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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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取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安全监管局。
地级安全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机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所属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受理。
(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形成资质评审报告。
(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据资质评审报告结论对申请机构的资质作出审批。
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管理文件,即机构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一式一份)。
(三)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机构组织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4、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检测检验人员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检测检验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8、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检验人员简历;
10、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证明材料;
11、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评估报告复印件及计量检定证复印件;
12、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申请表、管理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分三类分别装订成册,申请表、管理文件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提供文件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乙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机构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调整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范围调整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调整业务范围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资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六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承担检测检验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检测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外协检测检验个别项目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自治区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检测检验人员须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发现被检测检验的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委托方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境外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实行项目告知制度。
自治区境外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将拟从事检测检验的项目告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取得告知确认书后,方可接受委托。
告知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告知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检测检验人员能力证明;
(五)检测检验工作主要业绩表。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监督评审或者检查中发现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或者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年检。
经年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签章通过;经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暂停其部分或全部的业务范围,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检查中发现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保留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对该机构的行为予以记录。
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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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