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体系药品价格管理体系问题与优化分析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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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体系药品价格管理体系问题与优化分析研究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论文: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问题与优化研究
摘 要:
药品价格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存在没有打破药品垄断买方市场体制和定价依据有待于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
通过对国际通行的四类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的分析及借鉴,提出优化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对策主要是增强政府调控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均衡,实行差异化价格管理,科学确定定价依据以及优化政府定价部门的职能。
关键词:
药品价格。
价格管理。
优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1997年到2009年连续20余次降低药品价格,一方面国家降低药品价格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且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经实现负增长,然而,另一方面药品消费额却节节攀升,群众仍然感觉药品价格难以承受,这究竟原因何在?
药品价格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高低与经济体制、流通体制、社会福利体系、市场机制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上通行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进行梳理与比较,寻求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优化途径。
国际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分析比较药品价格不仅与药物研发、生产成本、销售、批发各环节相关联,还受到了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险预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价格决定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控制药品价格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不论是实行国家保险体制,还是社会保险体制,抑或是实行商业保险体制,都采取不同程度的药品价格干预,同时有着各种控制药品价格的方法,目的是控制药品费用,减轻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负担。
药品定价的政策目标是协调医药产业、医院和病人三者利益、促进国家医药产业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均通过各种方式规制药品价格,并积累了相当多的成功经验。
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药品价格规制模式,国外的药品定价制度各有其优缺点,有共性也有其个性,且都还在不断地尝试和探索中。
我国在进行药品价格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吸取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体系。
目前,国际有影响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主要有:
以市场定价为主的美国模式,控制原研药利润的英国模式,目录内外药品分别管理的法国和德国模式,政府制定大部分药品价格的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模式等。
美国的药品价格主要由制药公司与不同的药品购买者———销售商(批发与零售>、医院、卫生保健管理组织(MCO>以及保险公司和联邦政府进行谈判来确定的,政府不对价格进行直接干预。
虽然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参与药品定价,但一般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药价间接施加影响。
主要措施有:
规定药品报销目录或制定报销的参考价格(一般为同类药中最便宜的>。
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药品以享受较高的折扣。
在定点医疗单位强制使用仿制药等。
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如制定法律法规来鼓励药品市场的竞争和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快增长,通过制定医疗补助计划对某些药品价格实施强制性优惠规定。
英国针对原研制的、由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覆盖的处方药,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来达到间接控制价格的目的。
对通用名的处方药,则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最高限价是在参照历史价格的基础上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而最终确定的。
而非处方药则不受限制。
在英国的NHS制定的《药品价格目录》和《药品报销目录》中,鼓励使用通用名药是一个重要原则。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药品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范围,以及规定药品促销费用,以这种间接管理措施来干预价格。
政府并不直接控制批发价格,零售商可以根据规定的标准按处方获得固定费用。
法国和德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药品报销目录,对目录内外的药品采取了不同的价格管理政策。
法国对列入国家《药品报销目录》的药品,全部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可全额报销,覆盖范围约占市场流通的处方药的95%。
因此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控制十分严格:
设立了专门的药品价格委员会负责制定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审定与《药品报销目录》的制订同时进行。
对列入报销目录的药品实行流通差率控制。
在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制定价格时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鼓励药店老板出售非专利药。
对医师开药进行控制。
德国对健康保险报销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管理采用了参考价格体系,即以在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群药品中最便宜的一种药品作为参考药品,将其价格定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
