保思想影响着古人的生态观和日常行为,对当时的环保工作起到了相当大的影响。
虽然,在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但是,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环保措施。
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和举措对当今时代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一)源于自然崇拜和传说异志的朴素生态观
远古时期,由于人类生产能力的限制,所有的生产和生活资源都离不开大自然,自然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人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强,他们把自然视为一种神秘的力量,继而把自然视为神明,产生了对自然的崇拜。
同时,由于知识水平和经验的欠缺,人们无法解释一些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比如,打雷和闪电等。
于是人们就把这些视为是神明的惩罚,渐渐地便产生出对自然的畏惧,随之便形成了一种自然禁忌。
到最后,自然禁忌就成为了被大家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自然的崇拜是古人对环境保护思想形成的重要渊源之一,也是影响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最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
神话传说和奇谈志异大多不仅反映了古人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中的理想追求,而且也反映了古人对于自身和自然之间关系的思考和反思,这是古人们最初的自然观和宇宙观。
从诸如“愚公移山”、“大禹治水”、“精卫填海”等神话传说中,我们不难从中发现古人主动认识自然,并且迫切要求对自然进行改造的朴素愿望,这也说明了古人们从长期的劳动实践中认识到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独立性:
自然不依赖与人类而独立存在,人类也不能独立存在于自然之外,人需要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们在接受这些传说志异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先辈们与自然之间相处的智慧,那种对自然的敬畏和规范禁忌也就深深的影响着古人的思想,那种最初模糊的生态观也在人们的实践中越来越清晰。
(二)天人合一的生态观
“天人合一”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是中国古代环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
“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核心,并包含着尊重自然、善待万物的生态伦理道德。
儒家“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包含着两个层次:
第一,人从宇宙自然的演化中而来,并依赖自然环境而发展。
《易传》认为,“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人类的出现、进化是在自然界中完成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资料来满足自
身的需要,人从自然界中而来,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第二,在实践活动中要善待自然。
儒家强调,“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
对于自然界的万物要以仁德待之,就事要把天地自然万物视为不可分割的体。
要把自然万物和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视自然为己身,做到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把人和自然界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表明了天地万物相互联系的统一性和宇宙自然的整体性,要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人类的实践活动也在影响和作用着自然界。
因此,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要善待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
“天人合一”是中国人最基本的传统观念,也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思路,反映了中国古代传统思想的最深层次的观念,是古人朴素的宇宙观、生态观,对中国古代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同时,“天人合一”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也超越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
(三)道法自然的生态观
老子主张“道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人要了解自然,遵循自然规律,认识到自然对人类的制约作用,他告诫人们要遵循自然法则,不得违背自然规律。
“道法自然”是老子生态观的基础,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表达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观念。
道家认为“天道”和“人道”是统一的。
在道家看来,天地万物是一个整体,而“道”是天地之根、万母之原,事万物的本原。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自然万物从本原上就有着统一性,人类要以“道”为出发点去对待世间万物。
道家认为人们生活的环境被分为四大要素:
“道”、“天”、“地”、“人”,而人仅仅是自然要素的一部分,“有物混成,先天生。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道”、“天”、“地”、“人”是一个完整的循环链,缺少或打破其中任意一环都将影响到自然界的和谐运转。
作为其中一环的“人”,在做任何事时都要以遵循自然为前提,不得逾越、打破自然和谐。
(四)万物平等的生态观
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的本原是一致的,万物生于同根。
无论儒家、道家、佛教,还是“元气”论者都承认世界是一个休戚相关的生命共同体,每类物种地位平等、都很重要,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
因此,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都应该被尊重和爱护。
孟子提到过,“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
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孟子把儒家的“仁”由亲亲、仁民、推及到了爱物,把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延伸到了万物,使得仁爱之心不再仅仅局限于人类的圈子。
自然界的万物被纳入到人文关怀之中,它们被放在与人平等的地位。
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到:
“以道观之,物无贵贱”。
他认为,人之所以没有把万物和自己放在平等的地位,认为己贵而物贱,就是因为人没有从“道”的高度去看待人与万物的关系。
人狭隘地从自己的立场去看待万物,往往会得出错误的判断,更不会有“万物一齐,孰短孰长?
”的感悟。
庄子还设想过人与万物和谐共存的理想社会,“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人过着朴素无欲的生活,万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共居,友好相处、互补伤害,人与自然和谐的融为一个整体,万物平等。
佛教对自然万物有着独到深刻的见解,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并形成了佛家的宇宙观和哲学观。
佛教主张“慈悲为怀,万物皆有佛性”、“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所有的生命都要被尊重,众生平等。
佛教的“因果轮回报应论”和“不杀生”戒律要求信徒做到与自然界和谐共处、善待万物,这种宗教约束力是立竿见影的。
佛教不仅在广大民众之间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而且在统治阶层也有着广泛的信徒,佛教的这种影响力使得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循教义,对于构建和谐、平等的生态友好型社会是十分有效的。
二、中国古代的环保举措
(一)中国古代的环保机构设置
中国古代不仅有着丰富而深邃的环保思想,古人为了更好地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便设置了专门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机构和官职,在历朝历代的官职中大多都有虞、衡之职。
据记载,早在远古时期,舜帝设立了世界上历史最早的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官员被称为——虞,《尚书·舜典》有这样的表述:
“帝曰:
‘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
’佥曰:
‘益哉!
’帝曰:
‘俞,咨!
益,汝作朕虞。
’益拜稽首,让于朱虎,熊罴。
帝曰:
‘俞,往哉!
汝谐。
’”。
益就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官员。
后来,又设立了虞部下大夫,大司徒等,我国设官职--虞的历史已有四千多年。
到了周朝,环保管理机构相对完整,虞、衡的设置更趋于详细,主要设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
据《周礼》记载,“大司徒”是掌管国家土地的大员,他的职责中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
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其植物宜早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覆物;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物,其民皙而瘠;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臝物,其植物宜丛物,其民丰肉而庳。
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
”秦朝的环保机构为少府。
在少府下面还设置有苑官、林官、湖官、坡官等等。
到汉朝时期,汉承秦制、有所损益,环保机构改为水衡都尉。
东汉设有司空一职,“掌水土事。
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提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
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而行赏罚”。
唐宋之后,虞、衡的职责有所扩大。
根据《旧唐书·职官》的记载,唐朝设有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他们奉令“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
因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
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储蒿及茭草,其紫炭木橦进内供百官蕃客,并于农隙隙钠之”。
在明清时期,由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在工部管理下共同开展环保工作。
此外还有专门管理皇家苑囿的官吏,即上林苑监,并设左右监正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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