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模拟法庭比赛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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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中南民族大学第四届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1、活动概况
1.1模拟法庭简介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社会学科,课堂教学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
因此,“案例教学”历来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方法,而“模拟法庭”作为“案例教学”的特殊形式,其教学效果尤为明显。
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其社会工作能力。
模拟法庭是一种在仿真状态下,通过对所选的案例进行重演或预演,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1.2活动宗旨
激发学生对于法律的热情,将理论学习应用于实践的基础上,提升学生们的专业素养,使之成为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具有法学思维的应用型人才。
1.3活动目的
通过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细节,为同学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巩固理论素养的基础上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使我们同学更快更好的适应法律学习的需要。
1.4比赛组织
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主办,赛事安排由法学院辩论队负责
二、参赛队伍组成形式
比赛以团队形式报名,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赛,限大二年级以上参赛。
采用自愿报名与社团推荐的形式,每队4-7名本科生,需设领队一名。
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
参加口头比赛时,每一参赛队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三、报名方式及队伍编号
3.1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9月28日前),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
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3.2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一般按照报名顺序),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四、评审组成
4.1评审席的组成
评委由法学院的老师担任,书状评审五位,对全部书状分别独立打分。
每场口头评审三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每场口头评审应推选一人担任庭长。
4.2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
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五、比赛规则
5.1书状比赛规则
5.1.1书状的提交期限、份数与交换
起诉状与答辩状应于规定时间内(10月12日)同时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原告方与被告方纸版书状一式五份,交至法学院用于比赛的信箱,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
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572483706@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参加口头辩论的队伍组委会将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5.1.2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五号。
行距以一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
内文(含附件)不得少于十页,不得超过三十页。
5.1.3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的书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2、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3、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4、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5.1.4被告方书状的内容
被告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1、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2、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3、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4、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5.1.5书状的修改
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
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
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5.1.6书状纲要
提交书状的同时,各队应当提交一份书状纲要,以方便评委了解书状之基本观点。
纲要内容为书状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书状内容,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该纲要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
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
抬头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
页数不得超过一页。
5.2言辞辩论环节
5.2.1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5.2.2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
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
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原告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陈述:
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被告方陈述:
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2分钟);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
被告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2分钟);