对于没有参考价格的药品,则由制药公司制定其药品价格。
目前参考价格制度已覆盖了70%的药品,这类药品主要是已过专利期的仿制药品。
法国对于未被列入《药品报销目录》的药品(主要是指非处方药以及少量的处方药>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依靠市场供求规律来调节,但需要受到广告委员会的严格控制。
德国对于健康保险报销目录外的药品(这类药品主要是专利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由德国政府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大部分药品实行了严格的政府直接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但具体的管理方法和定价标准各有区别。
加拿大药品成立了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直接制定和指导地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
政府制定所有处方药价格,其中联邦政府制订专利药品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非专利药品价格。
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非处方药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联邦政府规定,不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同种药品价格必须相同,不同制药公司生产同类药品必须执行统一价格,但制药公司与直销医院签订的合同价格可因量而异,可低于统一价的10%-30%。
对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
日本选择效能和药理作用相同、化学结构类似的药品为对照药,以对照药通常一日最大用量的价格为基础,结合新药的创新性、有用性和市场性等因素来确定新药的价格。
药品的价格管理由厚生劳动省医政局经济课负责,对列入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由政府确定零售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政府定价补偿药品费用。
由于实行全民医疗保险,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不能报销,市场销售量很小,故几乎所有的药品均纳入了医疗保险目录实行政府定价。
澳大利亚对申请列入药品优惠计划(PBS>目录的药品,由PBS评价这种药品在疗效上与已有药品的差异,从而决定这种药品是否能够列入其药品目录,以及是否给予费用补偿和确定补偿标准。
药品保险咨询委员会(PBAC>吸收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相关集团成员,负责依据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及药品疗效等因素对药品进行经济学评价,其审核结果作为该药品能否进入PBS目录及制32定药品价格的主要依据。
最后由决策部门与医药企业谈判来决定药品的价格。
市场上流通的处方药有约96%属于这类药品。
对全民健康保险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主要是非处方药>,实行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的方式。
以上国际几类模式在药品价格管理实践中各自取得了相应的成效,归纳起来,它们所具有的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一定范围内药品价格市场定价有利于促进新药研发。
由于医药企业能够对部分药品自由定价,高额研发投入有望得到回报,可以吸引各大制药企业从事生产研发,新药开发比较迅速,患者用药需求得到了较好满足。
政府对不同药品采取区别对待的价格政策有利于医药产业的竞争与发展。
各国政府对通用名药品和原研制药品分别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特别是适当压低通用名药品的价格,采用了仿制药价格制定递减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改变了通用名药品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通过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来帮助医药行业保持竞争优势,从而使医药行业能够有序发展。
定价依据的科学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
各国政府制定药物价格时需要从药理、药效、临床应用及药物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因此价格制定方法比较科学,能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以及新药的研发。
定价部门吸收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相关集团成员,因此能够保证对药品作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
切断药品价格与医疗供给方的利益联系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
参考价格制度可以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
由于政府限制了统一零售价格和最高报销价格,医师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药品销售环节的回扣和让利对医生处方不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禁止制药公司与医疗机构直接协商药品价格,制药公司必须向批发商提供统一价格,禁止价格折扣,从而使药品流通市场管理有序,这样医疗机构就会有动力压低药品采购价格,在客观上也为政府的价格调整摸了底。
政府定价部门职责广泛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价格方案。
一些国家的药品定价部门承担了国民健康、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药品和食品安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和劳动就业等职责,能够通盘考虑卫生系统的供需双方、投资与成本、筹资水平和费用控制等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整体方案,因此制定的药品价格较为合理。
当然,这几类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
美国企业给新研发出来的新药定价时对照比较的依据是患者住院时的总医疗成本,这种定价方式往往比其他方式定价高出很多,所以美国的药品价格比欧洲和加拿大的药品价格要高出很多,相应地导致美国医疗费用迅速上涨,给美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压力。
在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控制药品价格较为严格的模式中,几乎同时存在以下弊端:
由于国家规定了药品研发和市场营销费用的比例,这种定价制度将药品价格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固然降低了医疗费用,但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新药研发的热情,导致的新药上市效率很低,对吸引投资和建立R&D机构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打击了医药行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考虑到价格因素,政府常会限制患者使用最新最好的药品,使患者使用最新药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其负面影响是无法确保临床合理用药。
