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水型社会考核管理办法编制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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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节水型社会考核管理办法编制内容
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
技
术
大
纲
云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目录
1课题背景-1-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2.1指导思想-1-
2.2基本原则-2-
3政策、规范依据-2-
4目的和意义-3-
5课题研究范围-3-
6课题主要内容-4-
7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5-
7.1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5-
7.2区域用水效率考核办法-8-
8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12-
8.1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12-
8.2工业用水效率考核办法-13-
9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17-
9.1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17-
9.2农业用水效率考核办法-19-
10居民生活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22-
10.1居民生活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22-
10.2居民生活用水效率考核办法-24-
11结论和建议-27-
11.1结论-27-
11.2建议-28-
12成果报告编制提纲-29-
1课题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大力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构建云南省科学、完善的水资源用水效率控制监督管理技术平台,建立覆盖各主要行业、各地区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保障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云南省的有效实施。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2010年1月11日在昆明召开了全省水资源工作框架座谈会精神,以及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专项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0〕5号文)要求,本课题将在省水利厅水政处的指导下、在各州(市)县(区)有关单位的配合下,由我院承担组织开展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专项工作,特编制本技术大纲。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2.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效率红线控制指标的要求,按分类分区原则,确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并分解到地区、行业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建立覆盖各主要行业、各地区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促进用水效率效益的提高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
(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3)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区指导。
(5)坚持节约保护优先,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
3政策、规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2002年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
(3)《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2009年
(4)《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0年
(5)2010年云南省水资源工作框架(讨论稿),云南省水利厅
(6)《云南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云南省水利厅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8)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06)
4目的和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不仅是解决我省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
节约用水的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
探索建立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将节水管理转变为量化考核,是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保障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保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的基础,有利于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5课题研究范围
本课题的目的为探索和建立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用水效率考核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内的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共16个州市,以及其所辖的12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79个县、29个自治县共129个县(区),重点是州市政府的所在地、市辖区、县级市。
本课题研究工作拟在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范围内开展用水效率考核指标调研,并对较有代表性的州市和县区进行深入典型调查研究,构建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6课题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探索和建立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构建云南省科学、完善的水资源用水效率控制监督管理技术平台,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保障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云南省的有效实施。
具体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区域和行业两个级次,区域主要指云南省行政区内的州(市)、县(区)级范围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考核体系,行业主要指建立云南省辖区内的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其中:
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研究对象主要为云南省行政区内的州(市)、县(区)级范围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红线考核体系。
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考核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规模比较大的工业企业,重点是火力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制造、食品加工、造纸等六大高用水行业的取用水企业。
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研究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农田水利灌区,重点是大中型灌区。
居民生活用水效率考核体系:
研究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聚集区(人口上万人),包括社区、居委会、小城镇(村镇)、街道邻里、居民小区等。
7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
7.1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
区域用水效率考核体系中的区域指代州市或县区级行政区,指标分为定性考核指标和定量考核指标两大类。
定性考核指标由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基础工作四部分组成;定量考核指标主要由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四部分组成。
7.1.1定性考核指标
(1)组织建设
主要指:
①政府重视节水工作,成立节水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分解下达节水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节水工作目标任务;
成立专职节水管理机构,节水管理体制理顺,节水管理网络健全。
(2)制度建设
主要指:
出台节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加强节水工作的通知;
出台节水管理制度;
建立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水费)、阶梯水价和惩罚性水价等节水奖惩制度。
(3)试点工作
主要指:
认真抓好本地区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按时编制完成试点工作规划,并通过审查;
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取得的经验在全省同类地区具有推广价值。
(4)基础工作
主要指:
制定出台节水规划;
加强节水宣传,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水工作;
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
大力推广智能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等先进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加强水资源保护,积极推动节水减排工程建设,水功能区达标率逐年提高;
加强地下水管理,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和压采任务,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定期编制地下水监测报告,地下水位逐年上升或者处于稳定状态;
