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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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
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职业卫生)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2年5月1日
区卫生局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六十二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至50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行职业病危害作业。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案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至五万元。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至五万元。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至五万元。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二万至五万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职业卫生)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2年5月1日
区卫生局
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
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罚款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至五万;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案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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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2年5月1日
区卫生局
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章指挥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罚款十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6年3月1日
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第七条
第三十九条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至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7年11月1日
区卫生局
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十九条
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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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4年12月1日
区卫生局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
1998年10月1日
区卫生局
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
第二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案
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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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6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
卫生部
1995年6月1日
1995年8月29日
区卫生局
非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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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7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2002年9月1日
2001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10日修订
区卫生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案
《条例》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案
《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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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
1999年5月1日
区卫生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第八、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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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
卫生部
1994年9月1日
区卫生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来许可证》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
卫生部
1994年9月1日
区卫生局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条例》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条例》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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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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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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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0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
2000年7月1日
区卫生局
未取得、伪造或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开展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二款
第二十八条三款
第二十八条一款
第三十六条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
2000年7月1日
区卫生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诊疗活动超过登记科目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类别、床位的;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二款
第二十一条一款
第二十一条三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16日
2004年6月1日
区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条例》第七、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十二条
第十八、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办法》第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条例》第十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办法》第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条例》第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办法》第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16日
2004年6月1日
区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三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办法》第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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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2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8年10月1日
区卫生局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一、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处以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予以警告、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的
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予以取缔,没收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的全部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
区卫生局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4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6年12月30日
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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