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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试大纲
法规与管理
1、行政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4)行政责任的各类:
行政处分:
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5)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最主要的行政法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选)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重要4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6、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安全管理基本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从生产管理的共性出发,对生产管理中安全工作的实质内容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所得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律。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有:
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强制原理。
8、事故预防原理的运用原则
运用预防原理时应遵循偶然损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3E原则和本质安全化原则。
3E原则是针对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采取的三种防止对策:
首先工程技术对策——然后是教育对策——最后才是法制对策
9、日本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特点
日本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强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
1)由日本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安全卫生服务的社团组织与中介机构实施认可委托制度
2)让企业的管理者直接参与协会,能代表企业的利益。
行业协会和组织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支撑与技术攻坚,为政府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使政府的决策更科学,更能为企业的接受并推。
10、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的委托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按照上级制订的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1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消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施工现场生产与环境管理
宿舍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入;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外开门;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宿舍内的单人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床铺应高于地面0.3M,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1.9M*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13、施工现场触电防护措施
5)施工现场电缆不允许沿地明敷,应采用取架空或埋地,线路过道必须穿护套管;线路架空时,严禁使用金属裸线捆绑或架设在金属构件上;线路埋地时,应在地上设置安全警示牌,标识出线路走向。
7)施工现场采取碘钨灯照明时,安装高度不低于3M,倾斜度不大于4度,外壳做保护接零;宿舍内严禁使用钨灯照明。
补充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年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发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7、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仪式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对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或者未彩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对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话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话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栓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输验收手续并签字。
10、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建设工程被告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5、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1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3验收管理
3.3.3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补充:
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不小于40N·m,且不大于65N·m。
18、4施工管理4.4混凝土浇筑
4.4.3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19、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物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2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责任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2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3、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积。
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积未达到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25、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第三十三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何一个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
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吸纳灌木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规自评工作。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送项目评定主体之前应先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自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评定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安全生产技术:
1、P31.1土方施工1.1.1土壁稳定1.土壁塌方的原因(3)基坑上边缘附近大量堆土或停方机具、材料、或由于动荷载的作用,使土体中的剪应力超过土体的抗剪强度;(4)土方开挖方法不当,未遵守“从上往下、分层开挖;开槽支撑,先撑后挖”的原则。
2、P51.2.2常见挡土墙类型5.加筋挡土墙加筋挡土墙由面板、拉筋组成。
依靠填土、拉筋之前的摩擦力使填土与拉筋结合成一个整体。
适用于加固河堤围堰等。
其特点是:
结构轻,刚度大,设计、施工简单。
3、P162.1.2基坑支护的选型基坑支护的类型并且选型的原则挡土墙灌注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支护特点(刚度大,抗弯性能好,变形小,适用性强)适用条件(1、适用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2、软土场地深度不宜大于5m3、适用于逆作法施工4、对于变形较大基坑可选用双排桩)排桩内支撑支护支护特点(受力合理,易于控制变形、安全可靠;但需大量支撑材料)适用条件(1、适用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2、适用于各种不易设置锚松软土层3、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止水措施)
4、P283.1.2顶管施工常用的方法目前,普遍采用的大多是机械式顶管中的土压平衡顶管和泥水平衡顶管两种。
5、P383.3.沉管施工3.3.2优点及适用条件沉管法适用于水道河床稳定和水流不急的河道。
6、P554.1.4模板拆除注意的安全问题1.拆膜强度结构类型(板)结构跨度<=2m按设计砼强度标准值>=50%结构跨度>2m,<=8m按设计砼强度标准值>=75%结构跨度>8m按设计砼强度标准值=100%
7、P56.拆除注意事项多层楼板模板支架的拆除,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上层楼板正在浇筑混凝土时,下一层楼板支架不得拆除,再下一层楼板的支架仅可拆除一部分;跨度>=4m的梁均应保留支架,其间距不得大于3m
8、P638.悬挑脚手架
(1)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m,悬挑高度超过20m应进行专家论证。
(6)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
9、P644.2.3脚手架的安全间距要求(5)连墙件采用刚性连接,间距不大于两步三跨(27平方)
10、P715.1.2桅杆扳转法吊装桅杆板转法吊装工艺适用范围:
桅杆扳转法吊装技术适用于重型的塔类设备和构件的吊装,但不适用于工件基础过高的工件吊装。
11、P745.1.3大型吊车的吊装大型吊车吊装的安全使用要求
(1)双吊车吊装时,两台主吊车宜选择相同规格型号的大吊车,其吊臂长度、工件半径、提升滑轮组跑绳长度及吊索长度均应相等(8)辅助吊车松钩时,立式设备的仰角不宜大于75度.
12、P795.2.3吊索吊索是用钢丝绳制作而成的,钢丝绳吊索的接头方式包括编接和卡接两种。
吊索的接头方式最好采用编接,即将钢丝绳分股拆股,并按一定的方法编插在钢丝绳股内形成一个牢固的接头。
当吊索采用钢丝绳夹头(钢丝绳卡)制作时常采用钢丝绳夹头来固定钢丝绳端,钢丝绳夹头主要有骑马式夹头、压板式夹头和拳握式夹头三种,其中,骑马式是最常采用的。
13、P855.4常用行走式起重机械5.4.1履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度,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7)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动作。
14、P955.5.1塔式起重机的分类按重量分类
(1)轻型
(2)中型起重量3~5t一般用于工业建筑和较高层的民用建筑施工中(3)重型
15、P98塔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风速仪
高塔风力特大,标准规定6级风以上不准作业,四级风以上不允许顶升加节,所以风俗仪也是是塔机的重要安全设置。
风速仪一般安装在起动机至吊杆臂最高处,要求不挡风。
16、P102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操作要点
7如遇雷雨、大风(6级以上)、大雾、导轨结冰等情况,应该停止运行;
8工作后,将吊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做好班后检查保养作业,关锁门窗后再离开。
17、P107卷扬机的安装与操作
1卷扬机的安装,应该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在地脚螺旋上,并有金属制作的防护罩,周围要有围护措施。
3卷扬机操作距离,应该离卷扬机5m以上
18、P115:
安全措施-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及付关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爆破拆除和被拆除面积大于1000m2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19、P156混疑土泵及泵车
混疑土泵车的安全使用特点:
5蓄能车内只能冲入氮气,不能冲入氧气、氢气等易燃积及爆炸危险的气体。
20、P179高处作业-高空作业的分类
2高处作业的高度在5m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高度在15m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P183临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
防护栏杆的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48mmX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防护栏应该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m。
横杆长度大于2m时,应该加设栏杆柱。
沿地面设防护栏杆时,立杆应该埋入土中50-70cm。
立杆距坑槽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在砖结构和砼楼面上固定时,可以采用预埋铁件或预埋地脚螺旋的方法,进行焊接或者用螺旋固定。
22、P184洞口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往往存在各式各样的孔和洞,在孔边和洞边口旁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洞口作业。
在楼板、屋面、平台等水平向的面上,短边尺寸等于或大于25cm的,在墙等垂直的面上,高度等于或者大于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
此外,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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