定期对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加强水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反节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7.1.2定量考核指标
(1)万元GDP用水量(m3)
根据国家“十二五”万元GDP用水量下降30%目标,云南省万元GDP用水量均按照5年下降30%的幅度分解指标。
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271m3以下,2015年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90m3以下,年均下降6.9%。
2015年以后,对于未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严格的标准要求,万元GDP用水量按照5年下降25%的幅度分解指标;对于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份,万元GDP用水量分解指标应在不低于2015年考核指标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报水利部。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
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的目标,云南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按照5年下降30%的幅度分解指标。
201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3m3以下,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79m3以下,年均下降6.9%。
2015年以后,对于未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严格的标准要求,万元GDP用水量按照5年下降25%的幅度分解指标;对于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份,万元GDP用水量分解指标应在不低于2015年考核指标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报水利部。
(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按照2015年全国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的目标要求,云南省2010~201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按0.02-0.03的比例提高。
2010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3以上,201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6以上。
(4)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①
按照201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提高到9%以上的目标要求,参考水利部《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现状调查》,2010~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应在不低于2010年的基础上适度增加。
云南省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提高到3.3%以上,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提高到5.0%以上。
①污水处理回用率指再生水厂出水、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企业直接利用水量,以及出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并用于生态环境或农业灌溉的水量之和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总量的比率。
7.2区域用水效率考核办法
(1)适用范围
区域用水效率考核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州(市)、县(区)级行政区用水效率监督考核指标的监管。
(2)考核对象
1)州(市)级用水效率考核的对象:
本省行政区内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
2)县(区)级用水效率考核的对象:
本省行政区内12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79个县、29个自治县,重点是8个地级市和8个自治州的州市所在地、市辖区、县级市。
(3)考核内容
主要针对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年度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考核方法
实行省级考核与州(市)、县(区)自行考核相结合,州(市)级人民政府考核指标要纳入省级考核体系,由省政府组织统一考核,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州(市)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考核指标自行组织考核。
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定性指标(满分30分)达到18分以上,且定量指标达到70分(满分)的才可以评为考核合格。
即实行一票制,只要定量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考核为不合格。
定性、定量指标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制配置详见后表7.1。
(5)考核程序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用水效率红线分解目标,确定四项定量考核指标年度分解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逐级报水利厅备案。
2)每年2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将上年度本地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水利厅。
省政府组织本省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3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
3)水利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省节水工作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6)奖惩措施
1)按节能减排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领导问责制。
2)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水利厅在安排该地区年度取水、建设项目审查、项目投资和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时优先考虑。
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水利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要暂停审批甚至限制审批,新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不予批准,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取水许可。
3)对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水利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表7.1云南省区域用水效率考核指标与考核分值配置表
分类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办法(参考分解分值)
参考
分值
定
性
考
核
指
标
1
组织建设
①政府重视节水工作,成立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得2分;②政府分解下达节水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节水工作目标任务,得2分;③成立专职节水管理机构,节水管理体制理顺,节水管理网络健全,得2分。
6
2
制度建设
①出台节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加强节水工作的通知,得2分;②出台节水管理制度,得2分;③建立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水费)、阶梯水价和惩罚性水价等节水奖惩制度,得2分。
6
3
试点工作
①认真抓好本地区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按时编制完成试点工作规划,并通过审查,得2分;②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取得的经验在全省同类地区具有推广价值,得2分。
4
4
基础工作
①制定出台节水规划,得2分;②加强节水宣传,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水工作,得2分;③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得2分;④大力推广智能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等先进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得2分;⑤加强水资源保护,积极推动节水减排工程建设,水功能区达标率逐年提高,得2分;⑥加强地下水管理,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和压采任务,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定期编制地下水监测报告,地下水位逐年上升或者处于稳定状态,得2分;⑦定期对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加强水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反节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得2分。
14
定
量
考
核
指
标
5
万元GDP用水量(m3)
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271m3以下,2015年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90m3以下,年均下降6.9%。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20分,否则得0分。
各州市须提供指标值的详细计算过程,并以省最终核定值为准。
20
6
农业灌溉水有效
利用系数
2010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3以上,201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6以上。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20分,否则得0分。
各州市须提供指标值的详细计算过程,并以省最终核定值为准。
20
7
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m3)
201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3m3以下,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79m3以下,年均下降6.9%。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20分,否则得0分。