通过对于国外通行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分析与比较,可见药品价格管理也是各国药品管理的难点,严格地说,没有一种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药品价格管理的先进而有效的做法,扬长避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价格管理路径。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与优化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都结合了那个时期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并受到其他政策的影响,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出厂价格,各个环节加扣率。
第二阶段是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时期,具体是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33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问题与优化研究家逐步放开药品价格。
第三阶段即国家管理药品价格时期。
我国药价管理原则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2400余种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约占药品品种数量的20%,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左右。
除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政府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出厂、批发和实际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统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1997年到2009年连续20余次降低药品价格,并采取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发改委重新核定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调整了国家医保目录中的107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降低了近1000种药品价格。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地药品招标采购情况,按照国家定价要求也大幅度降低了部分省管药品零售价格,几年来累计降价总额约350亿元。
可见,一方面国家降低药品价格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且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经实现负增长,然而,另一方面药品消费额却节节攀升,群众仍然感觉药品价格难以承受,可见药品价格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高低与经济体制、流通体制、社会福利体系、市场机制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与国际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相比,当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药品价格没有打破药品垄断买方市场体制。
我国药品价格已连续9年出现负增长的态势,但医疗费用仍保持11%-13%的增长。
非盈利性医院的总收入中,平均药品收入约占48%,医疗服务收入占47%,财政拨款等仅占5%,在一些中小医院中,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甚至高达70%-80%。
医疗机构的收入遵循如下公式:
“医疗机构的药品收益=价格、用量x加成率”。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指导原则下,机制导向上医院有使用昂贵药和过度用药的客观内在动机。
我国医药产业链上存在着严重的竞争强度失衡,相对于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而言,医院是无可争议的垄断买方。
当面对患者时,医院又处于卖方垄断的地位。
由于消费者对医药知识的欠缺以及医生具有处方权,药品消费额的种类和数量基本由医生来决定,医方凭借在医患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称中所处的信息垄断地位实施诱导需求,以开高价药、大处方、过度用药来表现这种垄断供方的地位。
在目前医疗保险定点药房很少的情况下,又使医院得以锁定消费者,这就为医院操纵药品价格提供了可能性,医院能够凭借其垄断地位肆无忌惮地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少用或不用降价药品,使得老百姓享受不到国家多次药品降价的好处。
如果医疗单位垄断地位不打破,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单纯依靠药品降价,难以根本解决问题。
二是药品定价的依据有待于进一步科学化。
影响药品成本的因素有很多,除原料费用之外,不仅有设备与厂房的折旧、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与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利息与税收支出、重组与兼并的费用、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社会成本(如治理污染等>等许多可量化的费用,还包括新产品研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不可量化的因素。
根据对世界最大15家制药企业的年报分析,制造费用(含设备的折旧、生产工人的工资、原料支出等>约占销售额的31·51%,销售、管理与财务费用占31·09%,R&D投入占13.44%。
《财富》杂志对各产业进行调查后得出一个结论,医药产业之所以长期被人看好,其根本原因是医药产业在R&D方面的重金投入。
在我国,企业仅硬件部分就须花费3000万元左右,才能达到中等生产规模的GMP要求。
可见,药品生产决非人们通常认为的“低成本”,仅仅用药品生产的原料成本来折算药品的价格是不够科学的。
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新药开发风险大、周期长、耗费资金多。
发达国家制药企业每年平均将药品销售额的16%作为研究开发费,如此巨额的投入,如果不能很快地收回,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承担。
因此国外允许企业将开发新药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打入成本,对新药的定价有特殊政策。
而我国的药品作价办法,虽然从宽掌握新药的利润率,但偏重物质成本,未重点考虑药品的技术附加值,企业开发新药的财力和积极性受到一定制约,这样不利于引导企业走技术进步之路,不适应医药从仿制到创新的过渡。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均是以一种或多种手段为主导,辅之以其他措施为补充,不断调整应对新出现的问题,保障国民用药的公平和效率。