原告方总结陈述:
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被告方总结陈述:
被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注:
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5.2.3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
但正在发言之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之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5.2.4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
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待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
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延时不得超过2次。
5.2.5展示品的使用
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书状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的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
5.2.6观赛人员的要求
模拟法庭大赛的举办是为了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的同时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所以要求复赛,冠军赛。
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观赛,届时将会进行签到登记。
参与书状比赛的队伍与言辞辩论失败的队伍有义务必须观看复赛与冠军赛否则将失去比赛奖励。
5.3赛程简介
5.3.1书状比赛
每一队伍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书状。
书状成绩由书状评委分别给出,依据平均分确定书状成绩得分和排序。
(如若递交书状过程中出现问题依照罚则进行扣分的,将从最后的平均分中扣除)
若报名参加本次比赛的赛队不超过六支,则全部赛队得参加口头比赛,否则,由书状评委根据书状得分总分推荐六支赛队参加口头比赛。
注:
书状比赛评委需要5名老师对书状分别打分,分值为100分,具体人次需在报名队伍统计完毕后得出。
5.3.2口头初赛
初赛循环赛。
每一队伍皆须与其赛队编号的前后一号的队伍,总共两队进行言词辩论,与签号较小的队伍比赛时,所持方为原告方;与签号较大的队伍比赛时,所持方为被告方(如1号队伍和2号队伍进行比赛则1号队伍为被告,2好队伍为原告)。
但签号最大的队伍与签号最小的队伍比赛时,签号小号者为原告方,签号大号者为被告方(此种情况只限于1号队伍和6号队伍比赛时,1号队伍为原告,6号队伍为被告)。
初赛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即书状成绩和口头成绩。
每场比赛当中,两队书状成绩排序靠前的队伍得一票(共一票),口头比赛按照评委投票计算票数(共三票),两者相加,票数多者获胜;若两队票数相等,则按照口头评委打分(百分制)和书状得分(百分制)相加,分数高者获胜。
注:
每个场地的比赛需要3名老师作为审判员(分为2个场地,需聘请6名老师),共6场比赛,每名老师会评3场比赛,共18人次。
5.3.3口头复赛
初赛结束后,以抽签方式决定复赛场次及持方,优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
评分方式与初赛循环赛相同,优先计票,其次查看分数,评分表请查看附件。
注:
共2场比赛,每个场地的比赛需3名老师,共一个场地,共6人次。
5.3.4冠军赛
由复赛中获胜的两队进行冠军赛,持方由抽签决定
评分表请查看附件。
注:
共1场比赛,需5名老师作为评委,共5人次。
5.4计分方式
5.4.1书状评分
“最佳书状奖”由专门的评审匿名负责书状的评分。
书状评审针对书状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所给予分数为各队该份书状的原始分数。
若书状有违规情形,则应依相关的罚则自原始总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数。
扣除后的分数为该份书状的实际分数。
5.4.2言词辩论评分
言词辩论的计分方式,依言词辩论评分单上所记载的项目以及相关说明给予分数,各队所获得的总和得分即为该场言词辩论的分数。
5.4.3比赛胜负的判定标准
比赛各方上场队员言词辩论评分之和为各方最终比赛得分。
得分高者为该场比赛胜方。
胜负的判定应于比赛当场计算分数并在决定复赛或下一轮比赛前公布。
六、罚则
6.1书状逾期
自提交书状期限届满之日起,每迟交一日加扣五分,逾期提交书状三天以上者,丧失参赛资格。
参赛队伍所交的书状不足主办单位要求数量者,书状分数扣五分,主办单位得代为复印补足。
若队伍所交的书状与规定格式不合者,每一不合格处扣书状分数一分,同一类别的错误最多计算五次,不同类别的错误计算次数不限。
书状内容如经主办单位确认有抄袭、剽窃等情形的,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6.2书状不符合形式要求
组委会将于书状提交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对参赛队所提交的书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明显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书状发回修改。
自截止日期届满之时起算,书状分数每迟交一日加扣五分,迟延三天以上者,丧失参赛资格。
6.3出席义务的违反与罚则
出席义务包括赛前准备程序中的出席义务和言辞辩论程序的出席义务。
所谓赛前准备程序,包括赛务会议以及其它与赛务有关由组委会召集的会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迟到的队伍,迟到超过一小时的,以缺席论。
迟到队伍对于其不在场时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缺席的队伍,对于当次会议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于下次会议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参加言词辩论程序迟到者,每迟到十分钟,每张评分单上扣其「团体成绩」分数十分。
迟到达一小时者,视为弃权,依缺席罚则处理。
参加言词辩论缺席者,视为放弃比赛,比赛另一方自动获胜。
6.4冠军赛的到场义务与缺席罚则
各队皆须于冠军赛时到场观赏比赛,每队最少需有两名队员到场。
缺席或不足两名队员参加的,除向组委会说明理由并经组委会核准外,视为该队放弃比赛评奖资格,涉及该队及其队员的奖项不再颁发。
6.5申诉程序
对于所受处罚有所不服者,得以书面方式记载不服的理由,送交组委会秘书处。
若组委会认为申诉有理由,得撤销处罚;若认为申诉无理由,则将该申诉驳回并告知申诉队伍驳回理由。
七、奖励办法
本比赛奖励办法如下:
奖项名称
说明
团体奖(一、二等奖各1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若干)
一、二、三等奖之外的其他参加口头竞赛的赛队均获优秀奖
最佳辨手奖(1名)
由所有辨手中选出个人成绩最高的1名
最佳书状奖(2名)
选取书状评分成绩最高的两份
优胜书状奖(2名)
参与到书状比赛中未获得优秀奖的队伍,据可获得
所有获奖赛队的成员都可获荣誉证书。
八、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正
8.1疑义与建议
各队对于本规则有疑义或建议者,得于2014年10月9日前,以书面方式将疑义或建议的内容通知组委会秘书处。
8.2修正的通知
组委会于征询各队意见并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修正本规则。
本规则如经修正,组委会应将修改内容邮寄至各队领队,并确认各队领队已收到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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