各州市须提供指标值的详细计算过程,并以省最终核定值为准。
20
8
城市污水处理
回用率(%)
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提高到3.3%以上,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各州市须提供指标值的详细计算过程,并以省最终核定值为准。
10
合计
100
备注:
表中万元GDP用水量、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数据指标,根据《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红线控制指标拟定。
8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
8.1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
工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中的工业指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分为定性考核指标和定量考核指标两大类。
定性考核指标由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计量管理、管网(设备)管理和节水宣传五部分组成;定量考核指标由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m3)、单位产品用水定额(m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部分组成。
8.1.1定性考核指标
(1)管理机构
主要指:
1)节水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健全;2)岗位职责明确。
(2)管理制度
主要指:
1)有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制度;2)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3)计量管理
主要指:
1)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完整规范;2)对用水进行分析;3)实行定额管理;4)节奖超罚。
(4)管网(设备)管理
主要指:
1)有详细的供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2)有日常巡查和保修检修制度,用水设备管理完好。
(5)节水宣传
主要指:
查看宣传资料,询问职工节水常识,节水有创新、效果好
8.1.2定量考核指标
(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
指某地区年工业每产生万元增加值的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工业用水量/工业增加值。
(2)单位产品用水定额(m3/)
指各种行业的单位产品生产耗水量,其单位按行业计量产品的具体单位拟定,如m3/吨、m3/万千瓦时、m3/千升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量/工业产品总产量。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占工业总用水量的百分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工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100%。
8.2工业用水效率考核办法
(1)适用范围
工业用水效率考核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工业企业用水效率监督考核指标的监管。
(2)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规模比较大的工业企业,重点是火力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制造、食品加工、造纸等六大高用水行业的取用水企业。
(3)考核内容
主要针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单位产品用水定额(m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年度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考核方法
实行省级考核与自行考核相结合,由各级政府组织统一考核,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
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定性指标(满分30分)达到18分以上,且定量指标达到70分(满分)的才可以评为考核合格。
即实行一票制,只要定量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考核为不合格。
定性、定量指标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制配置详见后表8.1。
(5)考核程序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业用水效率红线分解目标,确定规模化企业三项定量考核指标年度分解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逐级报水利厅备案。
2)每年1月底前,各规模化企业将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水利局。
3)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规模化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本级考核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逐级报省政府,同时抄送水利厅。
4)水利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规模化企业节水工作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6)奖惩措施
1)按节能减排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企业法人问责制。
2)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在安排该企业年度取水、建设项目审查、项目投资中的涉水事务时优先解决。
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本级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本级水利部门。
企业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要暂停审批甚至限制审批,新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不予批准,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取水许可。
3)对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企业,本级政府应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表8.1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考核指标与考核分值配置表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及办法(参考分解分值)
参考
分值
定
性
考
核
指
标
1
管理机构
①节水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健全的,得3分;②岗位职责明确的,得3分。
6
2
管理制度
①有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制度,得3分;②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得3分。
6
3
计量管理
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完整规范,得2分;②对用水进行分析,得2分;③实行定额管理,得2分;④节奖超罚,得2分。
8
4
管网(设备)管理
①有详细的供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得2分;②有日常巡查和保修检修制度,问题及时解决,得2分;③用水设备管理完好,运行正常,得2分。
6
5
节水宣传
查看宣传资料,询问职工节水常识,节水有创新、效果好,得4分。
4
定
量
考
核
指
标
6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
201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3m3以下,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79m3以下,年均下降6.9%。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30分,否则得0分。
30
7
单位产品用水定额(m3/)
将按测定的云南省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考核,小于等于本行业产品用水定额得20分,否则得0分。
20
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6%以上,201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
完成红线分解指标的得20分,否则得0分。
20
备注:
表中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数据指标,根据《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定。
9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研究
9.1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指标
农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中的农业主要指大中型灌区,指标分为定性考核指标和定量考核指标两大类。
定性考核指标由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节水设施、计划用水、节水宣传五部分组成;定量考核指标由节水灌溉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亩均灌溉用水量(m3/亩)、水分生产率(kg/m3)四部分组成。
9.1.1定性考核指标
(1)管理机构
主要指:
1)成立灌区专职管理机构;2)灌区内节水管理网络健全,有专职节水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3)加强灌区用水管理,成立用水户协会;4)重视节水投入,积极开展灌区节水改造,推广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
(2)管理制度
主要指:
1)有严格的灌区用水制度,推行计量用水,按规定收缴水费,取消各种福利用水;2)用水原始记录齐全,统计台帐数据准确可靠;3)管理机构清楚灌区用水情况,有完整的灌区供排水渠道分布图以及用水设施和计量设施分布图;4)定期巡回检查,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大水漫灌等浪费水现象。
(3)节水设施
主要指:
1)定期进行渠道清淤,拆除坝埂,沟通水系,渠道标准达标;2)灌溉设备采用国家认定的节水型设备;3)各种用水设施定期维护,运行正常,计量设施完好。
(4)计划用水
主要指:
1)制定灌区节水规划;2)向基层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5)节水宣传
主要指:
1)经常性开展节水宣传,灌区内有节水宣传标语、标识,节水气氛浓厚;2)灌区管理单位职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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