根据对国际上通行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优化,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首先,加大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控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卫生政策的目标和政府功能定位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以及行政干预来提高效率、改善公平,促进发展。
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市场流通等各项体制尚处于改革进程当中,医药消费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制约,必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直接控制,政府定价是抑制药品价格上涨的有效手段,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逐步提高,才能逐步实现药品以市场定价为主。
政府应采用合理科学的价格制定方法,参考各方意见,配备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严格的药品广告规则。
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规定调控药品零售价格,零售以前环节可以淡化,迫使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相应降低,虚高的水分被挤掉,高折扣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
由政府财政投入来补偿医疗单位收入,将医师收入与处方脱钩,使药品销售环节的回扣和让利对医生处方不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生产技术和工艺在不断进步,生产药品的成本也有波动,需要建立药品价格调节机制以动态反映市场变化,以提高价格对资源的调配作用。
其次,药品定价应兼顾多方利益均衡。
通过总结其他国家价格管理模式的不足可以发现,如果一味降低制药公司的成本,压低药品的价格,有可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影响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制药行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仅要参照药物成本,还要考虑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销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通过合理确定药价,使医疗保险方、制药企业和患者等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之前,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邀请药品生产、经营、物价、消费、社保、监督管理部门各利益集团和有关专家反复比较不同方案,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及其管理成本,以求达到共赢局面。
再者,对专利药品与通用名药品实施差异化价格管理。
由于专利药品的市场竞争是无效而失灵的,根据国际惯例,为了保护制药行业研发药物的积极性,确保新药不断被研制出来,应对专利药和仿制药的价格分开管理。
因为仿制药是在原研药专利失效后才诞生的,仿制药的价格应根据原研药的价格来制订。
可以依据原研药的价格给仿制药规定一个最高限价,这样,仿制药公司就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制订自己的价格。
通用名药品占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主要份额,相互之间可替代性较高,应采用仿制药价格制定递减的政策,在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或加强医疗保险降低费用动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药品市场的作用力,通过市场竞争调控药品价格。
通过有效的价格管理,来鼓励制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抑制仿制药市场的过度竞争,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药品定价的依据与方法应更加科学合理。
医药产业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医药生产企业的所有成本投入及发展动力均来自于出厂价,医药产业15%-20%的R&D投入是医药产业永葆青春的基石,再考虑到企业必须支付的其他税负与社会职责性负担,仅仅依靠药品的原料成本与药品价格进行比较来反映药品价格“虚高”是不科学的。
药厂如果没有能获得合理的收益水平,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将使人们对医药产业的投资减少。
从其他国家的价格管理经验来看,药物经济学已被广泛应用到药物价格管理、药品补偿、或共付水平的确定、用药目录的制定以及促进合理用药等多个方面。
澳大利亚的制药公司在申请产品进入《药品报销目》时,必须提供该药的经济学评价结果,如果该药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并无明显的优越之处,那么其定价只能与现有药物相同。
如果临床实验表明该药的疗35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问题与优化研究效优于现有药物,那么需对其增加的成本与效果进行经济学分析,以确定是否与拟定的价格相符。
国际上主要制药公司75%的新药已经采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来确定价格,美国制药公司的50%及欧洲制药公司的38%在美国申请新药登记时都提供了药物经济学研究资料。
第五,政府定价部门的职能应优化集中。
由于药品价格管理牵涉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我国应该将与药品定价的相关职能机构与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部门进行优化集中,比如日本的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药品和食品安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等职责,其机构设置相当于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
这样的职能设置,可以使主管部门能够通盘考虑卫生系统的筹资水平和费用控制、供需双方、投资与成本等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整体方案。
参考文献:
〔1〕代英姿:
《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规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9期。
〔2〕周玫:
《试论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虚高现象的管制》,《企业经济》2004年第l期。
〔3〕李琼:
《非竞争性市场与政府监管一基于医药市场结构的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4〕孟庆跃、成刚、孙晓杰:
《药品价格政策对药品费用控制的影啊研究》,《中国卫生经济》2004年第4期。
〔5〕王秋梅、魏军峰:
《药品价格虚高的成因与治理对策》,《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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