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现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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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现场实施细则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 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第八条施工各方主体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有关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定合理施工工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不得肢解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一)在企业管理方面应做到: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
2、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3、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
4、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落实监理责任的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到:
1.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2.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
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三)在施工实施阶段应做到:
1.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人员每天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
3.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施情况作出评述.
4.对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实行重点监控。
5.复核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消防等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制定汛期(暑期)、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编制和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工程、劳务工程的发包程序应符合建筑市场有关规定,并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应设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公司派驻的):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m2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基坑(槽)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具体如下:
1、开挖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土质情况进行勘察评估,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审批。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
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
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
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4、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工作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各个部门、各工种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分部分项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报告制度。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助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宜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不宜使用木脚手架、竹脚手架,严禁使用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应分包给具有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搭设后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使用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委托认证并在省建管局备案的产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和使用管理,组织专家对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方案进行审查。
安装后和每次提升前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培训规定,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强化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作业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对职工的职业资格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任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使用全省统一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设置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
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齐,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具体要求如下:
1、搭设承重支模架所用的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扣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使用前,钢管和扣件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2、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承重支模架,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经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书,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企业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3、模板作业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
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
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4、承重支模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审报批,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项目总监必须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签字负责。
5、承重支模架作业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落实安全责任,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支模架的搭、拆人员必须持有建筑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上岗证。
6、承重支模架实施过程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搭设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承重支撑架搭设分项检查验收表》的要求逐一检查验收;模板拆除前,必须有项目总监签署拆模令后方可实施;搭设、验收时,应采用现场配备的力矩扳手、钢卷尺、线锤等检测工具。
7、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承重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支模架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企业提出并督促其整改;在混凝土搅捣前,项目监理部应再次对支模架进行验收并予以确认;在搅捣混凝土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
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逐步提高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必须使用3C认证和在省建管局备案产品。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必须使用在省建管局备案产品。
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企业购买的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和有效的销售凭证。
2、租赁单位的垂直起重机械设备也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3、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垂直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从事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单位(包括生产厂家)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规定配备和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塔式起重机除配备塔吊司机外,还必须配备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塔式起重机、货用及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均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5、安装、拆卸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前,应编制专项拆装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应按规定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签字负责;落实监管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实施装拆活动前必须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6、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垂直起重机械设备时,应设定“危险区域”,并进行隔离,严禁安装、拆卸作业区域的其他交叉作业,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装拆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安装、顶升、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完毕后和每次顶升(升高)或降低高度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在使用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时,安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8、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同负责安装、拆卸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在用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应建立健全日常维护保养、专人管理操作、定期检查记录等管理制度,对产品性能不稳定和使用年限较长的产品要重点进行检查。
9、监理单位应把好垂直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关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关;核查装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装拆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垂直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合格报告;对装拆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应予以立即制止。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设施;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专人监护措施等。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一般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采用环保型彩钢板围挡。
砌体围挡应根据设计计算情况设置砖垛,在学校、集市等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应限制使用砌体围挡。
严禁在围挡内侧堆放砂土等松散材料。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合理清晰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和值班室,配置专人值班。
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六牌两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六牌指: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每日危险作业告示牌;两图指: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图;“两栏一报”指:
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六牌两图”和“两栏一报”的形式、尺寸,适当增加删减其内容。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道路、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确保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
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轻钢骨架彩板集成房,生活、办公设施不得选用菱苦土板房,在建工程严禁作为职工宿舍住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措施。
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如下:
1、城区内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二环路以外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要实行垃圾袋装化或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2、在室外存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必须严密遮盖,用于回填暂时存放的土方必须及时采取遮盖、种草或者洒水压尘等防扬尘措施,多余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场所。
竣工工程,建筑余料及其它废弃物清理及时、整洁。
3、建筑工地出口设置冲洗或清扫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车辆驶出工地时不得沾带泥沙,污染城市道路。
4、车辆使用有登记,散体物料、垃圾运输有覆盖防尘措施。
禁止雇佣无证、无牌、无照、无合法手续、无封闭措施的车辆运输散装建筑物料和垃圾。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和沉淀池,施工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排水设施要经常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池淤泥要及时清除外运。
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食堂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
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第三十九条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
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必须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图审备案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明示。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应建立三交底、六预控、三检三验制度。
(一)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前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进行分级技术交底。
(二)监理、施工单位要掌握监理及施工合同,详细查阅施工图纸,理解建设单位建设目标及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图,并根据目前建筑市场的施工质量水平,针对工程特点、难点、关键点、消除质量通病、“四新”使用、工程质量检测六个环节制定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的预控方案,方案应详细完整,有针对性。
(三)工程实体实行班组自检,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建立“控制点、检查点、停止点”。
(四)各专业工种在工序交接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交接检验,形成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五)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专业质检员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检查。
(六)施工单位在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时,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七)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
(八)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签署各项鉴证资料,同时承担所签署资料真实、有效、完整、齐全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向有关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审批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图审备案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图审的施工图纸。
(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向有关单位提供完整且满足施工、设计要求的设计、勘察文件,并对所出具的文件的有效、完整、齐全性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及时签认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参加见证取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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